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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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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4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人,有利于化解公司流动性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关于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主营业务开拓,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巩固和拓展优势行业,积极布局优势行业的纵深领域,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2、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为使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4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利润分配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利分配计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2、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3、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如有)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方案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口头警告

2018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告:公司3次未按期预约定期报告,包括2017年三季报、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报。违反了《上市规则》第6.2条,根据《上市规则》第17.1条,我部决定对公司及董秘刘世博予以口头警示。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告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后续及时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2、口头警告

2019年6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告:公司董事长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的媒体报道,报道中有公司未来营收目标、融资方式、业绩增长指标等内容。经核实,其中关于融资方式等事项,公司尚未开展相关再融资工作,也未就再融资事项对外披露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内容可能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且未曾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对外公开,涉及信息披露不公平。鉴于以上违规行为,经部门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赵笠钧予以口头警示。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告后高度重视,董事长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加强自身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学习,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3、监管工作函

2019年8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的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1163号),就公司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70%股权的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并对函件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并于2019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9-097)。

4、书面警示(监管关注)

2019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102号),因公司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仲裁案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而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情况:公司深刻认识本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

5、监管工作函

2019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99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监管要求: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以及诉讼和仲裁事项对公司公开增发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影响,审慎评估继续推进上述事项的可行性及可能面临的困难,并结合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提示风险或不确定性。

整改措施: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对函件提出的事项认真评估,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筹划公开增发股票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警示函

2019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0号):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涉及仲裁的相关通知文件,上述仲裁涉及金额已超过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另外,你公司在其他公告中关于公司未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表述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整改情况:针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公司组织信息披露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7、监管工作函

2020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039号),就公司未按期归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00万元募集资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对函件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并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20-003)。

8、监管关注函

2020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对公司未能按期偿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00万元募集资金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情况:公司对监管关注的问题高度重视,将加强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目前正在积极采取各种方法筹措资金,争取尽早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并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补足上述募集资金款项。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6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天环境”或“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公信”)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新”)与中汇集团签署了《大宗交易协议》;公司与中汇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汇金聚合与中汇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中汇集团有意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接受汇金聚合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票的表决权委托及汇金聚合后续放弃部分股票表决权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第一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及表决权委托。根据《投资框架协议》及《大宗交易协议》,中汇集团拟通过大宗交易向国投创新收购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77,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本公告所述股份比例均以包含已公告但尚未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下同)。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待上述大宗交易完成过户后,汇金聚合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376.9764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84%)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上述大宗交易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中汇集团合计拥有上市公司25.84%的表决权,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3、第二阶段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表决权放弃。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6.44元/股)的价格,向中汇集团非公开发行124,523,716股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中汇集团将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8,701,556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7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汇金聚合将终止委托中汇集团行使第一阶段交易中约定的10,376.9764万股股份表决权,并放弃行使其持有的公司9,500万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届时中汇集团预计拥有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28.77%,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拥有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5.69%,中汇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4、由于金融去杠杆等宏观政策的影响,不少民营企业因为融资难导致经营困难,公司也面临流动性资金紧张、偿债压力等困难。公司在环境行业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立足于自身优势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国有资本作为战略股东。若后续本次交易得以实施,双方将致力于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机制优势,引入国有企业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继续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等,加快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中汇集团与上市公司将围绕水环境解决方案和水务投资运营等上市公司核心业务领域,集中各自优势资源,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协同,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其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升,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5、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放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及放弃事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反垄断主管机构(如需)核准程序,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2020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及股东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控”)签署《关于博天环境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的公告,青岛融控拟通过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权。鉴于截至目前,各方尚未达成相关正式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事宜。同时,博天环境和青岛融控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在环保领域的产业合作。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

7、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22日停牌1个交易日,自2020年7月23日复牌。

一、交易概述

(一)大宗交易及表决权委托

2020年7月22日,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中金公信及上市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同日,汇金聚合与中汇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国投创新与中汇集团签署了《大宗交易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第一阶段交易实施安排如下:

1、在中汇集团取得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大宗交易事项后,中汇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收购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77,8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0%)。

2、待上述大宗交易完成过户、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表决权委托及后续放弃事项且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如需)后,汇金聚合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376.9764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84%)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

上述大宗交易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中汇集团合计将拥有上市公司25.84%的表决权,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14.70%的表决权。中汇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表决权放弃

2020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6.44元/股)的价格,向中汇集团非公开发行124,523,716股A股股票。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前述《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第二阶段交易实施安排如下:

1、公司向中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结合第一阶段交易中大宗交易安排,发行完成后中汇集团将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8,701,556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汇金聚合将终止委托中汇集团行使第一阶段交易中约定的10,376.9764万股股份表决权,同时放弃行使其持有的公司9,500万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且表决权放弃生效后,中汇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73%,预计拥有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28.77%;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预计拥有表决权约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5.69%。中汇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截至本公告日,中汇集团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山市国资委持有中汇集团100%股权,是中汇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汇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汇金聚合是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汇金聚合持有本公司148,248,0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4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份为146,584,247股,处于冻结状态股份为148,248,078股。

