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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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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456  公司简称:九洲药业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医药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危”“机”并存。公司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积极应对医药行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科学有序地复工复产,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协同发展CDMO、API业务,在重点工作上寻求突破口,促进公司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8亿元,同比增长17.50%;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29亿元,同比增长26.27%;扣非净利润1.21亿元,同比增长31.60%;整体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增加10.25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获得2020年浙江省创造力百强企业、2020年第三届浙江凤凰榜“年度十大并购”榜单、2019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系列榜单—2019年度中国CRO(含CDMO)企业TOP20排行榜等多项荣誉。2020年上半年公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1、新药定制研发和生产服务(CDMO)

凭借20多年的稳健发展和丰富的经验积累,公司依托自有的高技术附加值工艺研发能力和规模化生产能力,通过创新药临床前研究、临床各阶段研发生产、新药商业化生产的一站式服务,深度对接研创药企的新药早期研发、临床各阶段研究和新药上市等开发过程,以高附加值的技术输出取代单纯的产能输出,实现CDMO服务全面升级。

(1)布局全球化研发能力。公司凭借全球化的研发能力布局,不断壮大研发团队规模,实现中美研发资源共享,加速全球新药项目的开发进程。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研发需求,瑞博(美国)通过对研发团队、研发设备的资源整合,快速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同时加快推进瑞博(美国)研发中心中试车间的扩建步伐,为持续拓展北美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

(2)完成对瑞博(苏州)的整合。瑞博(苏州)脱胎于跨国制药巨头,在质量体系、安全管理、运营管理、国际化市场接轨等方面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瑞博(苏州)曾三次零缺陷通过FDA审计,是医药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瑞博(苏州)是公司承接跨国药企和国内头部创新药企业CDMO业务的重要窗口。为实现平稳过渡,管理团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在IT、财务到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工作,6月瑞博(苏州)ERP系统整合的完成标志着交接工作已达到重要里程碑。同时,为保持瑞博(苏州)在质量、EHS、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高水平,公司完整的保留了原有团队,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瑞博(苏州)承担的多个战略项目在上半年顺利的实施,业绩较去年同期实现了快速的增长。报告期内,瑞博(苏州)入选苏州市首批潜力地标培育企业。

(3)进一步打造全球领先的核心技术平台。公司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和技术积累,掌握了众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绿色制药技术。目前公司已建成包括手性催化技术平台、连续化反应技术应用研究平台、氟化学技术平台、酶催化技术平台在内的多个领先技术平台,并开始持续地输出研究成果。手性催化技术平台2020年上半年完成42个手性配体和催化剂的定制合成,并实现了多个手性药物临床一期样品的生产、关键起始物料的生产和商业化生产;氟化学技术平台依托与中科院氟化学重点实验室的合作,具备强大的技术支撑。在脱氧氟化试剂、二氟卡宾试剂、二氟甲基化试剂的开发中取得突破性进展,2020年上半年多种氟化学试剂通过瑞博氟化学技术平台进行技术转化,其中3个已完成工艺优化并实现中试生产;连续化微反应技术平台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产品的多步连续化格氏交换小试工艺开发、中试放大,和锂试剂低温反应工艺开发及应用。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不仅在降低安全风险、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方面成效显著,同时也通过为客户的瓶颈技术难题提供创新解决方案,以此提高客户粘度。

(4)全球商务布局。公司构建了覆盖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的全球商务团队,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为全球客户协同创造价值。凭借多年持续深耕全球CDMO细分市场的经验和行业口碑,公司与国际制药巨头Novartis、Roche、国内外新药研创公司形成深度嵌入式合作关系,成为多家公司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同国内著名新药研发公司和记黄埔、四川海思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中国著名新药研发公司海和生物授予“最有价值战略合作伙伴奖”,被战略合作伙伴诺华集团授予“NTO Valued Partner 2019”,服务的项目包含了抗肿瘤、心血管、抗病毒等众多治疗领域,以过硬的研发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赢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同时,公司积极开展品牌推广活动,举办十余场线上直播和线下沙龙,其中“基于QbD理念的原料药工艺研发”和“小分子药物研发路上的契机与挑战”等主题报告达到在线观看1000人以上的规模。公司的优质服务得到全球客户的充分肯定,报告期内,欧洲市场和中国市场业务均出现增长势头,商业化项目稳步增长,新项目产品储备愈加丰富。

