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9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的进展公告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公司股东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洪珊先生、储文斌先生、陆天耘女士、陆鸿博女士(以下简称“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姚其胜先生、陆巍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0日,姚其胜先生、陆巍先生在上述减持区间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姚其胜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1,45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8%,陆巍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1,45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8%。公司将继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陆企亭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陆企亭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2,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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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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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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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8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10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九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0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一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56));
2.审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56)、《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2020-062));
3.审议《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56))。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提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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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3.登记时间:2020年8月24日上午10:30一11:30,下午13:30-16: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5.会议联系方式
(1)会务常设联系人
联 系 人:高雪
联系电话:0431一81150933
传 真:0431一81150997
电子邮箱:gaoxue@spic.com.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2)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75,投票简称:吉电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8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人(或单位)出席贵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议案按下表所示进行表决:
■
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格示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股东账户卡号:
持股性质:
持股数量:
授权有效期限为1天。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业股份办公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窦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部分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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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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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芳晋、郭恩颖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大业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1日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9,000股,涉及激励对象为9人,占回购注销前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总股本644,906,741股的比例为0.0324%。其中,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84,000股,涉及激励对象为6人,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0%;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为125,000股,涉及激励对象为3人,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94%。
2、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的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马兰英等9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9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根据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先后于2019年6月4日、2020年5月29日完成了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3.22元/股=(3.4-0.15-0.03)元/股,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6.23元/股=(6.26-0.03)元/股。(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09,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324%。其中,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84,000股,涉及激励对象为6人,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0%;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为125,000股,涉及激励对象为3人,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94%。
■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63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公司已完成减少注册资本209,000元,减少的部分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完毕,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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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0-049
债券代码:155736 债券简称:19嘉宝0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内部授权,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PPN621号),交易商协会同意接受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为15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每期发行前确定当期主承销商。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定向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安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0-050
债券代码:155736 债券简称:19嘉宝0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琳”)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1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2,957,636.03元、案件执行费197,500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执行裁定,上海安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支付违约金13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957,636.03元、案件执行费197,500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具体承担金额以法院执行为准。在向易初莲花支付的违约金130,000,000元中,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上海泰琳应承担60,000,000元,该等违约金已在2019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余款项由上海泰琳之前的两个股东承担,故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因与上海泰琳房屋租赁纠纷,于2018年9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易初莲花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2、判令上海泰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4,167,206.18元。上海市一中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司于2019年9月受让及增加认缴上海光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光野”)份额,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同时,上海光野的下属子公司上海安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赟”)以及上海安赟的下属项目公司上海泰琳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一中院于2020年3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泰琳于2020年5月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18)沪0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易初莲花与被告上海泰琳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18年9月8日解除;
2、被告上海泰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初莲花违约金13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63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0,000元、审计费1,840,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泰琳负担。
上海泰琳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临2020-034号公告。
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海泰琳、易初莲花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民终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泰琳、易初莲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临2020-045号公告。
近日,上海泰琳收到了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2020)沪01执117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在案件审理期间,上海市一中院曾依法作出(2018)沪01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上海泰琳名下房产,后经上海泰琳变更保全申请,由保证人上海安赟自愿为上海泰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167,206.18元作为担保物,上海市一中院据此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冻结了上海安赟名下的前述银行存款。执行中,因上海泰琳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上海安赟也同意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等额金额作为本案履行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如下:
1、上海安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清偿本案债务;
2、划拨上海安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3、解除对上海安赟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次公告日,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执行裁定,上海安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易初莲花支付违约金13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957,636.03元、案件执行费197,500元及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具体承担金额以法院执行为准。在向易初莲花支付的违约金130,000,000元中,根据有关协议安排,上海泰琳应承担60,000,000元,该等违约金已在2019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余款项由上海泰琳之前的两个股东承担,即由上海安赟将在与该两个股东就上海泰琳股权转让过程中从转让价款中扣减的12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中的对应部分提供予上海泰琳用于支付本案相关款项。综上所述,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罗湖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7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罗湖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及(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7811、7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科恩斯实业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1,303,334元及利息等。公司与科恩斯实业借款纠纷详情如下: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签订了编号为KNS(B)一JK201910001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2.5%/月,按月付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1月2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署了编号为KNS(B)一JK201912001的《借款合同》,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2.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20年3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出具了(2020)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罗湖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科恩斯实业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0年4月16日,公司收到科恩斯实业发来的《催款通知函》,要求公司就罗湖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在《催款通知函》出具之日起3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否则科恩斯实业将分别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0303执1016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司与科恩斯实业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恩斯实业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5月8日,公司1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2020年5月19日,经公司与科恩斯实业沟通协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号:44201503500052539787,账户性质:基本户)解除冻结,2020年8月12日,公司发现上述已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再次被冻结。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2020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0)。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8月19日,公司收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及(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罗湖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91,303,334元及相关利息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清偿债务。
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岩镇的24套房产。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与科恩斯实业借款纠纷案件共有1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仍可以通过其他一般户进行经营结算。罗湖法院已划扣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合计5,617,944.3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公司尚不排除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继续被划扣的情况发生。
2、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名下位于石岩镇的24套房产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公司尚不排除后续其他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执行裁定书》;
2、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执行裁定书》;
3、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0164-101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