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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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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5版)

202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五)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本人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20%。

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本人如在卖出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行盛合伙及傅桐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本企业如在卖出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本人如在卖出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公司股份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持股、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与发行价格孰高。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以上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目前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第三方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商之一,拥有较大的业务规模、广泛的辐射范围、稳定的上下游渠道及较高的业内知名度等优势,联通产业上下游并为相关企业提供汽车及其他行业钢铁供应链解决方案。未来,公司将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所处的行业正处于稳步发展时期,市场前景良好,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实现平稳增长。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行业竞争风险等。为应对风险,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营销服务网络,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发展趋势,深入了解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实现持续的服务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具体包括:加强和完善销售、采购制度,强化物流、资金流计划,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减少部门层级,提高运营效率;实行费用精细化管理,加大费用考核和管控力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扩大服务半径,增加产能,丰富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统筹募投项目建设安排,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尽早达到预期收益。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还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缺,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效果,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七、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2、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7、股东回报规划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8、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9、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影响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湖北等省市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疫情也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具体包括:影响了公司复工时间、对物流运输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采购供应和订单履行、影响公司资金状况和武汉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疫情对公司2020年一季度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公司2020年一季度盈利状况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但公司及下游客户已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原有未履行订单正积极履行,新增订单已有所反弹,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物流运输因素正逐步缓解,此外,国家政策层面积极鼓励汽车消费,预计疫情过后下游汽车行业需求可能有所反弹。

整体来看,疫情对公司一季度和上半年整体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符合发行条件造成实质障碍。

(二)2020年1-6月业绩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由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第6-256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截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公司经审阅财务报表,公司资产总额相比期初减少26,090.98万元;负债总额相比期初减少37,825.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比期初增加11,242.16万元;2020年4-6月实现营业收入153,149.37万元,同比增长22.27%,实现净利润7,061.25万元,同比增长11.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45.07万元,同比增长5.4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97.33万元,同比减少13.82%;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47,191.08万元,同比减少0.38%;实现净利润11,734.28万元,同比减少10.1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242.16万元,同比下降13.80%;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37.48万元,同比减少25.48%。公司2020年1-6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下游需求不足,从而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在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税收政策、行业周期、行业竞争趋势未出现重大变化;除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公司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具体信息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三)2020年1-9月业绩预计

公司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2020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87,016.42万元至427,754.99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2.47%至13.26%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339.18万元至20,269.62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8.40%至1.25%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088.52万元至17,782.0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同比下降将在10.04%至0.57%之间。

九、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物流供应链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2017年10月,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有关工作,推动我国供应链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在“稳增长、调结构”的新形势下,供应链通过跨界融合和协同发展,重塑市场经济的血脉和神经,打通从前端设计、生产到最后的消费的各个环节,实现供需匹配,促进降本增效,从而成为推进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2019年3月,发改委等部委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其中提到倡导促进物流供应链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物流供应链系统化组织、专业化分工、协同化合作和敏捷化调整的优势,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的供应链企业,提高生产、流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企业综合运行效率效益。伴随着中国供应链的发展变革,中国民营供应链服务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机遇。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变化将会影响供应链及物流市场发展,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及营业收入。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金属物流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但大多数规模较小。未来大型物流企业将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同时业绩增长也使得大型物流企业有更多能力投资于基地建设、信息化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良性循环。而中小型物流企业效率较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将越来越难以获得订单,从而转向主要依附于大型物流企业,为大型物流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因此总体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高,这也将引起行业竞争加剧。如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行业地位和规模优势,有效整合上游资源与下游需求,上述情况可能会对公司业务的市场份额造成挤压,从而导致公司利润水平降低和市场占有率下降。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各种规格的钢材卷材,且原材料成本占整体营业成本比重较高。因此,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会直接造成公司采购成本的波动。本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以销定产、按订单组织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的经营模式,钢材采购主要以期货采购为主、现货采购为辅,公司销售产品的定价按“基材价格+综合服务费用”的原则确定,钢材价格变动时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格也相应调整,较大程度化解了因钢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但是,未来受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安排和生产成本的控制带来不确定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主要原材料大幅波动的风险。

