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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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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1%;同时,公司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予以公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5%。

(3)本人在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震有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5)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6)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周春华、孟庆晓、张中华、姜坤、杜旭峰、徐华、张凯威、薛胜利、孙大勇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震有成长间接持有震有科技的股份,因震有成长承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陈玉强、崔欣欣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通过华胜鼎成、昆山分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间接持有震有科技的股份承诺如下: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3)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人在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震有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震有成长实行员工持股,震有成长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报告期内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1、2016年度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孟庆晓于2016年4月通过增资员工持股平台震有成长、公司员工杜盛光等于2016年8月和11月通过受让孟庆晓和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持有的震有成长的部分合伙份额,间接取得本公司股份2,204,796.43股。因孟庆晓、杜盛光等人间接取得的本公司股权的成本低于其股份的公允价值,故在授予日当期确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截至2016年底,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并在当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163.24万元。

2、2018年度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张中华于2018年6月以9,258.00元的价格受让孙亚欣持有的震有成长的部分合伙份额,间接取得本公司股份60,000.40股。因张中华间接取得的本公司股权的成本低于其股份的公允价值,故在授予日当期确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截至2018年底,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并在当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5.07万元。

震有成长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14,52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41.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1、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6月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已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484.10万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10.00%,获配金额为7,866.63万元。具体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认购信息如下:

(1)名称: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0年6月23日

(3)募集资金规模:9,682.00万元

(4)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限售期安排: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7)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及时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获配股数484.10万股,获配金额为7,866.625万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393,331.25元,获配股数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0.00%。

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已及时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3,933.31万元,本次获配股数242.05万股,获配金额为3,933.31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841.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2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54.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27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8,666.2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7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365.7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0〕27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1,300.55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6,95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26.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45.9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48781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6,439,25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24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68.9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68.9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24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6395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一季度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发行人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发行人利润表、合并及母发行人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6395号)。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74,028.05万元,较2019年末减少0.97%;负债总额为25,547.93万元,较2019年末增加3.90%;归属于母发行人股东的权益为48,374.72万元,较2019年末减少3.47%,主要为发行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2020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2,430.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98%;归属于母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727.66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发行人股东净利润-2,049.87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在不同季度期间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发行人的境内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各年均占比50%以上,主要是国内大项目的客户通常为政府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通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一般在每年下半年的生产经营较为集中,表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发行人的境外收入则主要受大客户单个项目的周期影响较大。2020年1-3月,虽然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高于去年同期,但营业收入金额及占全年预计可实现收入的比例仍然较低,而发行人的相关费用则在各个季度持续发生,从而导致一季度亏损的情况,与上年同期情况相似。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0年上半年业绩的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0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20,800万元至23,8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9.57%至59.70%;预计2020年上半年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00万元至6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4.18%至61.02%;预计2020年上半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0万元至3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增长69.02%至153.53%。上述2020年半年度业绩情况系发行人初步预测的结果,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亮,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11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白云电器、朗新科技、七一二、彩讯股份、左江科技、斯达半导体等IPO项目,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朗新科技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峥,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拥有8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奥瑞金、边城体育、成都深冷、彩讯股份、斯达半导体等IPO项目,神州泰岳、东杰智能、华扬联众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1%;同时,公司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予以公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5%。

(3)本人在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震有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5)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6)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震有成长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1%;同时,公司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予以公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震有科技股份总数的5%。

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当震有科技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股东南海创新、华胜鼎成、新疆东凡、金麒盈信、麦田天使、昆山分享、汇佳华健、瑞金拓展、俱成秋实、新余泓潮、天津康盛、福建红桥、宏升投资、苏州同创、宁波博信、健和成至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股东陈清云、姚伟容、朱建军、车荣全、刘园承诺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震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周春华、孟庆晓、张中华、姜坤、杜旭峰、徐华、张凯威、薛胜利、孙大勇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震有成长间接持有震有科技的股份,因震有成长承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陈玉强、崔欣欣系公司的董事、监事,通过华胜鼎成、昆山分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间接持有震有科技的股份承诺如下:(下转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