(5)先进产能布局。在高活性API生产线方面,公司持续加大投入,建成并投产了多条OEB4、OEB5级生产线及研发设施,使得公司具备了高活性药物的研发及生产承接能力。持续的软硬件投入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为公司未来在这一领域业务的快速拓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公司积极开展老车间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智能化制造;一系列先进产能的布局,将大幅提升临床阶段和商业化阶段项目的承接能力,为更多跨国制药公司提供临床阶段和商业化阶段的研发、生产、注册申报等一站式服务。凭借公司积累的技术优势和团队经验,将更多早期临床项目转化为临床后期乃至商业化阶段,为公司业绩发展带来长远贡献,推动更多有价值的创新药上市。

(6)管理体系提升。公司着眼世界最高标准,坚持贯彻国际一流标准的cGMP质量管理体系、领先的EHS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生产管理与项目管理能力,为项目研发和商业化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符合跨国制药公司对供应商管理的严格要求。

截止报告期内,公司承接的CDMO项目,已上市项目11个,处于Ⅲ期临床的项目39个,处于Ⅰ期和Ⅱ期临床试验的有375个,项目涵盖抗肿瘤类、抗心衰、抗呼吸系统疾病等治疗领域。

CDMO项目的数量和状态

2、特色原料药(API)及中间体业务

(1)创新驱动,API产品实现突破性升级

公司始终坚持创新驱动,通过持续研发投入,持续推进生产工艺与技术创新,确保原料药产品的竞争优势。在仿制原料药创新技术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公司依托完整的原料药研发体系,以及领先的绿色化学合成技术,充分利用公司在工艺专利突破、工艺设计、研发创新、药证申报、cGMP商业化生产等领域的优势,着力布局具有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工艺的特色原料药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利用绿色化学技术成功完成多项糖尿病治疗药物、抗HIV药物和非甾体抗炎药物的原料药项目技术开发,并获得多项专利申请和授权,后续将加快推进安评、环评、项目申报和验证生产,尽快将储备技术进行商业化转化,从而成为公司原料药业务的重要新增长点。在积极拓展新项目类型的同时,公司原有项目的技术改进升级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大幅度提升了原料药产品的生产效率。公司具备可提供完整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综合性技术平台,报告期内,公司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某抗病毒类药物的工艺开发及商业化生产难题,在帮助客户提供工艺开发及优化服务的同时,结合公司的供应链保障能力和快速制造响应能力,以高标准、高速度向下游客户顺利交付产品,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2)加强与仿制药客户的深度合作,引领API新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充分利用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 MAH 制度带来的良好机遇,着力扩展公司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市场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产品盈利能力,实现 API 商业化产品的价值提升。另外,“4+7”带量采购政策对传统中国制药的产销模式带来巨大改变,原料药的价值也回归明显,这对具有技术研发和生产管理优势的原料药企业将是重大利好。公司全力打造特色原料药新产品线,在降血糖类药物、非甾体抗炎药物和抗 HIV 药物新项目研发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与仿制药客户的深度合作,共同研发特色原料药产品线,在形成产品集群优势的同时增加公司利润。公司与部分核心仿制药客户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若干选定的原料药品种中,就原料药验证生产、注册申报及制剂的研发申报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3)通过绿色化学技术+国际化能力,提升公司特色原料药领先优势

