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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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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4版)

202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4版)

(6)天极物流

(7)东莞天之元

注:根据国家邮政局通知,为配合北京市做好疫情防控,保障邮政用品用具的正常生产,对2020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监制手续到期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暂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等生产必须的经营资质。

五、同业竞争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周孝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47.92%的股权,周孝伟之配偶罗素玲直接持有公司9.46%股权,周孝伟与罗素玲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7.38%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周孝伟还持有天祺投资73.50%股权。天祺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天祺投资自设立以来,除投资天元集团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亦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其业务范围与公司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孝伟、罗素玲夫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除发行人外,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联交易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1、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形。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毕昇科技曾经是天元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印刷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向公司采购包装材料、包装产品等并用于对外销售。2019年8月,公司因股权转让不再对毕昇科技拥有实际控制权,毕昇科技因此成为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与毕昇科技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较低,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3、关联租赁

(1)关联租赁的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曾租用控股股东周孝伟名下的工业厂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2月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周孝伟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公司租赁周孝伟名下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委会(工业区)的厂房,租赁面积为12,000㎡;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7年1-11月,公司租用上述厂房的租金为132.00万元。2017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王建武,自2017年12月1日起,公司向王建武租赁上述厂房,不再构成关联租赁。

(2)公司承租周孝伟厂房的原因,周孝伟是否曾经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1)公司承租周孝伟厂房的原因

周孝伟于2010年8月成为天元有限的控股股东后,长期在东莞市清溪镇工作,因看好周边地区的发展潜力,从个人投资和资产配置的角度考虑,于2012年8月以1,130万元向台商陈皇陵购买了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工业区)的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集体房产”)。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的工厂产能日益受限,亟需寻求新的生产场地,于2013年9月向周孝伟租赁了集体房产中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2,200㎡);此后,公司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仅租赁部分厂房无法满足其生产需求,故于2015年8月向周孝伟租赁了全部厂房(建筑面积12,000㎡)。

2017年11月,周孝伟与无关联第三方王建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集体房产转让给王建武,公司转而承租王建武拥有的厂房,至此与周孝伟不再发生租赁往来。

2)周孝伟是否曾经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周孝伟购买集体房产后,除用于对外出租外,未利用土地及厂房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周孝伟历史上实际经营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情况如下:

(3)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将租赁房产转让给王建武的原因

2012年,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因看好清溪当地土地厂房升值潜力,购买位于清溪松岗村村委会(工业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产”,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9,000㎡,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建筑面积12,000㎡)作为个人投资。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年扩大,其产能已无法满足当时的经营发展需求,亟需新增厂房扩大产能,2013年9月起,公司开始逐步向周孝伟租赁其持有的该集体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2017年,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在IPO审核过程中,出于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目的,周孝伟拟出让持有的该集体房产。经房产经纪公司询价撮合,2017年11月3日,周孝伟与王建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周孝伟将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委会(工业区)的集体房产全部转让给王建武,转让价格为2,300万元,并约定转让完成后将上述集体房产继续租赁给公司使用。

(4)定价依据及支付情况

该转让价格为周孝伟通过委托房产经纪公司询价撮合后与无关联第三方买家协商确定。具体转让定价过程如下:

2017年9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孝伟与东莞市居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楼盘租售委托书》,约定由周孝伟委托房产经纪公司为其出售集体房产提供居间服务。

接受服务后,房产经纪公司通过58同城、微信朋友圈、公司网站等渠道为周孝伟寻找到了5名意向买家。前述买家关于上述土地及房产的报价介于2,000-2,500万元之间。经过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撮合,在周孝伟与前述意向买家接触并谈判后,最终与王建武就集体房产出售事宜达成了一致,成交总价为2,300万元。

根据房产经纪公司对东莞市清溪镇土地和房产市场的判断以及房产经纪公司的成交数据,类似集体土地及房产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500元/㎡-2,000元/㎡,价格包含土地及房产价值,具体价格因土地位置、年限、权属状态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另经查询58同城、东莞厂房网(http://www.dgchangfang.net)等二手交易活跃网站,2017年下半年,上述集体房产所在地周边同类型集体房产的参考报价为1,700元/㎡-2,600元/㎡。

