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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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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069 公司简称:德林海

一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6.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47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788,0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7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0年上半年,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管理层紧抓落实,以根据地模式为拓展方向,以点带面提升业务能级,保持现有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围绕湖库富营养化内源治理的战略目标带动下,克服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积极应对,消除太湖、巢湖夏季洪水暴发对公司个别藻水分离站的影响,确保了公司业务保持持续稳步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实现营业收入13,085.88万元,同比增长21.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28.38万元,同比增长30.0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68.30万元,同比增长40.15%。截至 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47,822.31万元,较期初增长7.03%;净资产35,931.15万元, 较期初增长14.42%。

(一)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情况

2020年上半年,受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延后,对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存在一定的影响,但自3月份以来,在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下,公司管理层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使公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化,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085.88万元,其中重点工程,云南大理洱源县西湖藻水分离站二期项目实现销售收入4,103万元,合肥包河区巢湖沿岸深井加压控藻项目实现销售收入3,901万元。巢湖沿岸深井加压控藻项目的成功落地,是深井加压控藻平台在2019年巢湖首次实现商业化推广后,在巢湖上的又一次成功应用,为“加压灭活、原位控藻”技术路线、产品设备未来大规模的应用、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和案例支撑。

(二)上半年重大订单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超过9亿元。其中,2020年上半年,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签订了“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水质提升项目-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采购”(杞麓湖水质提升项目)合同,总金额36,850.49万元,包含三年运行费用。在继“星云湖整湖水质提升项目”之后,“杞麓湖水质提升项目”的成功签订,标志着公司在整湖内源治理方面的技术先进性进一步加强,行业地位进一步提升,也为公司从国内外领先的湖库蓝藻治理综合服务商向湖库富营养化综合治理服务商转型垫定了坚实基础。

(三)监测预警项目的积极推进

2020年上半年,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开始了监测预警项目的推进,三条监测预警船分别在太湖、巢湖和星云湖进行全天候、全状况的立体网格化监测的性能测试,对以上三湖水域生态环境的了解不断深入。公司卫星遥感反演工作已经初步覆盖了太湖、巢湖、星云湖和洱海,对湖体的发展变化进行数据分析与积累。同时,支撑监测预警的软件数据平台在不断深化设计与逐步搭建中。这都为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垫定了良好的开端。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采用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

详见本附注“五、44(3)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0-006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2020 年半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45,283,810.30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66,152,735.19元。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充裕,为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经营的信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

截至 2020年7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47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3,788,000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 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审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9 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0-007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快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公允地反映出公司 202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0-008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9月18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公司4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8日

至2020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9月 15 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企业股东或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拟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以下材料:

(1)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企业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5 、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0年9月15 日17: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6、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四)注意事项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见“五、会议登记方法(三)登记方式”),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

邮政编码:214000

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传 真:0510-85505177

联 系 人:丁锡清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