(三)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截至本公告日,中金公信与汇金聚合在博天环境公司治理中为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16,931,9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5%,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6,931,907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份为16,931,807股,处于冻结状态股份为0股。

(四)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汇集团为中山市国资委100%控股企业(国有独资),汇金聚合、中金公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笠钧先生,汇金聚合、中金公信与中汇集团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情形;汇金聚合、中金公信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未在中汇集团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中汇集团股权,不会对中汇集团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为中汇集团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与中汇集团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其他需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与博天环境其他各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均能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综上所述,汇金聚合、中金公信与中汇集团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投资框架协议》的核心内容

《投资框架协议》由中汇集团、汇金聚合、中金公信和上市公司四方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

(一)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由三部分组成:汇金聚合或其推荐的第三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中汇集团;上市公司向中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汇金聚合将其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汇集团以及后续放弃表决权。

(二)大宗交易

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中汇集团应与汇金聚合或汇金聚合推荐的第三方签署《大宗交易协议》。

《大宗交易协议》自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或汇金聚合推荐的第三方签署时成立,自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实施完成。

(四)表决权委托及后续放弃

在本协议签订同时,汇金聚合应当与中汇集团签订《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条件成就时,汇金聚合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0,376.9764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在表决权放弃条件成就时,汇金聚合自愿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9,5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五、《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的核心内容”。

(五)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于中汇集团名下之日止为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汇金聚合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上市公司合法运作,业务正常稳定开展,妥善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况,保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按照本协议“上市公司治理安排”约定改选除外),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2、在本协议生效后,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将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优质资产,来缓解上市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1)上市公司的资产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权属纠纷;

(2)经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3)收购上市公司资产获得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4)收购上市公司资产获得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委托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购资产的总交易金额不低于5亿元,具体将由交易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资产的,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后,交易双方应尽力配合,力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但因上述条件未满足或上市公司原因、项目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审批、审计、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或购买资产金额未达5亿元的除外。

3、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前,汇金聚合应当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不发生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汇金聚合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份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中汇集团原因导致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1、在上市公司治理安排层面,各方共同致力于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体制与机制优势,引入国有企业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并继续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2、在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尽快召开改选董事、监事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改组(中汇集团提名的董事占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半数以上)事宜: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汇集团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汇金聚合提名不少于2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由中汇集团提名2名;

(2)在董事会改选的同时,中汇集团将提名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汇金聚合提名上市公司联席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相应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联席董事长的职责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作为董事的其他职责;

(3)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中汇集团提名1名监事,汇金聚合提名1名监事,职工监事1名,中汇集团提名的监事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

(4)各方应配合中汇集团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完成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工作。

2、在董事会改选后,上市公司总裁由汇金聚合推荐,财务负责人由中汇集团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

3、在中汇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各方应共同努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积极协助配合争取在18个月内移除汇金聚合及赵笠钧个人为标的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七)注册地迁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为上市公司能够更好的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作用,获得中山市及广东省的资金支持及资源协同,各方同意,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或汇金聚合推荐的第三方签订的《大宗交易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中汇集团已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且在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启动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至广东省中山市。

中汇集团将尽可能为上市公司向中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广东省争取落户的相关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及资源协同。

(八)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生效。

2、本协议签署满30个工作日,前款约定的条件仍未全部成就,则由各方协商一致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书面约定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条件仍未成就的,则协议终止。各方未达成延期的约定,则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可于下列任一事项出现时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

(2)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发生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其他方解除合同;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汇集团或其下属公司仍未实施完成本协议过渡期安排第2项所述的资产收购相关工作的,汇金聚合、中金公信或上市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可通知中汇集团解除合同;但因中汇集团或下属公司审批程序原因、上市公司原因或项目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审批、审计等原因导致未实施完成的除外。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前款约定的原因解除的,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各方签署本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或故意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本协议项下的“实际损失”应该包括:

(1)非违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2)非违约方为此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仲裁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支付)。

2、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协议过渡期安排义务、陈述和保证义务,或承诺和保证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非违约方有权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其中,如汇金聚合、中金公信或上市公司违反前述规定的,还应赔偿中汇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

3、中汇集团发生下述违约情形时,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1)中汇集团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且上市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附带保留意见消除,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法定条件后且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要求解除本合同,或中汇集团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在保留意见消除后不配合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2)本协议项下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汇集团违约放弃认购的。

4、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方或缔约过错方为汇金聚合、中金公信中的一方或多方的,汇金聚合、中金公信之间应就支付违约金及/或赔偿损失向守约方/对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方为上市公司的,汇金聚合、中金公信应当对上市公司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般性条款

1、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管辖。

2、争议解决:如果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同日公司与中汇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1)。

五、《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的核心内容

《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由汇金聚合和中汇集团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

(一)表决权委托

1、本协议所称的表决权委托是指,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汇金聚合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376.9764万股股份(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简称“表决权委托”)。

