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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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编号:2020-058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70号《关于核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8,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10,377.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3,689,622.64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702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相关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联合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7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行、联合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国泰君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合保荐机构;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联合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联合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合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联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