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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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2020-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6号)。

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156,83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胡瑶、张君

联系人:滕盈盈

联系电话:15618819910

固定电话:021-23154024

传真号码:021-23212013

电子邮箱:tyy12682@htsec.com

2、发行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治中、李高杰

联系电话:0379-65107666

传真号码:0379-67512888

电子邮箱:hntddlzqb@163.com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9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7,030,7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6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6,822,6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雪峰律师、刘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18,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5%;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67%;反对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雪峰律师、刘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