2、在本协议签订后,如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宜的,则汇金聚合获配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一并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

3、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中汇集团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4、该委托股份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中汇集团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汇金聚合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汇金聚合应根据中汇集团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确保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目的。

5、汇金聚合将就中汇集团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表决权委托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1、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下述第2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成就之日起至下述第3款约定的任一事由发生之日止。

2、表决权委托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以及相关交易文件经中汇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

(2)本次交易以及相关交易文件经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如需);

(4)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或汇金聚合推荐的第三方签订的《大宗交易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以相关股份登记于中汇集团名下为准),中汇集团已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3、表决权委托自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表决权放弃生效之日起终止。如表决权放弃最终未能生效的,则在发生以下事由之一时,表权决委托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

(2)双方任何一方不再为上市公司股东。

(三)表决权放弃

1、本协议所称的表决权放弃是指,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汇金聚合自愿放弃持有的9,5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简称“表决权放弃”)。在中汇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5年内,因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等原因,导致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与中汇集团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之差超过15%的(股份比例指各方持有的有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数量,下同),中汇集团与汇金聚合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汇金聚合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使调整后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与中汇集团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之差不低于10%,但不超过11%。同时,汇金聚合承诺:在中汇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5年内,且汇金聚合或其一致行动人仍有权提名董事并推荐总裁的前提下(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提名、推荐的除外),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强行平仓、被强制执行、被司法拍卖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之和;但因被强行平仓、被强制执行、被司法拍卖等非汇金聚合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观原因导致减持超过15%的不视为违反本条义务)。

2、汇金聚合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汇金聚合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撤销表决权放弃。

3、汇金聚合同意,在放弃期限内,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

4、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放弃期限内,未经汇金聚合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数量不应发生任何减少。

5、除了以上表决权放弃安排之外,双方确认不存在能够相互影响各自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安排;双方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表决权放弃的生效和终止条件

1、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为:自下述第2款约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至下述第3款约定的任一事由发生之日止。

2、表决权放弃自上市公司向中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之日(以相关股份登记于中汇集团名下之日为准)起生效。表决权放弃生效的同时,表决权委托立即终止。

3、表决权放弃自以下任一事由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放弃事宜;

(2)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再为上市公司股东。

(五)费用

汇金聚合依据本协议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中汇集团行使,以及放弃表决权均为无偿,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六)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简称“违约方”)或其指定主体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承诺,或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遗漏,致使未违约的本协议当事方或其指定主体(简称“守约方”)产生任何损失、损害、税项、责任、诉讼及合理的费用和开支(统称“损失”),违约方应当就该等损失对守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守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

(七)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其中,表决权委托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条件生效及终止;表决权放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条件生效及终止。

2、表决权委托和表决权放弃各自独立进行,任何一项未生效的,不影响另一项的效力。但表决权放弃生效的同时,表决权委托立即终止。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争议通知,说明争议的性质并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附则

本协议签订后,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的目的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汇金聚合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山市国资委。若后续本次交易得以实施,双方将致力于发挥混合所有制的体制机制优势,引入国有企业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继续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等,加快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中汇集团与上市公司将围绕水环境解决方案和水务投资运营等上市公司核心业务领域,集中各自优势资源,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的战略协同,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其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升,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七、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及放弃事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反垄断主管机构(如需)核准程序,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所涉后续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3日复牌。

九、备查文件

1、《投资框架协议》;

2、《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及放弃协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8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

暨高频环境部分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终局裁决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被告返还高频环境合计70%股权;原告返还股票对价款20,000万元,原告3,000万元定金无需返还,原告承担仲裁费1,487,5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于近日获悉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30%股权已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形式收购高频环境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作价为35,000万元,其中以向高频环境原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0,00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5,0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申请人许又志、王霞、王晓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收购协议。同时,其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高频环境70%股权,冻结期三年。

2020年4月24日,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与高频环境原股东许又志、王霞、王晓经过协商,在北京市签订了《关于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及有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仲裁及和解协议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关于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1、临2019-146、临2019-168)、《关于仲裁进展暨签订和解协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关于仲裁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1)。

二、本次仲裁裁决的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高频环境30%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已向申请人许又志、王霞、王晓分别过户高频环境14.5%、5%、10.5%股权;变更完成后,截至目前高频环境的股东情况为:公司持股40%,许又志持股34%,王晓持股21%,王霞持股5%。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如本仲裁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正常履行,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69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4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天环境”)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及股东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富”)与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控”)签署了《关于博天环境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复星创新拟向青岛融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低于20,889,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00%)。待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汇金聚合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83,556,8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青岛融控行使。若本次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实施完成后,青岛融控将拥有公司不低于25.00%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国资局”)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框架协议有效期30个工作日,到期后如各方尚未能达成正式协议,则本框架协议终止或各方继续签署补充协议续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4)。

二、上述事项进展情况

框架协议签订以来,各方积极推进各种相关工作、推动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进程。截至目前,各方尚未达成相关正式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事宜。同时,博天环境和青岛融控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在环保领域的产业合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