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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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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
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2020-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3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

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引起;

2、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弘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15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共同出具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三位股东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股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方兴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15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一致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包括:

1、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之任何一方在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之前应通知其他两方,在三方就提案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正式提出;

2、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三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一天,就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达成一致,并在会议中做出与一致意见相同的表决意见;

3、对于非由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三方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三方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4、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三方如仍存在分歧时,按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三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投票,以多数票意见一致行动,但该提案或决议不会单纯损害该少数方的利益,也不会单纯对多数方提供利益。此外,该少数方可将其书面意见在公司备案,多数方应针对少数方的意见进行书面说明或回复并在公司备案。

(二)在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三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两方中的一方参加会议并按照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如三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按照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对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具体授权。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方兴、肖学礼、盛剑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或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但至长不超过十年。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介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371,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6%。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三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同时方兴先生担任公司股东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欣创业”)、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兴先生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方兴先生及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0年6月30日,盛弘股份的总股本为136,850,329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2020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肖学礼先生、第三大股东盛剑明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认可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战略方针等经营管理事项的重大影响,本人认可方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如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等;谋求或协助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之外的其他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方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公司股份的,本人应当按照方兴或盛弘股份的要求予以减持。”

方兴先生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6,046,0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03%,同时,方兴先生作为盛弘股份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方兴先生还担任公司股东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欣创业”)、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际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共同控制变更为方兴先生为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 《一致行动协议》自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2. 《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盛弘股份由原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方兴为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盛弘股份

股票代码:3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学礼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剑明

住 所:深圳市华侨城***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权益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弘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肖学礼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213 ************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肖学礼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肖学礼先生担任西安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盛弘必思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盛弘迈好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科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科冬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科北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科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姓名:盛剑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203 ************

住所:深圳市华侨城***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盛剑明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盛剑明先生担任湖南盛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前海茶溪智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茶博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惠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州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深圳市洛森物联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腾冲英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沙市菁英盛弘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东海盛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快充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湖南省陈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亚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前海创联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与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15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但至长不超过十年。

协议生效后,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各自持有盛弘股份的股权比例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增持除外)。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前后,持有盛弘股份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各自持有盛弘股份的股份比例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份及发行上市后权益分派所得的股份,将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肖学礼先生质押股份8,2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3%。

盛剑明先生质押股份12,33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5.8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01%。

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还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性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六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一致行动协议》;

4、《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部;

2、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3、联系电话:0755-88999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肖学礼 盛剑明

2020年8月24日

附表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肖学礼

信息披露义务人:

盛剑明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盛弘股份

股票代码:3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

住 所:深圳市深湾一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权益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弘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方兴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10103 ************

住所:深圳市深湾一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方兴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此外还担任惠州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盛弘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盛弘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情况

1、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2、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方兴先生持有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2159%的财产份额,为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时性影响。

3、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方兴先生持有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69%的财产份额,为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时性影响。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

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各自持有盛弘股份的股权比例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公司股东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 2015年12月2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8月22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

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于2020年8月23日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8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371,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6%,同时方兴先生为公司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兴先生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方兴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拥有的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自《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变更为方兴先生。方兴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兴先生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及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份及发行上市后权益分派所得的股份,将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方兴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还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性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六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资金来源。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九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资产及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引起的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引起的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动。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目前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2020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肖学礼先生、第三大股东盛剑明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认可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战略方针等经营管理事项的重大影响,本人认可方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如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等;谋求或协助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兴之外的其他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方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公司股份的,本人应当按照方兴或盛弘股份的要求予以减持。”

方兴先生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6,046,0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03%,同时,方兴先生作为盛弘股份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方兴先生还担任公司股东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欣创业”)、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际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原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共同控制变更为方兴先生为实际控制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一致行动协议》;

4、《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部;

2、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3、联系电话:0755-88999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兴

2020年8月24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