本次成交总价为2,300万元,与前述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符合市场行情,价格公允。

截至2017年11月16日,王建武已向周孝伟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依据受让方的确认,其购买集体房产的资金均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房产转让的真实性

王建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除本题所涉及的厂房转让和厂房租赁事项外,王建武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王建武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经营和投资活动多年,拥有多家企业及多处经营性房产,资金实力较为强大,有足够的能力受让相关集体房产。

2017年11月13日,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西村村民小组出具《确认函》,确认:1、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村民委会金田工业区占地面积9,000 平方米(玖仟平方米)的土地系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周孝伟先生系上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因历史遗留原因,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2、2017年11月13日,周孝伟先生与王建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周孝伟先生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王建武。本单位知晓、确认该事实。3、本单位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次转让后,王建武先生成为上述土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相关义务(包括管理费缴纳等)由王建武承继。

综上所述,集体房产已经通过协议形式并经必要法律程序转让至王建武名下,房产对应的租金均由其本人实际收取,相关的土地管理费由其本人实际支付。本次房产转让符合广东省和东莞市关于土地及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委托代持、回购计划或其他相关约定。

(6)关联租赁定价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控股东厂房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租赁实际控制人厂房的单价与周边厂房的租赁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合理差异亦系租赁面积、厂房结构、租赁期限、地理区位、水电供应等因素造成。公司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的价格依据周边房产租赁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7)关联租赁的变动情况

为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2017年11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王建武,王建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7年11月16日,王建武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王建武将从周孝伟处受让的建筑面积为12,000㎡的厂房租赁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自2017年12月1日起,公司向王建武租赁上述厂房。因此,自2017年12月1日起,上述厂房租赁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8)房产转让后,租金价格增长25%的合理性

经网络查询,2016年-2017年期间,东莞市清溪镇通过招投标方式出租集体厂房的租赁单价约在7元㎡/月至15元/㎡/月区间,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集体厂房租赁价格受租赁面积、厂房结构、租赁期限、地理区位、水电供应等因素影响,租赁单价有所不同,但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

周孝伟将集体房产转让给王建武之前,与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仅为1年期,合同期限较短,租赁单价为10.00元/㎡/月,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2017年11月,周孝伟将土地及房产转让给王建武之后,发行人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与王建武协商确定租赁期限为5年,考虑到租赁期限较长、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等因素的影响,双方确定租赁期前2年的单价为12.50元/㎡/月,后三年租赁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协商确定。截至2019年11月30日,发行人租赁王建武的集体房产已满两年,因此,发行人与王建武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的租赁单价为14.00元/㎡/月,新的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综上所述,集体房产转让后租金价格增长25%的主要原因是,新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且周边市场厂房租赁价格呈上升趋势,发行人与王建武经协商后确定了新的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租金价格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9)上述租赁厂房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

发行人租赁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工业区)的集体房产主要用于快递封套类产品的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上述厂房生产的产品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上述集体厂房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分别为16,986.64万元、12,974.06万元和11,574.32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79%、13.02%和12.00%,呈逐渐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稳步有序地将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至其他厂区或子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不再租赁上述集体厂房。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资金拆借、关联担保和股权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1)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提供担保

1)2014年12月24日,周孝伟、罗素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8800-8110-225、[2014]8800-8110-224),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天元有限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500.00万元。

2)2015年12月24日,周孝伟、罗素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8800-8110-095、[2015]8800-8110-096),在2015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天元集团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500.00万元。

2019年4月11日,周孝伟、罗素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2015]8800-8110-095号、[2015]8800-8110-09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自2017年10月11日起全部终止。

3)2016年8月1日,周孝伟签署《保证函》,为天元集团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编号:FA790496160517)项下的债务到期按时全额支付提供无条件保证。

2017年5月16日,天元集团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编号:FA790496160517-a),约定删除原协议第10条“担保和担保提供方”中“周孝伟于2016年8月1日签署保证函为客户在本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保证担保”一项。

