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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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6019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601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2020年8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方正证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详见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中国信达为方正东亚·政泉控股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方正东亚·政泉控股资产收益权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及方正东亚·政泉控股资产收益权投资(二期)单一资金信托受益人。上述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对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的不良债权。

因政泉控股未能如约还款,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针对上述案件,北京三中院向国通信托送达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政泉控股持有的价值人民币6,090,825,100.00元方正证券股票(共计709,886,375股)用于抵偿国通信托对政泉控股享有的民事债权。

根据相关信托合同约定,上述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国通信托按照受益人中国信达的意愿和相关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抵债资产分配至中国信达。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方正证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09,886,375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62%。

二、权益变动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2、申请执行人:国通信托有限公司;

3、信托计划受益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分配股份比例:国通信托将法院裁定抵债的709,886,375股方正证券股份分配至中国信达名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2%;

5、执行裁定下达日期:2020 年 7 月 30 日;

6、执行裁定生效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7、执行裁定生效条件: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中国信达为方正东亚·政泉控股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方正东亚·政泉控股资产收益权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及方正东亚·政泉控股资产收益权投资(二期)单一资金信托受益人。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国通信托对政泉控股的不良债权。

因政泉控股未能如约还款,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8,888,228,373.61元。针对上述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送达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法院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政泉控股持有的价值人民币6,090,825,100.00元方正证券股票(证券代码601901,共计709,886,375股,按照抵债裁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收盘价计算每股价格)抵偿国通信托对被执行人政泉控股享有的民事债权人民币6,090,825,100.00元。

根据相关信托合同约定,上述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国通信托按照受益人中国信达的指令和相关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抵债资产方正证券709,886,375股股票分配至中国信达。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政泉控股直接持有方正证券21.86%的股份,共计1,799,591,164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 A 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A股。

根据法院抵债裁定,政泉控股持有的1,799,591,164股方正证券股份质押解除(原质押登记编号ZYD140819,质押权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解除质押裁定已生效,但解除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尚未办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尚待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等手续。

五、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待中国证监会批准。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未来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或形成其他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无买卖方正证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签署日期:2020年8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报告书涉及的司法裁定书,信托合同原状分配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0年8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签署日期: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