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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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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除非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后期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的5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实施顺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同时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及特定主体增持股票的,将按照如下顺序先后实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充分履行本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天正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回购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高天乐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国宣、高啸、高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复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

(3)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正电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40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4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或“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中止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7月2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0年7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做法为:将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3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2,130万股。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发行人近期业绩波动较大。2019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20,077.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6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582.3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5.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7,489.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75%。

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4,274.26万元,较2019年同比减少27.23%;净利润为2,858.71万元,较2019年同比减少25.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371.10万元,较2019年同比减少4.53%。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9年同比减少,主要系2020年一季度公司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销售订单有所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重要提示

1、本次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数量为7,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71%,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天正电气”,股票代码为“60506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07066”。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C38)。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020年7月23日(T-4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市值要求: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7月2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7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7月27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0年7月21日(T-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

8、网下投资者均须在2020年7月21日(T-6日)至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核查材料。咨询电话:021-38676888。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二、(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7,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482号文核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天正电气”,股票代码为“60506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0706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7,1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为7,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71%,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为7,1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97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13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30.00%。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20年7月23日(T-4日)。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页(https://ipo.uap.sse.com.cn/ipo)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7月2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2020年7月21日(T-6日)至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时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7、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如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12、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0年7月21日(T-6日)至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21-38676888,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天正电气”,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承诺函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四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20年7月21日(T-6日)至2020年7月22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网站(www.gtja.com—资讯中心—业务公告—投资银行业务公告)查看“天正电气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网下申购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不得超过600万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20年7月23日(T-4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页(https://ipo.uap.sse.com.cn/ipo)进行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天正电气”,股票代码为“60506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低于200万股或者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不是10万股整数倍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一)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定价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

(三)定价程序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做法为:将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统计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在初步询价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定价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四)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剔除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应不少于10家。

投资者应承诺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7月28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查询。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在网下申购平台提交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将在《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7月2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五、网下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同时,保证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金社保类”)获配总量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获配总量预设为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公募养老金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A类:公募养老金社保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a;

B类: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b;

C类:除A和B类外的机构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c;

D类:个人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d。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c=1.2d进行初步配售。

调整原则:①优先满足A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A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②优先满足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B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15%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③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在极端情况下为满足此条件,可下调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使其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④保证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及D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d,即a≥b≥c≥d。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2020年7月31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详细披露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六、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

2020年7月31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020年8月4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20年7月2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21,000股。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0年7月2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0年7月3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八、网上中签投资者资金交收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3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0年7月29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相关回拨事宜将在2020年7月30日(T+1日)刊登的《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4、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2,130万股。

2020年8月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将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和包销比例。

十二、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3、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4、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38676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7层

发行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