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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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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Huhua Group Co., Ltd.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秦跃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保方、郭平则、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李建国、郭仁忠、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张志兵、张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保方、郭平则、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张志兵、张宏进一步承诺:

“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自然人股东景永红、李和平、李建英、牛志立、李虎祥、李全忠、付宏勇、杨平孝、申志红、贾海亮、牛雪礼、张怀林、陈书明、郭里义、崔晓虎、杜国栋、张秋平、毋林好、李正平、赵国芳、郭双平、栗强、张爱国、王国庆、马天亮、王迷忠、杨孝林、盖玉娥、张丽、崔书军、王中全、张伟、段林庆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秦跃中先生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秦跃中先生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30%,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20%,单一年度增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秦跃中先生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秦跃中先生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秦跃中先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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