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7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0-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0-095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8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0年7月13日下午 13:30 分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由董事长杨健佳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 元(含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相关内容如下: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3元/股调整为6.99元/股。

(2)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400,000股(含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03,52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01,22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姜旭先生、卢保山先生回避表决后,由与会的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姜旭先生、卢保山先生回避表决后,由与会的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0年3月6日公司分别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经与特定对象协商一致,公司分别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签订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姜旭先生、卢保山先生回避表决后,由与会的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与本决议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 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0-096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13日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詹惠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其他监事以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钻英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 元(含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相关内容如下: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3元/股调整为6.99元/股。

(2)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400,000股(含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03,52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01,22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0年3月6日公司分别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经与特定对象协商一致,公司分别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签订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0-097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7日及2020年5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为促进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顺利推进,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

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分别与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技”)、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签署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5日实施完毕,为保证《股份认购协议》顺利实施及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公司与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7月13日

(二)补充修订内容

1、《股份认购协议》第2.1条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400,000股(含57,400,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据此,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不超过28,700,000股(含28,700,000股)股票。乙方认购的具体股票数量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经协商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7,400,0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的28,700,000股。

2、《股份认购协议》第3.1条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份认购协议》第3.3条约定,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做相应调整。

鉴于甲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6.99元/股。

3、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11条(违约责任)修订如下:

11.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但如因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及孳息。

11.2、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则乙方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约金为:(乙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乙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

11.3、前述11.2条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1.4、乙方按照前述第11.2条和第11.3条支付违约金后不足以弥补发行人遭受的损失的,则乙方仍应根据前述第11.1条承担赔偿责任。

11.5、《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或/和乙方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之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仍以《股份认购协议》之约定为准;《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准。

5、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0-09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莱特”)于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 元(含税),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3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020年6月5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3元/股调整为6.99元/股。

(2)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7,400,000股(含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7,400,000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03,52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01,22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0-10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13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核查,现按照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七月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尊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1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公司”、或“申请人”)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用释义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重点问题

问题1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有关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一)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除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二)类金融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曾持有小额贷款公司参股权

2014年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6,000 万元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江门市蓬江区金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凭有效的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文件经营)。2019年10月,公司已将其参股的金信小额贷44.44%股权转让给江门市臻鼎科技有限公司(非关联方),截至目前,工商登记变更已经完成,公司已不再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二)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2019年9月,公司与台州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湖州晋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20,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金额19,800万元,占比99%。台州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00万元,占比1%。沅达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晋乾拟投资方向为:高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前沿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具有成长潜质的行业及相关领域,具体包括与公司产品和产业相关的上游高端制造类企业;与公司现有产品有一定关联且可以共享销售与采购渠道,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类的生产或设计型企业等。上述投资方向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根据相关文件,晋乾投资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投资委员会所审议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公司有权委派1名投投资决策委会成员,并持有1票投票权。公司实际参与晋乾投资的决策,并将其纳入合并报告范围。

据此,晋乾投资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规定的“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的情形,以及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之“问题15”规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因此,公司投资设立晋乾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的分析如下: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不存在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综上,公司最后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四、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公司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项目投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深耕电器主营业务,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进一步落实多元化发展战略,发展建筑服务业。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是必要、合理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如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查阅了公司报告期至今的公告等;参照相关规定,核查了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核查了公司最近一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存在必要性。

问题2

申请人外销收入占比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及中美贸易摩擦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问题答复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一季度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司一季度收入与盈利均较同期出现了下滑,资产周转放缓,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良好,具体如下: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物流不畅,产业链供给不充分,导致收入同比减少6,666.42万元,同比下滑33.69%,同时毛利率也略有减少1.99%,最终2020年一季度出现了亏损。

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加8,872.73万元,增幅56.55%,周转次数下滑达到63.43%,主要是因为客户受到疫情影响而回款放缓。但应收账款较2019年末的30,530.90万元仍呈现减少的趋势,即公司仍在持续回收前期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

虽然公司业绩和资产指标受到疫情影响而出现不利的变化,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同比增长了3,056.30万元,主要是由于2020年一季度持续回收前期销售形成的应收款项,但生产与销售的下滑使得相应的开支减少,使得经营获得现金流量2020年一季度由负转正,反映出公司的经营具备一定的韧性。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国内疫情防控已逐渐取得阶段性效果,主要供应商以及国内客户亦基本复工复产,公司已于2020年3月开始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预计2020年二季度实现的收入较一季度出现回暖趋势,盈利情况也较一季度出现好转。

