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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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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9版)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处置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理财收益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78.75万元、433.69万元和413.24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94%、4.22%和2.83%,占比较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经营业绩对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依赖的情形。

其中,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六)税收优惠情况

1、公司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注:宏川发展(香港)注册地系香港地区,其利得税税率为16.5%。

2、税收优惠及批文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根据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江港口、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宏川仓储、宏元仓储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9]24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太仓阳鸿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港能适用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下调2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和三江港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3)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从2016年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公司子公司三江港储根据营业额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至4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子公司智慧发展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三江港储、太仓阳鸿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公司子公司智慧发展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对比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5.06%、105.86%和106.1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公司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对比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15.51%、16.28%和20.38%,占比较低,主要是由于公司主营石化产品的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属于重资产行业,营业成本以折旧摊销为主,直接采购成本较低,直接采购类别主要系蒸汽、氮气、水电等能源。

3、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将公司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47.92%、15.34%和222.97%,除2018年度外,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远超过公司净利润,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能力较强。

201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主要是由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快易保理于2018年5月开始开展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主要影响为保理本金的收回及支付,2018年支付的保理本金为58,252.19万元、收回的保理本金为36,005.46万元,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为22,246.73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剔除保理业务的影响后,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为232.67%,较为合理,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相比,亦处于正常的水平范围内。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34.17万元、-22,595.45万元和-62,866.93万元,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均为负,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陆续进行库区码头及仓库工程建设使得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如宏川仓储码头和仓储工程、南通阳鸿仓储工程。

报告期内,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主要系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出和流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主要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

2018年度,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主要系当期处置全资子公司快易保理100%股权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主要系当期取得控股子公司福建港能85%股权支付的现金净额。

2018年度,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其中,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系公司于处置全资子公司快易保理当月向其借出的款项;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系公司于处置全资子公司快易保理当月收回借予快易保理的全部款项。

2019年度,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主要是支付的福建港能原股东和中山嘉信原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445.70万元、44,872.46万元和13,283.74万元,公司筹资活动主要为投资者投资款和银行借款。2018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2018年3月完成A股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共募集资金净额47,778.24万元。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根据自身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报告期内对子公司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本性投入,以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扩大公司的产能,提升装备水平,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公司计划对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项目分别投资56,830.67万元和7,154.87万元;同时,公司IPO募投项目宏川仓储新建项目按进度继续开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中山嘉信100%股权,截至目前,尚需支付原股东新宁物流14,80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上述投资计划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无其他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计划支出。

五、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一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一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

(1)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根据解读的相关规定: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2)2018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决议通过,对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3)2019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决议通过,对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之后,将 “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 损失以“-”列示;

“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利润表在“投资收益”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4、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同样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无需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对公司期初净资产、本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无影响。

5、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18日决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除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外,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形外,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金融工具分类和账面价值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本公司将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8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2019年年初损失准备之间的调节表列示如下:

单位:元

综上,上述会计政策对公司期初净资产、本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无影响。

6、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起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起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主要会计估计变更情形。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

(一)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除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二)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等

1、或有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

2、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重大期后事项

1、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1)重要的对外投资

太仓阳鸿通过公开摘牌受让方式分别以24,699.00万元、16,208.00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华润化工仓储有限公司56.91%股权和至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常熟华润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金额合计为40,907.00万元。截至2020年5月29日,上述交易已完成资产交割。

2020年2月20日,太仓阳鸿设立全资子公司常熟宏智仓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股权激励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1,3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3月23日,行权价格为10.35元/份,并已于2020年5月7日完成了前述授予股票期权登记。

2、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公司总股本341,317,5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派送红股0股。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实施完毕。

3、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在全国爆发以来,公司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对病毒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可能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预计此次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将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的影响有限,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并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四)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七、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一)资产状况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系与主营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等,预期未来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增加;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公司的各类资产与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匹配度较高。

2018年3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资产规模有所提升。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总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显著提升。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

(二)负债状况发展趋势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提高,但相较于公司整体资产规模处于可控范围内,未来,随着可转债转股及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得到适当降低。公司未来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公司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途径来满足公司的资本支出需求,降低财务成本。

(三)盈利能力发展趋势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投产后,公司生产规模和市场覆盖区域将进一步扩大,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巩固和加强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本次发行预计于2020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即28.04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4,580.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4,167.24万元;假设2020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19年度上升10%,即分别为16,038.53万元和15,583.96万元。假设2021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分别按持平、增长10%来测算。

