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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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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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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人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3、公司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监事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监事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一)股权激励安排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优秀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外部投资人提名的监事)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对于持股主体服务期限的要求,亦不存在分期行权或类似的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

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包括艾溪合伙和艾加溪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1、艾溪合伙

艾溪合伙持股主体的范围包括截至持股计划生效之日与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艾溪合伙已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未遵循“闭环原则”,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除实际控制人陈天石外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为38人,发行人现有全部股东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艾溪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2、艾加溪合伙

艾加溪合伙持股主体的范围包括截至持股计划生效之日与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艾加溪合伙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已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艾加溪合伙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艾加溪合伙遵循“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1名股东计算。艾加溪合伙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其穿透计算的权益持有人为203人。艾加溪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了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稳定、持续及快速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36,398.57万元、17.48万元、94,379.44万元,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及净利润。

(四)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没有影响。

(五)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6,0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的对象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北京”)、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控股”)、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 移动”)、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4 名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投资获配710.4536万股。其中,联想北京、美的控股、OPPO移动限售期为12个月,中证投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7,746.117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20.30万股,获配金额为7,746.1170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0%,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1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4.3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销率

本次发行市销率为58.03倍(每股收入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7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95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13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8,203.9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61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436.6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0]26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9,767.29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23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10.453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7.7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71.6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97618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70.668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932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27.9464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27.946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9320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4741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474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3月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49,354.5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3.75%,公司资产规模略有降低,主要原因系日常经营活动及项目研发的资金投入、长期资产的摊销损耗;公司总负债24,394.76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1.81%,主要系支付了部分货款导致应付账款减少,发放了2019年度奖金导致应付职工薪酬的减少,缴纳了相应税款导致应交税费的减少。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24,959.80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45%,总体上较为稳定。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55.26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8.91%,主要系从华为海思取得的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大,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2020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为-10,835.76万元,主要系公司研发投入大幅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因素的影响后,公司2020年一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公司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2020年1-3月,公司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收入为316.1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6.56%,主要系从华为海思取得的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大;公司云端智能芯片及加速卡收入为661.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75.51%,同比增长幅度较大,同时公司云端智能芯片及加速卡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提升;公司智能计算集群系统收入6.40万元,主要系上海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项目优化服务收入;其他收入为170.71万元,主要系与智能芯片及加速卡一起销售的相关软件。2020年1-3月,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

2020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766.4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305.83万元,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支付的职工薪酬、各项税费、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2020年1-3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减少,主要系公司于2019年1-3月购买结构性存款规模较大,但该等结构性存款在2019年3月末尚未到期收回。

二、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数据预计情况及变化原因

2020年1-6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约为8,200.00万元至8,600.00万元,预计同比下降约12.24%至16.32%,主要系预计从华为海思取得的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大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2020年1-6月,公司预计净利润为-23,000.00万元至-21,000.00万元,主要系预计研发投入大幅增加造成净利润下滑。

公司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预计收入约为500.00万元至550.00万元,预计同比下降约82.77%至84.33%,主要系预计从华为海思取得的终端智能处理器IP授权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大;公司云端智能芯片及加速卡预计收入约为6,300.00万元至6,500.00万元,预计同比下降约1.62%至4.65%;公司边缘智能芯片及加速卡预计收入约为440.00万元至530.00万元,主要系2020年公司边缘智能芯片及加速卡产品实现规模化销售;公司智能计算集群系统预计收入约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主要系上海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项目优化服务收入;基础系统软件预计收入约为780.00万元至800.00万元,主要系与云端智能芯片及加速卡配套使用的软件。2020年1-6月,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

上述2020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彭捷: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拥有十二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负责或参与立讯精密、圣邦股份、朗新科技、首都在线等IPO项目,国投中鲁、立讯精密定向增发,冠城大通公开增发,冠城大通可转债,瀛通通讯可转债,广联达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创智科技、圣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王彬: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近二十年资本市场相关工作经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主持或参与过桑德环境配股、航天科技配股、建发股份配股、航天电子配股、中色股份配股、天壕节能IPO、星宇股份IPO、海南矿业IPO、珈玮股份IPO、华扬联众IPO、石头科技IPO、首都在线IPO、冀中能源公司债、厦门中骏公司债、南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东北制药非公开、哈药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天壕节能重大资产重组、中国服装重大资产重组、石化油服重大资产重组等众多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0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但是,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人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股东艾溪合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本公司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本公司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0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但是,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6)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股东中科算源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5)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基金、宁波瀚高、南京招银、湖北招银、古生代创投、智科胜讯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