公司历来重视特色原料药的技术升级和技术改造工作,在现代绿色反应技术领域的探索中,持续投入大量研发力量进行酶催化反应、光化学反应、微反应器等多点面的技术开发。上述公司相关开发的绿色化学技术,均已在公司原料药项目上成功运用,对项目反应时间的缩短、质量提升有显著成效。目前,公司总共已经递交了9件与酶催化相关的原料药创新工艺专利申请,并成功借用酶催化技术实现一步反应构建某抗HIV药物多个手性中心。在光化学方面,公司与上海科技大学就光化学反应项目开展了深度合作,并成功在两个原料药项目上运用光化学技术进行技术革新。公司在微通道反应及管道连续反应方面的研究,已应用于多个项目的工艺开发。管道连续化反应结合光催化反应的研究也取得重大突破,具备了实现气、固、液、光四相反应的技术能力。其中反应和反应器的设计均为公司内部独立完成,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已经递交。有关绿色技术为公司今后成熟原料药项目的技术革新和自动化改造提供了扎实基础。

(4)拥有全球营销渠道覆盖能力,快速满足新产品市场推广

公司业务人员具有深厚的医药化学背景,精通国际贸易,熟悉各国药政和法律、法规。业务人员深耕一线目标市场,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目前公司产品远销五大洲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有效活跃客户数1,500多个。除了自身的营销团队,公司还在全球各个区块与区域优质分销商保持密切的合作,为细分市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为了加深在区域市场的渗透和提升合作深度,公司在日本东京设立办事处,聘请日本医药界资深人士为公司商务和其它方面合作提供有力支持。

(5)充分利用国家宏观政策,开展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业务

常态化的带量采购新政将给制药行业带来颠覆性的结构调整,仿制药产品面临“价”和“量”的考验。对于中标企业而言,由于面临较高产能需求,产业压力被分配到从原料药采购到药品生产配送的各个阶段。在此背景下,具备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模式的企业,优势逐步凸显,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企业的原料药产能和供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利用原料药的优势,业务开始向制剂研发生产端延伸。顺应国家医药政策趋势,公司首先聚焦具有技术壁垒的高端仿制药,同时利用API研发实力,进行进口新药抢仿和首仿。公司制剂在立项研发上,立足于临床未被满足的需求,多聚焦于市场前景好、竞争格局好、且有能力做到规模化的产品。截止目前已形成超10个项目的在研管线,其中包括6个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项目、3个治疗内分泌系统疾病项目以及2个抗病毒及其他疾病治疗项目。

(6)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江苏瑞科实现复产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瑞科自2019年4月停产以来,不间断通过完善安全责任、提升人员素质、优化生产设备、提高自动化操控程度以及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各方面出发,全面提升江苏瑞科的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隐患。2020年6月,江苏瑞科获得政府复产批复,逐步开展各项产品的有序复产工作,生产已基本恢复正常。

3、严格规范质量体系,全面保障产品质量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新法律法规的学习,质量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司积极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增加和推广质量电子化管理,为公司质量体系的可靠性提供了更加优良的运行环境;同时根据国内外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变化,结合各级法规指导原则,对公司质量体系进行差距分析和升级完善,提升了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率,为公司质量体系的合规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上半年,公司顺利通过了中国药监局组织的3次官方GMP飞行检查和22次客户检查。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提供了基础保障,持续提高了客户满意度,为公司业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4、EHS管理体系建设完善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CNAS认证的工艺安全实验室对60多个研发的新产品以及20多个在产产品的蒸馏残液等进行了的反应热检测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为公司产品提供强有力的安全数据支持,并指导了产品的安全生产。 同时公司各生产厂区进行了自动化提升改造,通过远程控制,自动连锁,紧急切断等工程控制措施,减少人员误操作,提升了本质安全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应用目前先进环保技术对生产厂区的废水及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废水废气前端处理设施,达到减排的目的。同时公司切实关注员工职业健康,建立了以“工程控制、源头控制”为主的职业卫生暴露管理理念,减少物料暴露,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公司通过不断完善EHS体系建设,为公司正常运行及业绩的实现保驾护航。