公司预计上半年的经营与业绩情况不及去年同期,下半年的经营与业绩是否能有效恢复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海外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给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持续的不利影响。

三、中美贸易摩擦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中美贸易摩擦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方面,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米料、电池等,在国内已有成熟的供应链体系,主要供应商均为国内公司,不存在因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关键进口原材料断供、加征关税等风险;另一方面,公司海外销售主要集中于亚洲、南美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没有直接对美国地区销售活动。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主要销售均面向国外市场,大部分供应商是国内中小型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国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为防范疫情而采取的“封城”等措施削弱了消费需求,阻碍了商品物流,公司客户销售不力进而导致其资金状况不佳,因此在销售端呈现出需求不足、回款不力的态势。国内供应商受到疫情影响,整体经营情况不佳,资金链紧张,开工率不足,因此在供给侧呈现出供应的数量与节奏疲软的态势。疫情影响下产业链与供应链的脆弱状态如果长期持续,将会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虽然国内疫情防控已逐渐取得阶段性效果,公司销售与生产活动稳步恢复向好,但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海外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给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出现收入的减少、利润的下滑、资产的减值等不利结果。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全球新冠疫情风险进行了补充风险提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20 年以及2019年的一季度定期报告、国内及全球新冠疫情防控进展情况、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新冠疫情对经营及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的经营与业绩受到不利影响,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阶段性控制,但是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海外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给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持续的不利影响。针对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及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已进行风险提示。

问题3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增幅显著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幅显著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幅显著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幅显著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1、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018年末应收账款增长原因

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略有增长主要是因为,申请人海外销售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当地客户在销售公司产品时则是收取当地货币,2018年末,公司主要客户,如SIMS NIGERIA LTD、STOVEKRAFT PVT.LTD.所在国家的货币较美元贬值幅度较大,如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印度等,上述国家因此加强了当地货币对美元兑换的限制,包括提升兑换美元的手续费、压缩兑换额度等,以稳定当地货币汇率,导致公司客户兑换美元受限,影响了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

(2)2019年末应收账款增长原因

2019年度,应收账款的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2019年四季度收入同比增长18,811.58万元,形成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导致应收账款同比增加16,274.55万元,其中电器类业务增加8,168.89万元,工程类业务应收账款增加8,105.6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电器类业务分析

公司电器类业务在2019年四季度收入同比增长13,208.43万元,相应的应收账款增加8,168.89万元,主要是由渠道建设、汇率以及春节因素三方面原因造成,在渠道建设方面,公司2019年度有效拓展并加强了国内外贸易商渠道建设,如向倬亿贸易在2019年四季度的销售额同比提升显著;在汇率因素方面,由于公司客户主要是面向一带一路国家,以“薄利多销”的策略,销售手电筒、照明灯、电风扇等生活日用品,当地居民以本地货币购买,但客户需兑换成美元向公司支付货款,因此上述国家货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会对客户的盈利产生重要的影响,进而影响其向公司采购的意愿和计划。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美元整体走势相对平稳,国外客户对美元走势的观望情绪逐渐消退,汇率预期企稳,相应的采购意愿增强,收入相应增长;在春节因素方面,2020年春节为1月25日,是报告期内春节最早的一年(2018年为2月16日,2019年为2月5日),公司的员工主要农民工为主,春节放假周期较长,基本在2020年1月18日(年二十四,周六)就已基本放假,1月份的有效工作时间较短,产能不足,因此外销客户会提前在2019年12月增加采购。综合以上因素,公司2019年末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放量,相应地2019年末应收账款同比形成了比较显著的增长,其中应收账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倬亿贸易主要经营中非贸易,国有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9.99%股权,其余为自然人持股,其也是上市公司久量股份的重要客户。

注2:为维护商业秘密,除倬亿贸易以外,其他客户采用代称。

2〉工程类业务分析

公司2019年10月收购国海建设,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自收购日起形成了5,603.15万元收入,但国海建设前期工程业务累计形成应收账款8,105.66万元,上述业务占公司整体业务比例尚小。

(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

虽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大,但是周转率指标属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体如下:

注:数据来源于 wind,同行业上市公司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分类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除金莱特、ST 类公司以外的所有232家上市公司,下同。