(2)关联方为公司采购活动提供担保

2018年,周孝伟与相关供应商签署了《个人保证合同》,根据公司2017年度向该应商采购的实际情况,为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采购活动资金向有关供应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公司未能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从而导致关联方实际承担担保义务的情况。

2、收购琪金电子100%股权

琪金电子于2017年6月23日由周孝伟出资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中周孝伟以货币认缴出资,实缴出资0元。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并经双方友好协商,2017年7月25日,公司与周孝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周孝伟持有琪金电子100%股权及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利益。鉴于转让时琪金电子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且净资产为0元,双方同意按照1元价格进行股权转让。本次收购完成后,琪金电子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由于琪金电子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周孝伟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故上述股权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7月25日和2017年8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关联方资金往来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关联方代垫费用,以及由于合并范围调整导致对原子公司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方代垫款项

2017年8月,公司以1元价格向周孝伟收购琪金电子100%股权,收购时,琪金电子存在673.20万元应付股东垫付资金,系周孝伟垫付琪金电子购买位于清溪镇青皇村土地的交易定金。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向周孝伟偿还了上述代垫款项。

(2)合并范围调整导致对原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毕昇科技设立于2019年2月,曾经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2019年8月,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毕昇科技30.00%和18.50%股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万晟众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孙宏生。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毕昇科技11.50%的股权,不再对毕昇科技拥有实际控制权,毕昇科技成为公司之参股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前,公司存在对子公司毕昇科技可合并抵销的其他应收款28.15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对毕昇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式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合并报表层面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合并抵销导致本次股权转让后形成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前述其他应收款不属于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2019年11月22日,公司已将毕昇科技其他应收款全额收回。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应付关联方款项。

(四)比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顺丰控股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钟鼎创投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0.05%股份,中国邮政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钟鼎创投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0.45%股份,德邦物流通过全资子公司德邦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2.26%股份、韵达货运实际控制人聂腾云之母陈美香持有发行人0.94%股份。

上述公司主要客户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政策均无重大影响,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将与上述客户的交易比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一致,同类型、同规格型号的产品销售价格整体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经充分讨论,就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相关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实际需求,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关联交易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及表决程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除上述披露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对外兼职的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周孝伟直接持有公司44.15%股权,通过天祺投资控制公司3.77%股权,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47.92%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周孝伟之配偶罗素玲直接持有公司9.46%股权。周孝伟与罗素玲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7.38%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关联方。

九、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440ZA1183号”《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表: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主要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2018年末和2019年末分别较上年末增长24.94%和15.07%。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张,资产规模在总体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保证了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

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在公司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其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等。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2.52%、63.77%和58.15%。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4,836.77万元、28,858.48万元和38,596.43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5.98%、33.47%和38.90%。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增长比例分别为16.19%和33.74%,非流动资产占比进一步提高,主要原因为公司资本性支出增加导致在建工程等账面价值有所增加。

(2)负债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主要负债金额及占总负债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同比下降1.73%,与2017年末基本保持一致,净资产规模进一步增加;2019末,公司负债总额较2018年末增长22.76%,主要系本年度新增4,500.00万元项目贷款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构成以流动性负债为主,主要是因为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盈利的积累实现规模扩张和资产积累,负债增加主要来自于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职工薪酬等经营性流动负债。

2、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分析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00%、98.42%和96.07%。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1,720.93万元、99,633.32万元和96,442.72万元,2017年-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8.63%。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96.00%,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原材料销售收入和废旧物料处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

1)按产品类别分析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的销售金额、构成和变动幅度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子标签系列、塑胶包装系列、快递封套系列、票据系列、缓冲包装系列、多功能胶带系列等,上述六大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90%左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产品主要系封条、广告物料、气柱袋、纸箱、收银纸、运输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主要系纸箱、封条、缠绕膜等产品的增长所致。

①电子标签系列增长为公司收入的主要部分

报告期内,随着下游快递物流行业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和快递包装行业信息电子化、智能化趋势的逐渐突显,电子标签系列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公司一方面持续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品类,另一方面加强电子标签系列产品的供应能力,2017年至2019年度,公司电子标签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25.89%,报告期内快速增长为公司收入的主要部分。

