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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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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807 公司简称:济南高新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导致全球经济大衰退,世界经济出现负增长;新冠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着力做好“六稳”“六保”,经济运行稳步复苏,二季度经济增长由负转正,市场预期总体向好。

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公司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国内与国外各项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妥善处置风险,成功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打造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8,172.14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3.25%,其中:房地产业务实现收入5,850.8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2.31%,占营业总收入15.33%;矿业实现收入31,838.45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95%,占营业总收入83.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2.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3,878.9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妥善处置风险,成功撤销其他风险警示。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更好地开展相关经营工作;妥善处置了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涉及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相关事项,公司基本面和抗风险能力持续提升。经公司申请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并将简称变更为“济南高新”。

房地产业务方面,积极推进产业园区运营开发业务布局,打造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产业链,重塑地产新业态。报告期内,公司与济南北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分别签署相关协议,对济南黄河北片区、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发运营达成合作意向,为公司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业务拓展和布局储备优质项目资源;收购与公司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业务具有很强协同效应的园林市政施工、服务企业旺盛生态,完善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产业链,旺盛生态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齐全的施工、建设资质、成熟的管理团队和优秀技术,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产业园区综合开发能力。通过重塑地产业态,打造抗风险、可持续、协同好的全新地产业务。同时,公司加强在建项目及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销售力度,加快去库存。

矿业方面,强化调度,落实目标责任,确保严峻疫情下矿业生产平稳。报告期内,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克服澳大利亚“封国举措”及“封州令”对矿业生产的不利影响,通过视频会议与明加尔现场沟通,并通过周例会、月度分析会、季度分析会、专项会议等方式强化矿业经营管理和生产调度,提升沟通与管控效率;认真落实经营目标责任,不断完善和细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生产与经营目标;优化采矿、选矿安排,提升经营质效。报告期内,明加尔公司销售黄金26,858.00盎司,实现销售收入31,883.58万元;实现净利润10,634.3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073.18万元。

公司治理方面,加强合规、安全意识,历练内功,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强化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将合规运作要求嵌入公司业务流程中,确保公司运营依法合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项目投资论证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公司投资、生产经营安全,以合规意识、安全意识带动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着力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