上述利润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或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方式分配金额为2019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87.51%,即10,239.53万元,并且已于2020年4月实施。假设2020年度、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按照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计算,且均在次年5月完成。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现金分红的判断。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假设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二)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和产能释放周期。因此,在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未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虽然公司已经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及“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

(四)本次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可转债前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港丰石化仓储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罐容总量38.83万立方米,从而有效扩大公司服务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地位,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不断增强。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品及生产布局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为公司进一步开拓东南沿海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系对公司现有业务布局的补充和完善。通过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扩大了市场份额,提升了盈利能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拥有仓储综合服务方面的专业化人才,并不断的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培养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支在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拥有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员工团队。公司已在三江港储、太仓阳鸿、南通阳鸿、中山嘉信四个项目中积累了具备专业能力、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储备,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技术储备

公司主营业务为仓储综合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操作工艺、损耗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形成一定技术积累及优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具有技术储备基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设施、机器设备、操作工艺、服务流程、库区管理等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模式基本类似,经过多年的技术改进和管理提升,公司已掌握项目所需的核心技术。

(3)市场储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作为我国鞋业、服装、树脂、玩具等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拥有各种织机1万多台、鞋厂3,000多家、树脂企业1,000多家、染整企业80多家,年均石化工业总产值及石化原材料需求占全省需求总量的比重超过40%。本项目地处国家级湄洲湾石化基地中心,周边有泉港石化基地和泉惠石化基地,比邻联合石化炼油厂和中化泉州炼油厂。石化产品需求和炼化企业的带动为本募投项目提供了有利支持。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将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的规范和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强化风险意识,做到事前、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执行,确保内部控制的合理有效,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综上,通过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上述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宏川智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7,000.00万元(含6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7#泊位工程”的实施主体福建港能系公司于2018年12月非同一控制下收购。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由收购前已经审计(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CAC证审字[2018]0503号审计报告)的投入金额与收购后至董事会前福建港能对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两部分构成,合计约为44,323.84万元,全部系资本性投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7#泊位工程”项目合计投资总额为108,309.39万元,扣除上述44,323.84万元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后,仍需投入63,985.5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3,900.00万元,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的情形。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核准或备案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的背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内,泉州市是福建省乃至国家重点港口城市,是国家规划的九大炼油基地之一,亦是目前福建最大成品油出口基地。

根据《福建省湄洲湾石化基地发展规划(修编)(2011-2020)》中的湄洲湾各石油化工区的石化产业规划和布局,湄洲湾石化基地按照一体化发展和基地化布局要求,推进产业合理分工、有机协作,形成“一湾三区”的总体布局架构。

“一湾”即湄洲湾。通过石化基地的建设,带动整个环湄洲湾区域各个产业的协同发展,促进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形成,为做大做强石化主导产业提供有力支撑。“三区”即泉港石化工业区、泉惠石化工业区、莆田枫亭石化工业区,分别位于泉港区、惠安县和仙游县境内。三个园区的产业将本着差别化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滚动发展,使各园区之间形成一定的物料互供和协作关系,湄洲湾石化基地及周边区域形成产品门类齐全的石化产业体系。

同时,根据《福建省湄洲湾石化基地发展规划(修编)(2011-2020)》中提出的湄洲湾各石化工业区的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思路,至“十三五”末,湄洲湾石化基地将建成一大批大型、重点项目。项目的建设、投产,需要大量的液体化工原料供应和产品的储存。按照整体规划,仓储物流企业应建设液体化工品仓储库区与石化生产项目相互配套,实现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原料供应与产品储存的相互协作关系。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顺应了湄洲湾石化基地各个石化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需要。

(二)项目的必要性

1、石化物流行业发展的需求

石化产业是我国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我国是石化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在众多大宗石化产品产量及销量逐年上升的背景下,石化产业产业链也随之不断扩展和深化。石化产业的发展带动石化物流行业的进步,石化物流行业也为石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和推动力。

