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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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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6版)

2、公司4家全资子公司拟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申请贷款,具体如下:

上述贷款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公司拟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11,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连云港市灌南县百禄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研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能的生产;光伏电站综合利用和经营;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技术领域内的研发和销售;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光伏发电物资、设备、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发电成套设备及零部件、太阳能组件、电池片、硅片、硅材料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谷物、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植物、花卉种植;水产品养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3、被担保人名称:濉溪县永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012县道与101省道交叉口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农作物、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不含种畜禽),销售;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4、被担保人名称:颍上华盛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颍上县黄桥镇彭集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销售;农作物、地产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5、被担保人名称:颍上华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颍上县夏桥镇颍林村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电力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种植;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加坡林洋向比利时联合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美元,新加坡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最终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公司作为新加坡林洋的保证人,就新加坡林洋作为借款人欠付比利时联合银行新加坡分行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作为新加坡林洋的代理人以及公司的授权签字人与比利时联合银行新加坡分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2、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为江苏飞展提供不超过2.5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分别为濉溪永瑞、颍上华盛和颍上华新提供不超过2.5亿元、0.61亿元和0.5亿元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9年、5年和10年,上述贷款合计不超过6.11亿元。上述贷款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公司拟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为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46亿元的贷款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实时监控上述子公司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为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46亿元的贷款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4.81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本次担保500万美元按照汇率7.00折算成人民币为3,5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55%,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20-7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原方案的7.17元/股(含)调整为11.32元/股(含),方案的其他内容未调整。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9)。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7.17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0年1月17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并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2日和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临2020-15、临2020-19、临2020-20、临2020-26、临2020-45、临2020-52、临2020-62和临2020-7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8月2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791,8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175,767.086万股的0.73%,成交的最高价为5.62元/股,成交的最低价5.24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0,187,434.47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切实推进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7.1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1.32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6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回购股份数量为不超过4,680.32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3.39%。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回购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030.15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1.8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鉴于近期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等情况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多个交易日超出原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7.17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推进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7.1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1.32元/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依据《公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次仅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涉及回购总金额的调整,回购用途未发生变化,调整后的方案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20-7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1-6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20年1-6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20年6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