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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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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春股份”)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1民初1036号】,福州中院已受理公司就业绩补偿款事项起诉范平、邱晓霞、付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范平

被告二:邱晓霞

被告三:付鹏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1、重大资产重组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概述

2016年12月6日,富春股份、缪品章及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署了《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富春股份向摩奇卡卡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摩奇卡卡100%股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摩奇卡卡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摩奇卡卡100%股权交易价格为88,0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1月3日,摩奇卡卡完成工商变更,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12日,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按照《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约定方式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

根据公司与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订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承诺摩奇卡卡2016年度至2019年度累计承诺业绩为35,550.00万元。经审计,摩奇卡卡公司2016年至2019年度累计完成承诺业绩14,328.61万元(其中2016年度6,507.02万元,2017年度7,025.91万元,2018年度3,152.34万元、2019年度-2,356.66万元),2016年至2019年度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21,221.39万元。

经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与公司收购摩奇公司100%股权形成的商誉在2019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富春股份基于此出具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收购摩奇公司100%股权形成的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评估值为2,500,000元,该资产组(含商誉)的账面净值459,645,247.85元,2019年度产生资产(商誉)减值金额457,107,790.63元、经营性长期资产减值37,409.37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公告》、《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被告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与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履行补偿义务,明细如下:

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向三位被告发出《关于要求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方案履行补偿义务的通知函》,通知三位被告,在接到公司通知后30日内,根据上文所述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其中,关于股份补偿部分,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应补偿的股份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股本补偿部分,公司已依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范平、邱晓霞、付鹏所持富春股份股票进行1元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补偿部分股份回购并注销完成的公告》。

现金补偿部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位被告仍未履行现金支付义务。三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现金补偿123,236,843.77元、56,015,096.27元、46,387,597.68元,合计225,639,537.72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返还原告已分配的利润585,123.77元、233,836.55元、179,684.96元,合计998,645.28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逾期支付现金补偿、已分配利润的违约金5,540,290.12元、2,368,755.06元、1,991,682.68元(以日万分之六点五八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止,应计至三位被告全部还清补偿金额之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近12个月内,公司(含合并范围子公司)尚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其中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合并范围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范平、邱晓霞、付鹏一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