2、符合化工物流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石化工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大量的液体化工品进口将是中国石化工业发展的长期趋势,并将保持增长势头,液体化工品进口的发展,将导致对化工物流服务和设施需求的不断成长。这将为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3、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目前,我国液体化学品市场基本与国际接轨,市场主体相对分散。同时,我国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液体化学品需求旺盛,市场发展前景较好,国外跨国公司对我国相关市场的抢滩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尤其是在华东及华南地区市场争夺将更加激烈。随着对外市场不断开放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对液体化学品仓储业的规模要求亦将逐渐提高,因此应尽快抓住时机进行工程扩建,提高仓储能力,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4、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将公司业务拓展至福建省,公司的业务布局更为合理。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三江港储、太仓阳鸿、南通阳鸿、中山嘉信、福建港能五大库区不仅满足所属地域内石化企业仓储、物流的需求,而且公司华东、华南地区的罐容总量大幅提升,在液体化学品仓储、物流行业更具影响力,从而为进一步推进公司物流链管理服务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增储罐77座,新增罐容总量38.83万立方米。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不是公司现有产能的扩充,是公司针对东南沿海市场的战略布局。在项目投产后,福建港能拟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有利于公司规模效应的提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较为合理。

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

(一)国家政策扶持

作为服务于石化产业的配套行业,石化物流行业为石化产业平稳发展提供了物流基础。石化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鼓励石化物流行业发展。同时,石化物流业是物流行业的子行业之一,物流行业属于国家大力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鼓励物流的发展,石化物流行业也将因此受到相应支持。

(二)“一带一路”战略推动石化物流业的发展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将重点推进物流运输通道的建设,发展完善的物流网络,丰富物流业务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并构建物流园区甚至物流中心,以抓住战略发展带来的政策红利,契合了石化物流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各港口群具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各大区域沿海港口群将通过各自区域内、外的公路、铁路、航道以及航空、油气管道等多种方式,形成全国性的运输系统网络,有力地推动石化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三)区位优势和完善的周边下游配套产业,为募投项目新增产消化提供有力支持

由于公司行业具有较强的与仓储产品产地、市场区域运输半径相关的特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不是公司现有产能的扩充,是公司针对东南沿海市场的战略布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市作为我国鞋业、服装、树脂、玩具等产业的重要生产基地,拥有各种织机1万多台、鞋厂3,000多家、树脂企业1,000多家、染整企业80多家,年均石化工业总产值及石化原材料需求占全省需求总量的比重超过40%。本项目地处国家级湄洲湾石化基地中心,周边有泉港石化基地和泉惠石化基地,比邻联合石化炼油厂和中化泉州炼油厂。石化产品需求和炼化企业的带动为本募投项目提供了有利支持。

(四)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分析

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境内外石化产品生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属于典型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工业基础设施行业。公司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经营业绩与公司储罐容量、投资规模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公司储罐容量决定了公司经营业绩的上限。由此,公司拟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新增罐容38.83万立方米。

从投资规模和资产管理角度分析,公司的投资主要形成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合计为302,987.46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7#泊位工程”合计使用募集资金63,900.00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余额的比例约为21.09%。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相对于公司投资规模、资产规模而言适中。

从新增产能角度分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38.83万立方米罐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现有储罐320座,总罐容为138.39万立方米。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罐容占现有总罐容的比例约为28.06%,占现有、本次拟建及前次募投在建项目总罐容合计的比例约为19.51%。公司本次新增罐容比例适中,项目投产后新增罐容对公司生产经营压力相对较小。

从新增产能地域属性分析,公司现有仓储基地全部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乃至于东南沿海地区不存在已建或其他拟建仓储项目。由于公司行业具有较强的与仓储产品产地、市场区域运输半径相关的特征,公司本次新增产能与公司现有产能的竞争性较弱。

此外,公司现有库区2016-2018年及2019年1-6月平均出租率为81.71%、82.04%、84.39%和84.69%。公司具有较好的危险化工品仓储服务运营经验及市场开拓能力。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新增产能是合理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港丰石化仓储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斗尾经济区,北邻中化泉州石化仓储物流、南面是陆岛交通码头、东面是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3万吨级码头、西面接公路。项目占地面积约292.68亩,建设总罐容38.83万立方米的77座储罐及有关配套设施。

2、项目方案概况

(1)项目产能

本项目拟建设77座总罐容38.83万立方米的储罐及其配套设施。

(2)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福建港能。福建港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三)/7、福建港能”。募集资金投入本项目的实施方式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由公司单方面向福建港能增资。福建港能少数股东已出具承诺,放弃本次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① 少数股东放弃出资的原因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算,发行人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项目仍需投资约6.4亿元。参照福建港能公司股权比例,如果按照相同比例投资(或借款)的方式,两位福建港能少数股东需追加投资约0.96亿元。经发行人与少数股东沟通,少数股东现阶段均无现金出资的能力,无法实现与发行人的同比例增资(或借款)。

