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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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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0-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 2020-050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派斯”)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69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朋

2、上诉人(原审被告):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瑞实业”)

法定代表人:黄理国,董事长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青英”)

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执行事务合伙人

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利荣,董事长

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利荣

职务: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公司、有瑞实业、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苏光朋在起诉书中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1为有瑞实业、被告2为海南江恒、被告3为英派斯。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无效;将股权恢复至被告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被告1为境外主体,即墨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本案被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

2017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了一审判决((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光朋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上诉人拥有英派斯3.83%股权,将股权变更至上诉人或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名下;3、被上述人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股权转让行为无效;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7年9月18日本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苏光朋当庭撤销了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

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鲁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确认有瑞实业持有的英派斯35.32万股或者0.39%的股权为苏光朋所有;英派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准许苏光朋撤回确认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变更股权登记的申请,将苏光朋记载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中。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该申请,并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

原告苏光朋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 ) 鲁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其拥有英派斯股权为162万股。但有瑞实业持有的英派斯股权已经减少至35.32万股,尚余126. 68万股需另寻救济。根据前述判决,有瑞实业转让给青岛青英的126. 68万股属于原告苏光朋。故原告苏光朋于2018年6月29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丁利荣,诉讼请求为:l、有瑞实业与青岛青英的126.68万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青岛青英名下的126. 68万股及依此获得的现金红利9.12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苏光朋。2、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至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和股票的相关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2018年9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2民初1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2019年1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为:1、有瑞实业与青岛青英的126.68万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青岛青英名下的126.68万股及依此获得的现金红利9.12万元返还给苏光朋,英派斯、丁利荣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返还不能,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15.2万元。2、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至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和股票的相关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鲁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 ,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有瑞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给付原告苏光朋16689240元。2、驳回原告对青岛青英、英派斯、丁利荣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560元,其中98562元由被告有瑞实业负担,175998元由原告苏光朋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有瑞实业负担。

苏光朋因不服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1、有瑞实业与青岛青英的126.68万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青岛青英名下的126.68万股及依此获得的现金红利9.12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苏光朋,英派斯、丁利荣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返还不能,四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615.2万元。2、有瑞实业、青岛青英、英派斯至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和股票的相关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01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19)、《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2018-019)、《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8-023)、《重大诉讼公告》(2018-052)、《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8-057)、《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8-074)、《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2019-019)、《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9-021)、《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19-053)、《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9-06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8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0-005)、《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2020-008)、《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0-010)中关于苏光朋股权纠纷案的披露内容。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 ,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25元,由上诉人苏光朋负担189114元,由上诉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存在2起未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具体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为股东层面诉讼,预计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