5、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管理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和改进,组织优化与定岗定编项目、薪酬激励项目、任职资格体系建设项目、管培生项目、管理者培训项目、干部梯队建设项目、e-HR系统建设项目等多个人力资源项目的落地实施和陆续开展,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体系化、更专业化,对公司人力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开发、合理配置及充分利用,提升人均效率,支撑企业转型升级。

6、认真履行党建职责,做好党建赋能企业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贯彻落实两学一课、三进三亮、党员示范岗、“学习强国”等党建平台建设工作,围绕“争双强,当先锋”,完善党群活动中心建设,为企业做强做优提供组织保证;通过开展主题党日、党员民主恳谈会、走访红色教育基地等活动,激发广大员工爱岗敬业、奋发图强的奋斗精神,为助力实现“中国梦”、“九洲梦”凝聚合力。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793,10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8.00元,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74.00元,坐扣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承销费16,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783,499,974.00元。另扣除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5,837,624.2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77,662,349.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7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86.07万元,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将闲置募集资金39,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82.99万元,闲置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存入七天通知存款,将闲置募集资金42,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198.95万元,闲置募集资金7,500.00万元存入七天通知存款,将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1,445.65万元,闲置募集资金7,000.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将闲置募集资金2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2020年半年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将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2.30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公告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2.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2020年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19.39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使用53,862.06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15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募集资金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1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项目之一“CMO 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下属临海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19910101040086899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9910101040688868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继续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7,583.09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原先在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362369932731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继续使用。2017年11月,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2,420.99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CRO/CMO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向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浙江海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医药”)进行分批增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子公司海泰医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19033101040021559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海泰医药、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207011129200066886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继续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5,976.74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海泰医药已于2019年5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1-6月

编制单位: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截至2020年6月30日,部分生产线已完成建设,结转固定资产金额为0万元,已完工生产线本期产生的营业收入为6470.58万元,营业毛利3534.88万元。

注2: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项目尚在建设之中。

注3: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4,000.00万元的金额中包括了应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故此处按扣除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1,650.00万元的净额列示。

注4:公司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进度、政府补助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项目的投入进度晚于预期。

注5: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将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闲置募集资金23,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0年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的要求,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2020年8月25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仅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瑞博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成立后在实际运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基于公司不断拓展现有全球CDMO业务范围,构建一体化医药服务生态圈,确保CDMO业务未来的可持续高效发展的目的,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博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1、名称:浙江瑞博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3、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医化园区南洋三路18号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东结构及出资方式:

6、机构和人员:浙江瑞博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按当地法规要求设置并由公司委派。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设立浙江瑞博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有利于不断拓展现有全球CDMO业务范围,构建一体化医药服务生态圈,确保CDMO业务未来的可持续高效发展。此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能否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在实际运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加强规范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避免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优化公司结构和治理架构、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意注销子公司台州汇科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科环保”),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注销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台州汇科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2、住所: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外沙路99号15幢2楼

3、法定代表人:肖文波

4、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环保工程服务,化工设备工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汇科环保100%股权

汇科环保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汇科环保的注销事项。

二、注销子公司的原因说明

为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决定注销汇科环保。

三、注销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子公司,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鉴于汇科环保的业务规模占公司总体比重不大,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注销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影响。

四、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25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90名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注销手续。因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发生相应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330.80(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805,662,371股减少至803,307,97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号,2020-032号,2020-046号)。(下同))万股的0.2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Jiuzhou Pharmaceutical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花莉蓉

注册资本:803,307,971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76703E

成立日期:1998年07月13日

上市日期:2014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医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凭许可证经营),创新药品、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药、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的研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花莉蓉,董事陈志红、蒋祖林、梅义将、王斌、花晓慧,独立董事杨立荣、潘杰、孔德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孙蒙生、职工监事许加君、监事朱国良。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总经理陈志红、副总经理蒋祖林、副总经理梅义将、副总经理王斌、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辉潞、副总经理郭振荣、副总经理李原强、财务负责人戴云友。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330.80万股的0.2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95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9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82元的50%,为每股15.91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45元的50%,为每股12.73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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