针对上述情形,少数股东向发行人出具了《承诺函》,同意发行人对福建港能进行增资,并放弃同比例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少数股东同意,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本项目的实施方式为按照1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由公司单方面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从而稀释福建港能小股东持股比例。

② 增资价格及确定依据

本次增资的价格参考了发行人于2018年12月末收购福建港能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8)第429号)。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福建港能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5,337.62万元,评估值为15,658.17万元。由于发行人向福建港能增资20,816.33万元,并依据对基准日至购买日(2018年12月27日)之间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调整后,福建港能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6,615.46万元。而福建港能的注册资本为40,816.33万元,每注册资本净资产公允值小于1元。

2019年6月3日,福建港能少数股东泉州联盈石化有限公司、陈建民出具《承诺函》,同意发行人本次增资的定价以《收购福建港能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福建港能全部股东权益以资产基础法在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本次增资定价为每1元对应出资额1元。

③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由于在发行人收购福建港能前,福建港能已停工超过1年,项目处于搁置状态,发行人与福建港能原股东一致同意对福建港能以基础资产法作为评估方式,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了发行人收购福建港能的公允值。上述每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公允值小于1元。而发行人在收购福建港能后,发行人为福建港能注入了资金,偿还了福建港能借款和部分工程施工方欠款,福建港能已恢复正常状态,具备继续开展建设施工的条件。

为顺利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项目,福建港能重新聘请第三方机构分析了项目的可行性并测算了经济效益。经测算,上述两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并完全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4,797.17万元,预计年利润总额(税前)6,736.05万元,福建港能未来具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因此,发行人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1元/出资额,且福建港能少数股东泉州联盈石化有限公司、陈建民放弃同比例增资权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为74,897.7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估算表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项目于2012年备案,依据当时第三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的总投资金额为74,909.39万元。为加强决策依据的准确性,董事会聘请了第三方重新估算了该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最新投资概算总金额与项目备案金额存在少量差异。

(4)主要设备情况

①罐区情况

本项目库区设计总罐容为38.83万立方米,分9个罐组,储罐情况如下:

②机泵设备

本项目按节约能源、确保安全、满足要求的原则选用输送泵。汽、煤、柴油采用管道泵输送,具有腐蚀性的物料采用耐腐蚀泵输送,其他有机化工物料采用屏蔽泵输送。

③装车站

本项目库区具备2个装车站,拟新建14个装车台,共设置28个车位。

④管道情况

本项目管道设计包括罐组、泵棚、汽车装卸站、码头及各区间输油管道。管道设备包括工艺物料管道、蒸汽管道、氮气管道等,主要采用小外径系列管道。

⑤其它设备

为便于储罐及管道清洁,本项目库区配置低温液氮罐、氮气缓冲罐、空温汽化器等设备。

(5)项目选址

本项目位于惠安县斗尾经济区,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① 项目用地落实情况的说明

港丰石化仓储项目用地由陆地和填海造地共三个地块组成。根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初步设计,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全部储罐、管道均坐落于填海造地的相关地块上,27号用地和2015-08-01用地面积较小,主要用于附属设施和项目配套综合楼。福建港能募投项目涉及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② 关于项目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说明

A、福建港能驳岸及陆域工程形成的土地

a、填海造陆用地的形成过程及质押汇总

b、目前进展

2012年6月20日,福建港能取得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的编号为国海证2012B35052100870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2019年3月19日,前述《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销且福建港能取得福建省自然资源局核发的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前述《不动产权证书》,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面积为22.4602公顷。2017年3月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了编号为闽海渔函[2017]61号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工程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通知书》,经该厅组织验收,该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2019年9月29日,惠安县人民政府召开第2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有关事项。会议议定,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按该宗土地规划类型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明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2019年11月19日,惠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惠政土地[2019]107号),同意将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2019年12月25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与福建港能签署编号为36210020191210X08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将坐落于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的宗地编号为2019-088、面积为224,261.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福建港能,出让宗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2020年1月2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与福建港能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确定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1月2日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福建港能。2020年1月10日,福建港能完成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手续,取得了闽(2020)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346号《不动产权证书》。

