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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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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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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7.58%,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同步,主要系公司租用的外部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存放的产成品毁损,虽然该部分已投保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并且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扣除销售残料后的存货损失净额2,152.90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所致。

2020年上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7.58%,主要原因为:公司存放在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5#仓库的SBS产品因火灾事故被损毁,虽然结合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海泰律师事务所对该火灾事件相关理赔的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以及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毁损属于理赔范围的确认,公司该批毁损的货物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上述损失全部计入了当期营业外支出。本次火灾事故损毁的长鸿高科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952.21万元,对应的进项税为253.79万元,合计为2,206.00万元,扣除残料销售收入后影响额为2,152.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12.57%。

随着经营积累的持续增加及对固定资产的持续投入,公司总资产及股东权益亦持续增长。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5,548.24万元,主要原因系原材料价格较低,公司加大了采购力度,扩大了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所致。

2020年1-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67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3号”文批准。证券简称“长鸿高科”,证券代码“605008”。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45,884.3153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4,60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0年8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1日

(三)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四)股票代码:6050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8,843,153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6,000,00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2020年8月14日,核心技术人员陈贤将其所持有的长鸿投资份额转让予蒋林波。

除上述14名自然人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392.14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17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22%;此外陶春风先生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8,670.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5%,陶春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71.87%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陶春风先生,汉族,1967年出生,浙江嵊州人,专科学历。2001年1月至2004年5月,任职于大榭石化,担任常务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舟山石化,担任总经理;2008年10月至今,任职于科元精化,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284.3153万股,本次发行4,6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03%,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户数为49,542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6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5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4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量4,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87,297股,包销比例为0.1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8,484.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936.8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8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44,547.11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6元(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46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0]D-00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06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2020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上述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中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注:公司对2020年1-9月的业绩预计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公司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1-6月份的财务数据作为预计基础,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生产计划采取谨慎性原则对2020年7-9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预计,进而获得2020年1-9月的预计经营业绩。

得益于公司产品下游需求旺盛及公司产能提升,公司2020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8.72%,预计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同步实现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35.65%、32.38%和39.04%,增长幅度略高于营业收入,主要原因系在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公司产品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产品盈利能力增强,并且随着产能的进一步提升,规模效应显现所致。其中预计净利润的增幅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增幅主要原因系公司将扣除残料销售收入后的外租库火灾事故造成的全部存货损失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在预测赔偿收入时出于谨慎性考虑仅将7-9月份预计可以到账的赔偿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后续预计到账的赔偿收入未计入7-9月份的预测数据所致。

上述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依照有关规定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承侪、蔡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长鸿高科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电话:010-56177255、010-56177253

保荐代表人:颜承侪、蔡锐

联系人:颜承侪、蔡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