如上表,金莱特2017年和2018年应收账款周转率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至4.64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10月金莱特收购了国海建设,增加了工程类业务,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530.90万元中有8,105.66万元属于工程类应收账款。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随着业务规模和内容的扩张和增长,具有合理的原因,周转率良好。

(二)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1、公司信用政策

公司电器类业务主要信用政策包括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两大块,针对国际业务的信用政策,可以分为:一、见提单付全款,二、FOB模式下货物装船后一定期限内付款;针对国内业务的信用政策为,经客户签收或质检确认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国内外业务的付款期限通常在90天以内,国际业务的信用期会短于国内业务,但对部分长期合作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会给予7-12个月的信用期。公司工程类业务,每月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基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上述期限通常在1个月以内。

2、同行业可比公司信用政策比较

经营照明电器以及家电业务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根据公司的情况选取了三家在产品、客户、收入与市值与金莱特类似的同行业公司,另外选取了照明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以及考虑金莱特还生产风扇等其他小家电,因此选取了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共五家可比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注:相关信用政策摘自招股说明书,其中美的集团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上市,而美的电器上市时间为1993年,综合公开信息,未见披露具体信用政策。

从可比公司信用政策分析,通常外销的信用政策更为谨慎,规模较大的公司的信用期更短。金莱特相较于久量股份的信用政策更为谨慎,三雄极光因以内销为主因此信用政策相对宽松。公司与得邦照明的信用政策类似,账期一般设置在在30-90天,欧普照明作为行业龙头对境外经销商的账期则控制在1-2个月。因此,公司的信用政策符合业务特点和市场地位,与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考虑与客户间的业务性质、客户的信用情况等制定具体的信用政策,总体保持稳定,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如下: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分别为13,280.28万元、14,016.56万元和30,357.00万元,占比分别为100%、98.32%和95.19%。报告期内,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主要是公司对于一些长期合作且一直以来信用良好的客户,如果其因市场等原因暂时未能将所购产品有效销售,而暂时未回款的情况,予以理解和支持,并给予信用上的宽限,上述总体金额较小,公司的上述处理有利于维护与相关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在客户中建立良好的商业口碑。

可比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好于或处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二)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

公司截至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按业务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截至2019年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比例为63.06%。其中,工程类应收账款8,105.66万元回款710万元,主要原因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合同基本约定在工程竣工时才支付工程款,因此工程类应收账款暂时回款比例较低。剔除工程施工业务的影响后,公司截至2019年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比例已达82.68%,回款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的大部分客户主要为当地较为知名的零售商或经销商,拥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该类客户与公司形成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商业信用良好,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坏账核销的情形。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

公司选取产品与业务模式相似的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注:三雄极光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计提1%坏账准备,7-12个月账龄应收账款计提5%坏账准备。

如上表所示,总体而言,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公司客户的稳定性、持续性较好,长期合作的经历让公司对客户的信用与实力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历史上发生坏账的情况很少,因此对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3%比例计提坏账,与久量股份和三雄极光类似。对于1年以上不同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则与三雄极光和得邦照明类似。

综上,公司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较短,以1年以内为主,1-2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很小,不存在2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合理,质量良好,期后回款情况与公司的账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报告期内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实际计提情况合理,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申请人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表,销售政策、主要客户合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等资料,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等,对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具有合理原因,信用政策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合理、期后回款良好、坏账政策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充分。

问题4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情况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占资产比例以及周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在2019年与2017年末保持在2亿元左右水平,2018年末较低为1.83亿元;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与收入的提升,存货余额总体保持稳定,占总资产的比例持续下降,周转率持续向好。

报告期内,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总体而言,原材料、发出商品与在产品是构成存货及导致存货金额变动的主要项目,其他项目金额较小或总体金额始终稳定;另外,2017年与2019年,存货金额较大,约2.2-2.3亿,2018年因公司整体处于收缩与调整的阶段,存货金额只有1.83亿元。

2017年末,存货金额较大主要是在产品与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分别为6,360.54万元和2,160.78万元,主要是因为当年末订单较多因此在产品和发出商品金额较大。2018年末,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消化既有库存,相应存货金额下降。2019年末,存货金额较大主要是原材料金额为8,222.67万元,主要是因为,2019年末对应次年的春节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是历年中春节最早的一年(2019年春节为2月5日,2018年春节为2月16日),为了防止春节后供应商供应不足,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备货。另外,当年10月收购国海建设后增加了工程类原材料881.74万元。

(二)与同行业公司的一致性

报告期内,申请人与证监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的比较情况如下:

(下转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