B、福建港能2015-08-01宗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的规定,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政府收储工业企业原有用地搬迁置换所需的工业用地等难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情形,可通过“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016年4月28日,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惠政文[2016]56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针对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惠国土资[2016]70号),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5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719号)批准征收,地块编号:2015-08-01,面积0.6679公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给福建港能,宗地协议出让价格按评估价161.10万元。根据报送的《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载明,出让宗地与福建港能原有工业用地界址相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的规定,拟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福建港能。

2016年6月2日,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惠政土[2016]51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供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通知》,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府办[2009]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5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719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将批准的2015-08-01号地块,位于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国有土地0.6679公顷,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福建港能作为厂房和配套建设用地,出让地价总额为161.10万元。

2016年6月13日,福建港能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编号为36210020160527G0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将坐落于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的宗地编号为2015-08-01、面积为6,679.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福建港能。

2019年7月10日,福建港能与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确认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19年7月10日将宗地编号为2015-08-01的宗地实际交付给福建港能。

2019年7月22日,福建港能取得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编号为闽(2019)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682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因此,福建港能的上述募投项目用地系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协议出让已取得惠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取得符合相关土地政策。

C、福建港能27号用地

根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初步设计,27号用地是项目用地的部分陆地用地,与项目涉及的另两宗土地界址相连。27号用地前期主要用于为填海造地工程提供施工车辆进出等施工场所,后期用于防护林及消防通道,办公楼以及车辆装卸台的少部分地面构筑。

a、27号用地涉及的行政审批

注:根据惠安县政府职能调整方案,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已合并至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b、有权土地主管部门已就27号用地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发表明确意见,27号用地涉及建设项目目前已开工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HG挂2013-27号地块情况说明》,“该宗地因提供的土地不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目前已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2019年11月21日已在我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月2日在惠安县住建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宗地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27号用地涉及的地面建筑物综合楼已完成法律法规关于动工开发前的全部前置审批,并已开始施工。

c、关于27号用地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论证

(a)27号用地取得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如上表所述,福建港能27号用地系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取得符合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b)27号用地使用符合土地的用地规划

根据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惠安县HG挂-2013-27#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惠住建[2013]209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供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的通知》(惠政土[2013]70号)、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521201300053号)等资料,27号用地在出让时即已明确系用于福建港能的石化仓储物流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用地项目为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港丰石化仓储物流基地。截至目前,27号用地的使用符合用地规划。

(c)27号用地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相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确认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I、法律法规及合同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规定

(I)关于土地动工开发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27号用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II)关于27号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土地开发期限的条款

《土地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10月2日之前开工,在2017年10月2日之前竣工”。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II、动工开发的前置条件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包括取得建设项目涉及全部土地批准文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即动工开发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前置性审批文件为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即取得建设项目所涉及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III、27号用地在2016年10月2日前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7号用地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动工开发期限。但27号用地因其他宗地在2016年10月2日前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说明如下:

(I)填海造地之土地无法在2016年10月2日前取得

根据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关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闽湄港规建[2016]1号),港丰石化仓储项目仅由两宗土地构成,即27号用地和填海造地。而27号用地由于面积较小,用于防护林和地面构筑物综合楼的一部分。综合楼坐落于27号用地与填海造地之上。而由于填海造地工程量较大,该工程直至2017年3月6日才自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取得《关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工程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通知书》(闽海渔函[2017]61号)。填海造地之土地无法在2016年10月2日前取得,导致27号用地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也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填海造地之土地取得最新进展参见本节之“四/(一)/2/(5)/②/A/b、目前进展”,填海造地之土地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II)2015-08-01用地未在2016年10月2日前取得

因消防安全和办公需要,2016年7月4日,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下发《关于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闽湄港规建[2016]32号),批准福建港能公司调整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在办公区增设库区进出通道、消防安全通道并调整综合楼布置。27号用地用于防护林及消防通道,办公楼以及车辆装卸台的少部分地面构筑等建设。初步设计变更后的综合楼调整为位于27号用地与2015-08-01用地。由于征迁问题,福建港能于2019年7月22日才获得闽(2019)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6829号《不动产权证书》。2015-08-01用地未在2016年10月2日前取得,导致27号用地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也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III)上述合理情况得到土地主管部门确认

27号用地因港丰能源石化仓储项目其他宗地在2016年10月2日前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7号用地建设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原因得到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的确认,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出具《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HG挂2013-27号地块情况说明》,“该宗地因提供的土地不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

