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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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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对外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2020-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0-046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对外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5日,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对外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38号、2020-042号公告等。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精神,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并购借款合同》;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其中:上海安赟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465亿元,借款期限为54个月,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借款用途为置换存量贷款等;上海泰琳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3亿元,借款期限为15年,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借款用途为项目开发建设、归还股东借款等。

2020年7月21日,公司为上海安赟的上述借款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工行黄浦支行依据其与上海安赟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上海安赟的债权(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465亿元),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等,保证期间为《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具体以《并购借款合同》为准)。同日,公司为上海泰琳上述23亿借款中的10亿元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工行黄浦支行依据其与上海泰琳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上海泰琳的债权(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3亿元),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中的10亿元及利息等,保证期间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具体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为准)。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0-045

债券代码:155736 债券简称:19嘉宝0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

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按照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3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957,636.0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上海泰琳实际需承担的违约金为60,000,000元,其余违约金由上海泰琳的前股东承担。因上海泰琳已于2019年计提了预计负债60,000,000元,故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因与上海泰琳房屋租赁纠纷,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易初莲花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2、判令上海泰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4,167,206.18元。上海市一中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司于2019年9月受让及增加认缴上海光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光野”)份额,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同时,上海光野的下属子公司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赟”)以及上海安赟的下属项目公司上海泰琳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一中院于2020年3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泰琳于2020年5月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18)沪0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易初莲花与被告上海泰琳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

2、被告上海泰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初莲花违约金13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63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0,000元、审计费1,840,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泰琳负担。

上海泰琳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临2020-034号公告。

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海泰琳、易初莲花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近日,上海泰琳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民终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泰琳、易初莲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上海泰琳需支付违约金13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957,636.03元。在向易初莲花支付的违约金130,000,000元中,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上海泰琳应承担60,000,000元,该等违约金已在2019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余款项由上海泰琳之前的两个股东承担。综上所述,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