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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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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1、基金净值表现

1.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浙商汇金短债A净值表现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2)浙商汇金短债E净值表现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2日,自合同生效日期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2日,自合同生效日期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十五、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