IV、27号用地的使用未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I)27号用地未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文引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根据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HG挂2013-27号地块情况说明》,27号用地因提供的土地不具备项目建设的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述情形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II)依据《土地出让合同》,27号用地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非福建港能原因造成,不构成合同约定的出让方可无偿收回27号用地的情形。其次,福建港能已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惠安县住建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募投项目正常实施。最后,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HG挂2013-27号地块情况说明》,“……目前已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2019年11月21日已在我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月2日在惠安县住建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宗地不存在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综上,27号用地由于不具备项目建设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条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据此,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7号用地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满足《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 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法律、政策障碍和被收回的可能性

募投项目用地中“福建港能2015-08-01用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填海造陆之用地”已完成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7号用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募投项目三宗用地不对本次募投项目构成不利影响,27号用地不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④ 实际控制人已就相关事项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出具补偿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本次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及“7#泊位工程”所涉用地被收回或无法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导致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港能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的,其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因发行人及福建港能承担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赔偿、费用)及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发行人及福建港能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保证日后不会就此事向发行人及福建港能追偿。

(6)工艺流程

本项目主要是公司液体石化产品的仓储项目,服务的工艺流程与目前公司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工艺流程图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公司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

(7)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供应

本项目主要能源需求是电、水、蒸汽、氮气等。其中,水、电由市政供应,氮气主要由库区制氮设备提供,项目年用电5,133,000kWh、水27,715吨、柴油826.2吨、氮气890,000Nm3、蒸汽12,150吨、压缩空气76,000 Nm3。

(8)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2年,达产期1年。

(9)环保影响和措施

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源和治理措施情况如下:

(10)消防情况

(二)7#泊位工程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福建省湄洲湾斗尾港区。湄洲湾地处我国福建省东南沿海中部,东北面与兴化湾相邻,台湾海峡西岸,西南面与泉州湾相接,东南向与台湾岛隔海相望。斗尾港区位于湄洲湾湾内南岸,拟建码头工程位于青兰山北侧,面向黄干岛,与在建的中化泉州石化4个泊位相邻。本项目是港丰石化仓储项目水域配套装卸码头。本项目拟建设一座3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泉州斗尾作业区7#泊位)。

2、项目方案概况

(1)项目产能

本项目拟建设一座3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一座引桥及相应范围内的工艺、水、电等配套设施。码头泊位岸线长320m,码头年设计吞吐量157.5万吨,可同时兼靠1艘3000吨级和1艘5000吨级船舶。

(2)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福建港能。福建港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申请人基本情况”之“二/(三)/7、福建港能”。募集资金投入本项目的实施方式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由公司单方面向福建港能增资。福建港能少数股东已出具承诺,放弃本次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具体情况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四/(一)/2/(2)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3)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为33,411.69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估算表如下:

单位:万元

注:本项目于2012年备案,依据当时第三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的总投资金额为33,411.69万元。为加强决策依据的准确定,董事会聘请了第三方重新估算了该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最新投资概算总金额与项目备案金额基本一致。

(4)主要水工建筑物情况

①工作平台

工作平台为高桩梁板结构,平台长182m,宽27m,顶面高程为+11.0m。平台分3个分段,排架间距10m,共计17跨20排,每个排架由4根直径1.8m钻孔灌注桩组成,桩顶上部现浇桩帽,码头上部结构由横梁、纵梁、钢筋砼叠合板、磨耗层构成。为方便船舶系缆,在+9.0m高程处设2×3.4m的系缆平台,上设2×750KN快速脱缆钩。工作平台上安装两鼓一板SUC1150橡胶护舷、DA-A400H橡胶护舷、DA-A300H橡胶舷梯和登船梯等附属设施。

②系缆墩

项目共设4座系缆墩,平面尺度为10×11m,墩顶高程为+9.0m,基础由4根直径1.8m钻孔灌注桩组成,上部现浇砼墩台。墩台上安装2×750KN的快速脱缆钩。系缆墩通过钢人行桥与工作平台相互连接。

③栈桥

项目栈桥长208.84m,宽12m,桥面高程+11.0m,为高桩空心大板结构,排架标准间距为16m,与驳岸衔接处基础由3根直径1200mm钻孔灌注桩组成,其余段基础由6根直径1000mm的PHC管桩组成,栈桥上部结构由现浇横梁、高900mm的预应力空心大板、厚200mm的现浇层和磨耗层构成。

