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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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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质押与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8月17日,朱文怡女士将其持有的30,71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持股总数的55.90%,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 2020年8月18日,朱文怡女士将原质押给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4,795,059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8.93%,占公司总股本的0.83%。

● 2020年8月18日,刘辉先生将原质押给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900,000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2.14%,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朱文怡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4,938,408股,占公司总股本9.48%,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0,71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5.90%,占公司总股本的5.30%;刘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28,771股,占公司总股本7.2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3,2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5.20%,占公司总股本的4.00%;朱文怡女士及刘辉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967,179股,占公司总股本16.73%,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合计53,910,000股,占持股总数的55.60%,占公司总股本的9.30%。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接到股东朱文怡女士通知,获悉其持有的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本次股份被解质情况

2020年8月18日,股东朱文怡女士及刘辉先生,将其质押给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份解除质押,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拟计划部分用于后续质押,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朱文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辉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无冻结情况,累计质押股份情况见下表: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0-072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质押与解除质押的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29,721,451股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伟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莫志明先生、董事赵晓宏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薛斌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3、董事会秘书彭曦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中国诚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伟东、袁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0-05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中储房地产”)为本公司持股49%的合营企业(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99%,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01%),三方股东于2020年3月按持股比例为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借款,其中:中储股份提供借款49,000万元、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4,990万元、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6,010万元,年利率4.75%,期限5个月。现为支持该合营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展期2年,年利率4.75%。

● 目前,公司向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金额合计为5.39亿元。

● 本次借款展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49%的合营企业(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99%,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01%)。2020年1月16日,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三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借款,其中:中储股份提供借款49,000万元、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4,990万元、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6,010万元,年利率4.75%,期限5个月。该借款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3月向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49,000万元。

为支持电建中储房地产项目建设,经研究,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展期2年,年利率4.75%。

由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彭曦德先生担任电建中储房地产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借款为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除已经股东大会批准之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名称: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一号

4、法定代表人:葛达冠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3日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依法须经批注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状况表

单位:万元

经营状况表

单位:万元

9、该公司为本公司持股49%的合营企业(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4.99%,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01%)。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向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人民币49,000万元,用于其项目建设。本次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4.75%。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旨在支持该合营公司项目建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的开展。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八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冠江、刘文湖、董中浪、马一德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49%的合营企业,本次借款展期2年,有利于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非关联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向南京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借款展期2年,有利于项目建设,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对非关联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电建中储房地产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20年3月,中储股份按持股比例为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49,000万元。

2、经公司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批准,2020年8月,中储股份按持股比例为电建中储房地产提供借款4,900万元。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意见书;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9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和众”)、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宸元”)和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领先”)为同一管理人控制下的企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6,962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169,448,940股,下同)的2.23%。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安丰和众、安丰领先所持股份已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丰宸元所持股份已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2020年8月18日,本次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在本次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内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32,886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85%。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1、持股比例按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169,448,940股计算;

2、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丰和众持有1,850,650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1.09%;安丰宸元持有1,091,350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64%;安丰领先持有834,962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49%;

4、上述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为相关减持股东在《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日的持股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1、上表中减持比例数据以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169,448,940股计算;

2、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由194,015,820股增加至252,220,566股。

3、上表中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未完成数量均为转增实施前数据。

4、转增实施后,安丰和众持有1,655,30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66%;安丰宸元持有514,54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20%;安丰领先持有877,451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35%。

5、上表中当前持股比例数据以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52,220,566股计算。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1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7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任的公告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0-02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董事会收到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李建红先生的辞任函。李建红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建红先生已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公司的公司治理平稳运行和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李建红先生将继续履行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任非执行董事和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止。

李建红先生自2014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4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六年来始终把握正确的战略方向,一直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持续加大创新型科技投入,带领招商银行全体员工在迈向“创新驱动,零售领先,特色鲜明的中国最佳商业银行”战略愿景的道路上取得了卓越成就。

董事会谨此就李建红先生为本公司作出的杰出贡献向李建红先生致以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0-02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发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7名,实际参会董事1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缪建民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本决议事项将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进行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公司的公司治理平稳运行和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李建红先生将继续履行本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任非执行董事和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同意:1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0年9月9日(周三)召开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1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银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2.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招商银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缪建民先生,1965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期,缪建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上市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招商银行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选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缪建民先生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赵军、王仕雄、李孟刚、刘俏、田宏启

2020年8月18日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2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成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61号计划”)持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73,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成71号双红利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71号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1,01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成6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63号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3,072,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

61号计划、71号计划、63号计划均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管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持股总额为167,223,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61号计划、71号计划、63号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之后的180日内(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44,848,66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22,424,331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61号计划、71号计划、63号计划合计持有公司167,223,6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61号计划、71号计划、63号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2,424,4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003%,减持价格区间为3.17元至4.15元。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征集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问题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征集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问题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于2020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并于8月27日召开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

为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本公司现就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投资者可于2020年8月24日23时59分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e-chinalife.com。本公司将于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投资者可于2020年8月27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投资者关系”专栏观看2020年中期业绩发布会的相关视频。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0-0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A股股票于2020年8月14日、8月17日、8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本公司自查并向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A股股票于2020年8月14日、8月17日、8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形。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向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发函进行情况征询,具体情况核实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本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本公司核实,并向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存在影响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导、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本公司注意到有市场传闻涉及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经核查,该传闻为不实传闻,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本公司核实,未出现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0-L06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7326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7)。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积极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联系、落实该案情况,并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该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现将该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三):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四):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五):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被告(六):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七):张朱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利息261437.39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2016)信银杭余贷字第811088071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2018)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58058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另计】,详见利息计算清单。

(2)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在最高债权数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其余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事实和理由

借款经过:2016年9月29日,经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审批同意,给予12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日,双方签订2016信银杭余贷字第811088071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20BPs,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首个结息日为2016年10月2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担保情况:为了保障信贷安全,原告与被告(二)、(三)、(四)、(五)经协商一致,分别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杭余最保字第811088071112-1、-2、-3、-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六)、(七)签订了2016信银杭余人最保字第811088071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14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放款情况:同年9月30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为600万元、600万元两笔,共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200万元,年利率为5.5%,起息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

展期情况:2017年9月28日,被告(一)向我行申请归还100万元之后剩余1100万元展期,我行经审批后同意其展期申请。当日,双方签订2017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09174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利率5.7%,贷款展期至2018年9月28日。

2018年11月2日,被告(一)再次申请贷款展期,展期金额900万元。我行经审批同意该申请,并签订2018信银杭余贷展字第811088158058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12个月,展期利率5.7%,到期日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还款情况: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被告(一)履行合同约定,定期付息。2019年9月26日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2019年11月21日为最后一次付息。

违约情况: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及时归还造成逾期,已违反借款合同第13.3.4条约定,我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第13.5条约定,以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本案已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该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