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8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0-051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五丰”或“原告”)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26,070,732.93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还在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披露了公司与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瑞健公司”)原料贸易业务往来中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涉及诉讼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5民初203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五丰在与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料贸易业务往来中,因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和对帐后,双方签订了《往来款还款协议》和《往来款还款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计划。

为保证往来款安全,原告与被告蔡茂、王凡、黄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前述三被告表示愿为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对原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在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与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再次对帐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货款26,070,732.93元。

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新五丰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6,070,732.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蔡茂、王凡、黄勇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勇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湘0105民2035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5民初2035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五丰货款26,070,732.93元;

2、限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五丰违约金(违约金以26,070,73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被告蔡茂、王凡、黄勇对本判决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原告新五丰对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40%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新五丰对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20%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新五丰对被告黄勇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40%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新五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54元,由被告长沙瑞健公司、蔡茂、王凡、黄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审判决对新五丰(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本诉讼案件还在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