④驳岸

东侧驳岸总长464.24m,采用斜坡式抛石堤结构,堤心回填10~300kg块石,外侧护坡采用7吨扭王块护面。地基采用铺设砂垫层施打塑料排水板处理,塑料排水板采用B型,间距1.0m,正方形布置,并铺设单向土工格栅加筋,以解决岸坡稳定性问题。

南侧驳岸靠海侧段:该段驳岸总长230m,基础淤泥≥3米,采用斜坡式抛石堤结构,结构及地基处理方式与东侧驳岸相同。靠陆侧段:该段驳岸总长255m,基础淤泥≤3米,采用斜坡式抛石堤结构,结构与靠海侧段相同,基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处理。

(5)项目选址

本项目位于福建省湄洲湾斗尾港区。福建港能就该项目已取得编号为闽证文[2012]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附件港丰能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编号为交规划发[2013]16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泉州斗尾港区7号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6)工艺流程

本项目是液体石化产品仓储项目的装卸码头配套项目,服务的工艺流程与目前公司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工艺流程图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公司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

(7)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2年,达产期1年。

(8)环保影响和措施

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源和治理措施情况如下:

(9)消防情况

本项目消防措施表现在码头上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系统,配置固定塔架消防泡沫炮和水炮,同时根据配置移动消防炮、消防枪和灭火器,用于扑救小船及零星火灾。

(三)偿还银行借款

本次募集资金3,100.00万元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从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银行借款的置换,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公司债务结构的优化。

五、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与经济效益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为相互配套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的营业收入来源于仓储综合服务费,泊位装载不单独计费。为便于分析募集资金经济效益,公司董事会聘请了独立第三方机构,将上述两个项目合并安排实施进度,并计算经济效益。

(一)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周期的规划

本项目建设期为2019年6月~2021年6月。

本项目的实施分为下述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设计及采购阶段、施工建设阶段和试车及验收阶段。

2、实施进度规划

本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详见下表。

(二)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测算

1、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为相互配套项目。按照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的营业收入来源于仓储综合服务费,泊位装载不单独计费。而且,本次募投项目均在2012年备案,备案时间距今已较为久远,为保证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准确性、严谨性,发行人董事会重新聘请了独立第三方机构,并将上述两个项目合并计算经济效益。

上述两个项目投资总额为108,309.39万元,建设期2年,达产期1年。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并完全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4,797.17万元,年利润总额(税前)6,736.05万元。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2、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过程

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营业收入预测

营业收入按照项目达产后为客户提供储罐、桶装仓储服务分别计算。储罐仓储服务收入按照储罐的容量和预计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桶装仓库收入按照桶装仓库面积和预计市场销售价格测算。预测单价按照公司其他库区年度营业收入除以储罐容量的年均单价进行预测。

项目建设期2年,建设完成后第1年投产80%,第2年达产,达产后销售收入预测情况如下:

注:建成后第1年营业收入预测按照达产后销售收入的80%计算。

(2)营业成本预测

本次募投项目营业成本包含折旧摊销、薪酬总额及其他成本等。

①折旧摊销

根据发行人现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政策,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公司现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房屋建筑物按照20年平均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地面构筑物及其他基础基建按照20年平均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码头按照25年平均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储罐和管道按照20年平均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大型机器设备按照15年平均计提折旧,其他机器设备按照10年平均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残值率均为5%。募投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公司现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土地按照50年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其他长期资产按照预计收益年限(通常为5年)平均摊销。

②薪酬总额

募投项目薪酬总额结合公司历史数据、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和当地薪酬水平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年所需人工200人(含生产工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按照人均11万元/年计算,年均工资总额2,200.00万元。

③其他成本

募投项目的其他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燃料与动力费、设备检测、检修与维护费和疏浚费等,其中,燃料与动力费主要包括水、氮气、电费及柴油等。

达产后营业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注:建成后第1年除折旧摊销外,营业成本预测按照达产后营业成本的80%计算。

(3)期间费用(不含薪酬)预测

由于在薪酬总额预测时已经包括了项目公司全部人员薪酬,故在期间费用预测时将不再重复预测相关人员薪酬。

参考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不含薪酬)与营业收入占比情况,考虑到募投项目销售规模、团队建设等因素,预测募投项目不含薪酬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和5.10%。根据预测期营业收入,预测不含薪酬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分别为147.97万元和754.66万元。

(4)相关税费预测

所得税:依据本项目当期利润总额的25%进行测算。

增值税:依照本项目各年度预计的销售额及预计的采购额计算出销项税(税率为6%)及进项税,同时结合建设期固定资产等投资预计产生的留抵进项税,计算各年度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该项目各年应交增值税的10%进行测算。

