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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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2020-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9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信息,现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净资产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31,279.51万元,净资产为-2,575.42万元,净利润为-4,126.58万元;为完成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及2020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的业绩目标,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此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基于前述背景情况,公司在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考核指标的相对合理性。公司以净资产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以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具有可比性

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公关营销服务收入和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手机摄像头模组收入;2020年公司积极拓展各项业务,预计2020年的业务收入结构较2019年存在较大差异,鉴于公司目前推进恩施州铁路有限公司的收购事项,预计2021年业务收入结构较2020年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公司考虑以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不具有可比性和合理性,故未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层面的考核指标。

(二)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相关要求,公司如以净利润为考核指标,必须要求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该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值为标准)。公司2017-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55.44万元、-27,142.78万元和-3,359.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97.64万元、-22,139.23万元和-3,212.74万元,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与该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考虑到以此为考核指标不能达到激发员工积极性的目的,故未以净利润及其增长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

(三)以净资产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有现实合理性

公司2019年净资产为-2,575.42万元,净利润为-4,126.58万元,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2020年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故公司2020年的业绩目标为经审计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均为正数。由于净利润的数据最终影响和反映在净资产中,因此以净资产为正数作为2020年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净资产及增长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既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又能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现实合理性。

综上,公司选择以净资产及其增长率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名单

■■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9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4,709.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或“原告”)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91民初2437号)及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一: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浩远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前海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委托原告代为采购手机主板等手机配件、代为加工手机整机、办理出口手续等,并垫付采购款。被告一按垫付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按0.6%/30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资费。在原告收到被告一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之前,原告所代为采购的全部物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所有权归原告。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在上述《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委托原告代为办理的加工、出口”等事宜,由原告委托第三人负责办理,第三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再由具体的订单或合同另行约定。同时,第三人还受《供应链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该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确定第三人的具体服务内容, 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第三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向原告提供手机整机、手机主板及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加工、出口服务。第三人将原告代被告一采购的原材料交付给指定的加工厂进行加工,并自行代理出口服务。同时,原告有权向指定的加工厂下达生产、出货指令,第三人对原告下达的指令和出货授权书给予确认。

为了履行上述所有协议的内容,2016年6月3日,原告、第三人、被告二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即为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所指定的加工厂,为第三人提供《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手机整机、手机主板及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加工服务。被告二应按第三人的要求对协议产品的物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管理。第三人对被告二的所有要求均是源自原告,协议范围内的所有物料最终归属权均为原告,相关物料的调拔、销售均按原告的指令授权执行。

上述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即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向原告出具物料采购委托书,原告依据协议约定代为采购相应的物料,代垫采购款项,并根据各方的要求指定送达到的被告二处。被告二根据原告的指令和授权管理、调拔物料,安排生产、出货。但是,从2017年3月份起,被告一开始拖欠原告的各类款项,截至2019年1月8日止,被告一已拖欠原告的物料采购款1,788,909.07元、垫资费230,906.38元、代被告一补缴的税金33,947.69元,至今拒不支付。原告也曾将被告一的欠款情况告诉被告二,被告二也曾依原告的要求将2017年3月份的库存进行清点,但被告二并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将库存物料返还给原告。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被告二在2017年3月16日的核料报表中盘点显示的全部库存物料(价值为1,504,709.24元)。

(2)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事项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及传票;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