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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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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0-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0-033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期限为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7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增加资金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6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33.3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929.6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9QDA20251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2020年7月6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购买了11,000万元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4)产品规模:11,000万元

(5)认购起点金额:3,000万元,超出认购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万元整数倍递增

(6)产品期限:自起息日(含)至到期日(不含),共[30]天(受限于提前终止日)

(7)成立日:2020年7月6日

(8)起息日:2020年7月6日

(9)到期日:2020年8月5日,遇非北京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北京工作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10)乙方提前终止:如果乙方提前终止本产品,将提前2个北京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乙方将甲方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产品金额相对应的本金与收益于兑付日(按协议2.2款约定如有)划转至协议中甲方活期账户或一本通账户。乙方无须为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其它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11)观察标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

(12)观察日价格: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

(13)产品收益: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14)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本金金额×[1.21%]×观察期存续天数/365

(15)浮动收益: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价格的表现小于50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 0.00 %]×产品存续天数/365。

若观察期内所有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50元/克且小于700元/克,则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79 %]×产品存续天数/365;

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700 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82 %]×产品存续天数/365

(16)管理费:本存款产品收益的计算中已包含(计入)乙方的运营管理成本(如账户监管、资金运作管理、交易手续费等)。甲方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

(17)其他约定: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非乙方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乙方行使质权导致本存款产品资金被全部或部分扣划,均视为甲方就本存款产品全部资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因此自动终止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结构性存款收益,甲方只能获得活期存款利息。

乙方不承担甲方本存款产品收益所产生的应缴税款。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从甲方上述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税,并授权乙方根据本存款产品合同文件的约定从甲方上述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主动扣收相关费用。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关兑付日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北京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本存款产品期限较短,且于到期兑付日一次性兑付,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存款产品存续期内不必向甲方提供相关账单。如甲方对本存款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进行咨询。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20年8月6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购买了11,000万元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4)产品规模:11,000万元

(5)认购起点金额:3,000万元,超出认购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万元整数倍递增

(6)产品期限:自起息日(含)至到期日(不含),共[32]天(受限于提前终止日)

(7)成立日:2020年8月6日

(8)起息日:2020年8月6日

(9)到期日:2020年9月7日,遇非北京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北京工作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10)乙方提前终止:如果乙方提前终止本产品,将提前2个北京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乙方将甲方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产品金额相对应的本金与收益于兑付日(按协议2.2款约定如有)划转至协议中甲方活期账户或一本通账户。乙方无须为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其它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11)观察标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

(12)观察日价格: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

(13)产品收益: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14)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本金金额×[1.16%]×观察期存续天数/365

(15)浮动收益: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价格的表现小于50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 0.00 %]×产品存续天数/365。

若观察期内所有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50元/克且小于700元/克,则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79 %]×产品存续天数/365;

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700 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82 %]×产品存续天数/365

(16)管理费:本存款产品收益的计算中已包含(计入)乙方的运营管理成本(如账户监管、资金运作管理、交易手续费等)。甲方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

(17)其他约定: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非乙方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乙方行使质权导致本存款产品资金被全部或部分扣划,均视为甲方就本存款产品全部资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因此自动终止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结构性存款收益,甲方只能获得活期存款利息。

乙方不承担甲方本存款产品收益所产生的应缴税款。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从甲方上述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税,并授权乙方根据本存款产品合同文件的约定从甲方上述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主动扣收相关费用。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关兑付日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北京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本存款产品期限较短,且于到期兑付日一次性兑付,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存款产品存续期内不必向甲方提供相关账单。如甲方对本存款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进行咨询。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是指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通过挂钩衍生金融工具,为客户实现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水平的保值增值机会。

(三)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人民币22,000万元,该现金管理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该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品种。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并选择相适应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期限;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了台账,以便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本公司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166,成立日期为1988年8月,注册资本为2,077,419.07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注: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4.16%,货币资金余额为24,715.33万元。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金额为2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89.01%,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11.03%,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资产总额比例为8.37%。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理财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2、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会计处理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理财产品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六、风险提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本存款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经清楚乙方确保存款本金安全、并全面意识到本存款产品的收益方面有风险。甲方应充分认识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

1、市场风险:本存款产品的浮动收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的波动变化情况确定,若在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的指定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小于50元/克,则甲方获得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甲方的预期收益目标。

2、提前终止风险:本存款产品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甲方必须考虑本存款产品提前中止时的再投资风险。

3、法律风险:本存款产品是针对当前政策法规设计,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将可能对本存款产品的运作产生影响。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中创物流拟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中创物流整体收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中创物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意见

中创物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中创物流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中创物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九、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贰份。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