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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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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700万元及相关费用、违约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489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理由:

2018年10月26日,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了编号为201830000039-1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兴远”)3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期限为180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1.33%。同日,工大高新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若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综合费用,则除支付逾期期间正常综合费用外,还需按照逾期综合费用余额的日0.05%支付违约金;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出具了担保函,为工大高新的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11月1日,上海程达与金丰典当签订201830000039-1号《质押合同》,约定上海程达以其持有的天津兴远30%的股权向金丰典当提供质押,质押担保范围为:201830000039-1号《典当合同》项下当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逾期费用以及包括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此股权质押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上述合同等文件签订后,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当票1份,当金1,000万元。当票签订后,原告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发放了当金700万元。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工大高新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700万元、当期内综合费用558,600元、逾期综合费用701,35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33%每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逾期费用55,968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558,600元为基数,按原综合费率1.33%每月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当金违约金791,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综合费违约金63,121.8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以558,600元为基数,按日0.05%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80元,合计:9,205,123.13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程达持有的天津兴远的3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工大高总、被告工大集团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被告工大高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程情况

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将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