(四)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为82.66%、91.43%和83.80%。公司的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和稳定,为了保证主要原材料的质量,公司挑选优质供应商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采购关系,形成了较为集中的供应商体系。虽然目前公司业务开展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供应比较充足,供应渠道畅通,但是如果未来国内钢材市场供需关系出现大幅波动,主要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地提供原材料,或者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五)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66、1.81和1.73,速动比率分别为1.19、1.36和1.40。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变化趋势显示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逐年增强。但由于公司的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大,从而造成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较大;一旦公司的主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而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者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改变付款结算方式,都有可能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的暂时短缺,可能出现应付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局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自身盈余积累和银行短期借款解决资金需求,虽然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评级较高、综合授信额度大,一旦银行信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短期内将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

(六)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金属物流配送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上游期货采购需要预付货款,下游销售一般也会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如果个别客户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将引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延迟回收或发生坏账风险。以上情况的发生都将会使公司出现暂时性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虽然公司在使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时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授信余量,保证公司可以募集到足够的资金满足经营的需要,但是如存在存货的滞销、坏账的发生和短期融资费用的增加等情形,仍将直接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

(七)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较大。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66,256.45万元、65,760.92万元和62,384.61万元,占同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4%、21.51%和16.34%;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09次、7.67次和7.75次。

公司主要采取订单模式组织生产,由于客户采购品种多为非标准定制件,且规格多,供货频次高,为保证及时供货,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合理准备生产,安排生产批次,并适量保持一定规模的库存。但若存货规模过大,则可能降低公司运营效率,带来跌价风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八)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8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源于终端用户,客户群体主要集中为国内优质的汽车、家电生产厂家或其配套商,整体占比较高,下游汽车及家电行业的发展情况对公司的业绩水平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汽车及家电行业出现一定程度波动。作为汽车、家电行业的上游企业,公司将强化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识别能力,加强客户需求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增强优质客户粘性,但如果上述行业出现持续性的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riend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

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7年7月21日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759号(宝山工业园内)

邮政编码:201900

电话号码:(021)66898529

传真号码:(021)66898527

互联网网址:http://www.scmfriend.com/

电子信箱:shch@scmfriend.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部门负责人:崔倩

联系电话:(021)66898585

营业范围:供应链管理,钢材剪切加工及仓储配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智能化建设工程专项设计。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前身为上海友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2006年11月公司更名为上海友钢部件加工有限公司,2008年10月更名为上海福然德部件加工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2日,经福然德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崔建华、人科合伙、傅桐合伙、崔建兵以及行盛合伙作为发起人,并以福然德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1,054,288,193.09元,按照1:0.3414的比例折为360,000,000股(其余净资产694,288,193.09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17年7月21日,本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4726143G),注册资本为360,000,000元,名称为上海福然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4日,本公司更名为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发行人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5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发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参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和“三、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二)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情况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之“(二)发起人”。

2、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5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股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按7,500万股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如下:

4、发行人股东涉及国有股及外资股情况

2017年7月,公司自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均为自然人股东或民营企业,公司无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崔建华先生及崔建兵先生分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2,780万股和3,195万股,通过人科合伙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万股,合计控制本公司股份28,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5%,二人系兄弟关系,两兄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另外,张兵系崔建华之妹妹的配偶,其通过行盛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0%的股份;沈世平系崔建兵配偶的哥哥,其通过行盛合伙间接持有公司人0.20%的股份。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汽车、家电等行业企业或其配套厂商提供完整的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包括采购、加工、仓储、套裁、包装、运输及配送等服务,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公司提供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的产品载体主要有:镀锌钢、冷轧钢、热轧钢、电工钢、彩涂钢等钢材卷料或板料;相关产品被用于中高端汽车及家电制造业等金属零部件的生产。

公司销售的产品按是否经过加工分为加工配送类钢材和非加工配送类钢材,具体产品分为镀锌钢、冷轧钢、热轧钢、电工钢、彩涂钢等钢材卷料或板料,主要产品用途如下:

