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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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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50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 是 √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 是 √ 否

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血液制品行业增速平稳。虽然疫情治疗所需的静丙有明显增长,但是医院其他病患的门诊、手术数量及用药较去年同期下降,致使2020年上半年血液制品在医院端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团队一方面加强学术推广投入力度,继续做好产品的专业知识培训,另一方面,持续优化市场布局,加大销售力度。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血液制品实现营业收入13.09亿元,比上年同期12.97亿元略有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GDS45%股权于2020年3月过户完成,公司即享有45%GDS股权对应的投资收益,盈利水平和资产规模均较重组前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并购完成后,本报告期公司取得GDS的投资收益约为2.17亿元。

此外,公司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并取得了良好成效,1-6月各项期间费用和计提的坏账损失均较上年同期减少,使得公司中期业绩大幅增长,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7亿元,较上年同期4.13亿元增长68.70%。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15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8月25日下午3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已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980.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64,020.00万元。该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收到后,支付发行费用147.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相关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63,872.71万元,其中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26,000.00万元、用于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7,872.71万元。

1、同路生物“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和“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

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对于由同路生物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其中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剩余“浆站建设项目”的26,000.00万元,将根据同路生物浆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再签署借款协议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使用。

1)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30,000.00万元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

上述“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26,000.00万元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浆站”)、怀集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6月及2016年底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

2、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总额为7,872.71万元。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119.61万元。

2015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2015年10月,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入1,285.54万元。

(三)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7,285.54万元:1)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9.61万元;2)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57,165.94万元,其中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85.83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为1,628.78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0.51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8,073.64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1日、2008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批准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5年5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6年6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证券、同路生物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公司投资项目为4个,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为4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同路项目初始存放金额64,020.00万元中包含当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147.29万元(该发行费用已于2015年完成支付)

三、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6月及2016年底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本报告期内未变更募投项目,详情参加本报告附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1、上表中的“截至期末投资进度”仅仅反映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中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并不代表实际投资进度。

2、本报告期“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达到预计效益。2020年1-6月浙江海康盈利状况略亏,同时受收购时评估增值调整累计折旧和摊销的影响,产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07.46万元,。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52

控股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被动减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东RAAS China Limited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原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的13,568,600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股票因逾期还款而构成违约。鉴于前述情况,江海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上述质押的13,568,600股上海莱士股票进行处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数据,上述13,568,600股上海莱士股票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以抵偿相应的债务,莱士中国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13,568,6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20%)。截至目前,莱士中国尚未收到法院有关上述股票被动减持过户的执行裁定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前述被动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二、其他有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上述被动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前述规定。

2、自上海莱士首次发布关于莱士中国存在可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0年8月25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302,273,8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4.48%)。除此之外,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0年8月25日,莱士中国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206,846,2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7.90%,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133,054,5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6.81%,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206,846,2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7.90%。

4、截至2020年8月25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434,965,366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1.29%,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361,164,5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0.19%,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434,965,366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1.29%。

5、本次减持为莱士中国的被动减持行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

6、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RAAS China Limited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