②塑胶包装系列、快递封套系列、票据系列是公司收入的重要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塑胶包装系列、快递封套系列、票据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48,542.50万元、48,760.96万元和45,611.5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0%、48.94%和47.29%,是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票据系列产品销售收入降幅较大,主要原因为:一方面,电子标签系列中的电子面单可实现物流信息电子化储存并批量打印,在功能上可替代传统快递运单,具有方便、高效、精确、绿色等优势;另一方面,电子标签的运用是大型快递物流公司智能分拣技术发展的需要。随着近年来国家及行业推行绿色包装概念,以及快递包装自动分拣技术的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快递物流公司用电子标签系列产品替代传统的票据系列产品,使得电子标签系列产品收入整体增长,而票据系列销售收入逐年下降。

③缓冲包装系列、多功能胶带系列及其他是公司收入结构的有效补充

报告期内,公司缓冲包装系列、多功能胶带系列及其他产品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20%、18.38%和19.94%,是公司产品结构的有效补充。不断丰富的产品结构和产品品类使得公司“一站式”供应能力逐步增强,有效帮助客户简化因产品更新换代重新筛选供应商的过程,帮助客户节约时间和成本,增强客户粘性。

2)按地区类别分析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销售区域的销售金额和构成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内市场,境内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43%、86.31%和87.32%,其中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和华东地区。报告期内,上述两个区域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70.00%左右。华南地区主要包括珠三角地区,华东地区主要包括长三角地区,上述两个区域是国内最主要的区域发展中心,食品饮料、日化、轻工业、电子商务等较为发达,对快递物流包装产品需求量较大。报告期内,随着大量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回流及中西部地区电商的兴起,公司在稳定发展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加大对中部与西部地区中小型客户的拓展力度,西南地区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较快,其销售占比呈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1,088.45万元、13,644.22万元和12,231.2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7%、13.69%和12.68%,整体保持稳定。

3)按销售模式分析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销售模式的销售金额和构成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①线下销售

线下销售为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线下渠道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09%、83.19%和83.05%。线下销售系公司主要采用直销模式,面向规模较大的客户,包括顺丰控股、韵达货运、中国邮政、苏宁易购、京东、百世物流等,产品多为客户定制化产品,不同客户之间产品规格差异较大,客户同一产品系列规格亦种类繁多,公司对上述客户实行批量供应,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

②线上销售

随着网络采购的兴起,公司逐步推出线上业务,通过阿里巴巴、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行业垂直电商平台,以及自建天元商城开展线上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线上渠道销售收入分别为1,914.47万元、3,102.79万元和4,111.5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3.11%和4.26%,线上销售收入增加较快,但销售规模仍较小,占比较低,主要以零散小单,标准化产品为主。

③海外出口

海外出口指公司面向规模较大的海外客户,如UniFINE、一品国际、UPS等直接销售。报告期内,公司海外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1,088.45万元、13,644.22万元和12,231.22万元,占比分别为13.57%、13.69%和12.68%,整体保持稳定。

(2)销售毛利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按产品类别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动。与2017年度相同,电子标签系列产品、塑胶包装系列产品和快递封套系列产品为毛利贡献率最高的产品种类,销售毛利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72.29%(2017年度:69.79%)。其中,电子标签系列产品销售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塑胶包装系列产品毛利占比保持稳定,快递封套系列毛利占比有所下降。2018年度,公司产品毛利结构相对稳定,使得综合毛利率与上年度基本保持一致。

2019年度,公司电子标签系列产品、塑胶包装系列产品和快递封套系列产品的合计毛利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74.77%。其中,电子标签系列产品的毛利贡献率增长至32.34%,电子标签系列产品销售占比和毛利率的增长是公司本期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

3、报告期内利润主要来源及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持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1)报告期内利润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的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主营业务毛利”与“其他业务毛利”占比为其在“综合毛利”中占比,“营业利润”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占比为其在利润总额中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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