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测算依据

申请人大部分库区均以项目公司的形式独立运作,与福建港能独立运营募投项目“港丰石化仓储项目”和“7#泊位工程”的模式相同。鉴于此,申请人将子公司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作为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指标测算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1)预测营业收入测算依据

① 仓储服务收入预测

发行人募投项目预测营业收入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注1:南通阳鸿于2018年9月开始新增罐容6万立方米,该处系2018年加权平均罐容,即:22.30+6×4÷12=24.30万立方米。

注2:本表中的福建港能预测单价按照预测营业收入÷库容计算;东莞三江、太仓阳鸿、营业单价按照营业收入÷库容计算。本表中库容为当年度加权平均总库容。

申请人现有库区的经营模式如下:东莞三江以向危险化工品终端客户提供短租、长租罐体为主要经营模式。由于客户储存产品差异性较大,东莞三江一般按照罐容、储存环境要求、市场参考价格等与客户协商定价。而报告期内,太仓阳鸿、南通阳鸿为期货交易所指定甲醇、乙二醇交割仓,主要仓储产品品种相对集中,大部分来源于海外市场,是我国长江流域的大宗危险化工品中转仓。太仓阳鸿与南通阳鸿报告期内的运营特点是标准产品占比较高、大罐体占比较高、两仓采取统一定价。

申请人根据募投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产业集群等因素预判,募投项目经营模式分为三类。其一,由于募投项目地处泉州化工园区内,园区内有中国化工炼化厂等大型化工企业,福建港能以炼化企业等化工企业为终端客户。其二,福建省泉州市是我国运动鞋、运动衣的集中地,对化工产品的需求量较大,福建港能未来将面对化工产品需求方的终端客户。其三,募投项目包含海运码头,运输、装卸较为便利,福建港能也将可能成为大宗危险化工品的中转仓。

由此,申请人预判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与东莞三江较为近似,均以向终端客户提供短租、长租罐体为主,而与申请人太仓阳鸿、南通阳鸿的大宗危险化工品储存中转为主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综合考虑福建港能客户以终端客户为主,也存在大宗危险化工品贸易商的情形,福建港能定价参照2017、2018年度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平均单价为计算依据。

② 桶装仓库收入预测

桶装仓库收入在申请人营业收入的占比较低,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只有东莞三江拥有3,281平方米的桶装仓库。东莞三江2018年度桶装仓库业务收入合计984.78万元,折合250.12元/平方米/月。申请人募投项目桶装仓库单价为210.00元/平方米/月,设定较为谨慎。

(2)预测营业成本的测算依据

① 折旧摊销

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折旧摊销依据发行人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与发行人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折旧摊销政策一致。

②薪酬总额

发行人募投项目薪酬总额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薪酬总额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

发行人库区工作人员主要以生产工人、安全及环保人员为主,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占比较少。发行人募投项目预测人员总数与发行人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各公司员工数略有降低,主要是由于新建募投项目自动化水平大幅提升。福建港能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该地区人员工资较广东省东莞市、江苏省太仓市略低。募投项目预测人均薪酬11.00万元,较为合理。

③其他成本

发行人募投项目其他成本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各库区燃料与动力费与库区储罐种类、储存危险化工品的品类、周转次数等存在较大关系。发行人募投项目燃料与动力费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相比,处在合理范围。发行人检修维护及其他费用中包括了河道疏浚费,福建港能为临海港口,疏浚费相对较低。

(3)预测期间费用(不含薪酬)的测算依据

发行人募投项目期间费用(不含薪酬)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由于在薪酬总额预测时已经包括了项目公司全部人员薪酬,故在期间费用预测时将不再重复预测相关人员薪酬。

发行人募投项目预测期间费用(不含薪酬)占预测营业收入比例与发行人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期间费用(不含薪酬)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处在合理范围。

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合理性与可实现性分析

发行人募投项目预测经营利润率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经营利润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续表)

注:该处经营利润特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之后的经营利润。

发行人预测经营利润率与东莞三江、太仓阳鸿、南通阳鸿经营利润率基本持平。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主要依据发行人近期服务销售均价、各成本实际构成、公司现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与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历史期间费用率及现有国家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及税率等情况进行测算。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募投项目测算相关指标选取均较为合理、谨慎,综上所述,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谨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