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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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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20-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大事项”之“一、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宗丽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作为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控制的企业,派克贸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作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乾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监会和交易所允许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股东众智恒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股东周福海、罗功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是小平、宗伟、刘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姚君、李陆斌、言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陆凌娟、钱小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许朝辉、单璟僖、殷文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2020年2月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影响现金分红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四)现金分红的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还制定了《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如下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增持

(1)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是玉丰、宗丽萍;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一个会计年度内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3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50%。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再度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并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回购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及回购时的二级市场价孰高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东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发行人律师能证明无执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58版)

特别提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发行中止等环节发生的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0年8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2020年8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0年8月1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管理细则》的要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88,442.83万元,较2018年同比增加35.4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190.54万元,较2018年同比增加48.51%;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247.89万元,较2018年同比增加38.37%。2019年营业收入较2018年均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建设、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军品和民品业务均持续增长,且随着毛利率更高的军品收入规模及比重的提高,公司净利润也快速增加,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

公司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1,953.91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45.75万元,较上年同比下滑15.37%;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86.47万元,较上年同比下滑8.77%。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略有增长,而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1)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为应对本次疫情,各地政府纷纷采取封城、相关人员隔离、推迟复工日期等多重举措,造成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外协加工商、物流运输公司等复工时间一再延迟,另外叠加2020年春节放假较早因素的影响,对发行人短期生产经营及2020年上半年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2)2020年上半年,公司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同比减少589.98万元。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投资决策。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本次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2号文核准,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25%,发行后总股本10,800万股。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派克新材”,股票代码为“60512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07123”。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3“金属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次初步询价日为2020年8月7日(T-4日)。

6、市值要求: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8月5日(T-6日)为基准,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20年8月5日(T-6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20年8月5日(T-6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8月13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8月11日(含T-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7、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兴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s://ipo.dxzq.net)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10-66551295、010-66551622。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8月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2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派克新材”,股票代码为“60512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07123”。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的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_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7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发行后总股本为10,8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2,7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20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80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40%。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7日(T-4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https://ipo.uap.sse.com.cn/ipo)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线签署承诺函和提交关联关系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定价原则和程序”。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2、推介安排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12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8月11日(T-2日)刊登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6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8月5日(T-6日)为基准,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20年8月5日(T-6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20年8月5日(T-6日,含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总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网下投资者制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0年8月6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

9、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0年8月6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向东兴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0年8月6日(T-5日)12:00前在东兴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s://ipo.dxzq.net)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东兴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https://ipo.dxzq.net)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东兴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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