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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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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3版)

2020-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00,608.82万元,较期初下降5.31%,公司负债总额18,338.11万元,较期初下降18.8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2,270.71万元,较期初下降1.66%;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3,896.6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88.2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12.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2.5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67.96%。

由于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公司一季度收入、净利润占全年比例较低,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以及公司人员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导致相关人工成本、费用同比增加等因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往年相比下降较多。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外购产品或服务的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山大地纬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山大地纬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姚利民先生,投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仁智油服(002629)、合成咨询(603909)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佳都科技(600728)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张明举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梅安森(300275)、信邦制药(00239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亚宝药业(600351)、国栋建设(600321)、新乡化纤(000949)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亚宝药业(600351)等公开增发股票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和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校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庆忠、郑永清、洪晓光、张世栋、赵永光、肖宗水、孙明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新军、董国庆、于杰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李庆忠、郑永清、洪晓光、张世栋、王新军、肖宗水、孙明、史玉良、郭斌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承诺:

“对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寿成达承诺:

“鉴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行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拟减持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1、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山大资本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本公司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其增持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市三年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回购或增持事项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作为发行人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校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5、公司律师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作为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6、公司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评估师承诺

“若因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校公开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校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校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校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校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校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校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公司/校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校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校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校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校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校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就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