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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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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1版)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因终止激励计划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6、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0年9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104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 8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人数发生变化,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由34 人变更为 33 人,股权激励总股数仍为53,000万股。因此需要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五条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现修订为: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二)原草案第四章第二条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人,包括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现修订为: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3人,包括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三)原草案第五章第三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现修订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10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阳”)

●增资金额: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中广阳增资人民币2亿元。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广阳的经营发展,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中广阳增加注册资本2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中广阳的注册资本将增至20,1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本次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现金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2、中广阳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3层01-3098

(4)注册资本:1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李明

(6)成立时间: 2020年3月5日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网页设计;零售日用品、化妆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中广阳100%股权。

(9)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人民币元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三、本次增资扩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确保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次增资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增资系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加强对中广阳的经营活动的管理,完善其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上接122版)

截至本次划转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对建设机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陕煤集团将持有建设机械27.86%的股份,成为建设机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保证建设机械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陕煤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本单位保证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领薪,不在本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中兼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单位。

3、保证本单位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与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单位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的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独立于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

2、保证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单位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六、本单位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

“公司不从事与建设机械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当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公司自愿放弃业务竞争;公司不向任何与建设机械存在相同、类似业务或竞争的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和支持;不会利用建设机械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建设机械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建设机械《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建设机械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公司承诺:

“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建设机械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建设机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次划转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建设机械《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建设机械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建设机械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划转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建设机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计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次划转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建设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建设机械《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在本次划转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本公司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建设机械不存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有关规定,陕煤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20年8月31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买卖建设机械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本次划转的批复日(2020年8月31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不存在直接买卖建设机械股票的情况。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建机集团于2020年4月建设机械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获配66,223,477股股份,本公司通过建机集团间接持有建设机械的股份增加66,223,477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20年8月31日)前六个月,陕煤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建设机械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陕煤集团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8)1313号、希会审字(2019)0141号)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陕煤集团2019年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5559号)显示,陕煤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陕煤集团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1、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核算办法: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法为计价原则。

4、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5、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核算。

6、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方法:按成本入账,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情况外,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司的损益。

陕煤集团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陕煤集团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备查文件中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照乾

2020年9月2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陕煤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陕煤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陕煤集团《关于解决建机集团所属子公司层级过多事项的批复》(陕煤司发〔2020〕421号);

(四)建机集团与陕煤集团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五)陕煤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六)陕煤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6-1陕煤集团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陕煤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陕煤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八)陕煤集团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九)陕煤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说明

(十)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材料:

10-1陕煤集团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0-2陕煤集团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10-3陕煤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10-4陕煤集团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及后续计划的说明

10-5陕煤集团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10-6陕煤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10-7 陕煤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10-8陕煤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陕煤集团办公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公司名称: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高雪君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

联系电话:029-82260713

传 真:029-82260786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照乾

2020年9月2日

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照乾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