公司是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之一,在上游整合宝武钢铁集团、首钢集团、邯宝钢铁集团、鞍钢蒂森克虏伯、本钢集团等国内主流汽车、家电用钢材生产企业资源,在下游服务众多汽车家电制造企业或配套厂商等直接终端用户。钢材生产企业具有大生产的特殊性,通常生产标准规格的金属材料,直接按客户需求组织生产难度较大,而终端客户对钢材规格的需求又千差万别,福然德正是利用自身的行业地位、规模优势和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整合上游资源与下游需求,在解决钢铁行业上下游供给与需求“错配”问题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公司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的核心是利用自身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等优势,采用组合备库、集中下料、合理套裁等技术,通过向终端客户提供高效物流配送和套裁等增值服务,以满足客户对钢材品种、规格、数量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与低库存甚至零库存的要求,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流通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同时,公司自身在供应链环节中形成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实现价值提升。

(二)公司的业务发展历程

公司作为服务专业领域的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之一,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从事各类钢材的物流供应链服务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4年,为打破传统的钢铁贸易经营模式,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本公司设立,系上海市较早期从事汽车、家电行业钢材剪切配送服务的钢铁物流企业之一。

公司成立伊始,主要从事各类钢板的剪切、加工及配送,其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和家电制造企业两大类,之后随着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的逐步清晰与成熟,公司下游市场定位开始逐步向汽车行业聚焦。目前,公司汽车用钢材产品约占公司加工配送业务量的65%以上。

近年来,公司采用国际标准化钢材加工、配送、管理模式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辅之以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取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在持续保持客户群体稳定的同时,公司加大了市场开拓力度,同时根据汽车产业的布局来展开自身业务布局,目前公司已在上海、重庆、长春建立生产基地,在南昌、佛山、青岛、成都、无锡、合肥等地设立销售子公司或办事处,服务的辐射范围逐步扩大,进一步的巩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未来,公司还将继续扩展自身业务布局,目前在宁德、开封、武汉等三地加工配送中心正在建设之中,形成“六大生产基地,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络”的业务布局。

目前公司拥有近三十条先进的钢材加工生产线,从最开始的纵剪、横切逐步延伸发展到摆剪、落料等高端加工业务,能满足大多数客户的高精度、高强度汽车内外板材等加工要求。同时,精良的加工设备及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所带来的高成材率保证了对钢材最高效的利用,从根本上提升效益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结构稳定,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1、主要经营模式

传统的钢材交易流程由于其多级复杂的代理、分销结构,导致效率低下,各环节应对行业风险的能力较低,盈利能力不强。

传统的钢铁交易模式

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主要通过控制成本、创造价值获得经营效益。未来钢材交易的市场竞争力不是体现在传统意义上的大钢贸商,而是体现在新的钢铁供应链服务模式形成的规模效应、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品牌影响力。

福然德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利用自身上下游资源优势、综合服务能力和品牌优势,在钢材物流供应链服务模式方面逐步实现创新转型发展,最终形成钢材物流供应链整体市场服务的竞争优势。

公司上游整合宝武钢铁集团、首钢集团、邯宝钢铁、鞍钢蒂森克虏伯、本钢集团、唐山钢铁集团等知名钢材生产企业,下游直接服务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乘用车、一汽大众、长安福特、沃尔沃、吉利汽车、江铃汽车、LG、三菱、长虹、大金等国内外知名整车企和家电企业配套商等终端用户,利用自身的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等优势,采用组合备库、集中下料、合理套裁等技术,将上游钢厂的“批量性、标准化、集约性和强计划性”生产特点以及下游终端客户的

“多样性、流程化、高时效、低库存”需求结合起来,提供汽车、家电行业钢铁物流供应链最佳解决方案。

公司在提供物流供应链服务时,专注于物流价值链中的核心部分,以获得企业良好的经营效益。整个业务涵盖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动过程。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下转67版)

(上接6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