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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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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2020-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一06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

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王沛雁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一)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

原告称,2014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吴海萌以吴海萌名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5-04),因被告长期拖欠本息没有归还,吴海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起诉后,福田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吴海萌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801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福田法院的一审裁定。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吴海萌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律师费等责任。原告作为吴海萌的委托人,系本案实际权利人,被告亦对此明确予以认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4,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为7,039.8904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本息总额为基数、按3%的标准计算的律师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的律师费为358.1967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该案件查封冻结情况暂未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跟进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