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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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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市涪陵江东群沱子路31号)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联合 [2019]2620号《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国城矿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联合信用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障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每股收益大于0.05元的情况下,公司每一年度应当采取现金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等情况,结合公司近期资金支出安排,确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自有资金不足需要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公司上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以上时;

(2)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3)公司出现对外支付危机时;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订并提出调整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13,166.39万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六、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有色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采选及下游相关产品生产,其中,有色金属采选业务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有色金属采选业务所属的有色金属行业为周期性行业,有色金属价格波动较大,如果铅、锌、铜市场价格受全球经济状况、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政治事件等方面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或公司销售精矿产品时对有色金属价格走势发生误判,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因有色金属价格波动导致的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盈利能力依赖单一矿山的风险

公司目前生产运营的矿山为东升庙矿山和中家山矿山,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东升庙矿山。若东升庙矿山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如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东升庙矿山长时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盈利能力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盈利能力依赖单一矿山的风险。

(三)原矿石品位下降的风险

公司有色金属采选业务原矿石单位开采及处理成本保持稳定,精矿单位金属吨生产成本主要由原矿石品位及选矿回收率决定,原矿石品位越低、选矿回收率越低,精矿单位生产成本越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地东升庙选厂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已稳定运行多年,原矿石中各种金属的选矿回收率较稳定,选矿回收率的变化对公司精矿的单位金属吨生产成本变化影响较小,精矿单位金属吨生产成本主要由原矿石品位决定。报告期内,东升庙矿山原矿石品位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因此,公司存在原矿品位下降影响公司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四)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风险

2019年度,主要受到铅锌等有色金属行情走弱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6.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7.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1.95%。2020年一季度,新冠疫情加剧了铅锌价格走弱,同时,新冠疫情使公司开工率不足,精矿生产销售数量大幅降低,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8.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7.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4.52%。

目前,铅锌价格总体呈止跌回升趋势。未来,如果铅锌等有色金属价格继续走低,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对冲价格下滑的策略,则存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继续大幅下降,且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可能同比下滑50%以上的风险。

(五)“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的生产受到较大影响,公司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抓紧复工复产工作,目前公司已完全复工复产。虽然国内新冠疫情得到较好的控制,市场需求正在复苏,但境外疫情仍在持续。如果境外疫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主要产品的终端需求短期内难以完全恢复,尚不能确定有色金属价格能否持续反弹,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硫钛铁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有色金属采选业务循环经济产业链将得以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丰富,整体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及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和增强。尽管公司已会同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由于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市场环境突变,工程进度、工程管理、原料供应及设备价格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动,或由于项目组织管理不善,不能按预定计划完工,则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两宗土地,第一宗土地已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第二宗土地已取得本项目所在地乌拉特后旗(清科乐)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同意选址申请的批复,后续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但公司何时及能否取得第二宗土地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及时取得第二宗土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存在延迟的风险。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园区配套设施(如供水、排水、供电等)尚需建设或完善,若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配套设施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则本项目存在无法及时达产的风险。

(七)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的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转股期内,随着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13,166.39万元,不低于15.00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期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7、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联合信用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联合信用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公司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八)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控股股东国城控股及其子公司建新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841,299,7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8%,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06,046,9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5.81%,占公司总股本的70.87%。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在质押期间发生大幅波动,低于质押融资交易平仓线价格,或质押到期后无法偿还债务,国城控股及建新集团所持公司的股份存在被平仓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下降,甚至发生变更。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提示,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cheng Mining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

注册资本:1,137,299,314元

法定代表人:应春光

营业期限:1978年1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江东群沱子路31号

邮政编码:408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57090095

传真:010-57090060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城矿业

股票代码:000688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服务器、微晶玻璃板材、节能灯及电子镇流器的制造、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数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电子商务及网络应用服务;数字广播电视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轻工业品的出口业务;有色金属矿产品贸易;贵稀金属的国内贸易(仅限黄金、白银制品的国内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下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水力发供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山开发(仅限取得许可的下属子公司经营);有色金属冶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19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11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规模由不超过8.6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8.50亿元。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2号)核准。

(二)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85,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1.0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下转47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二〇二零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