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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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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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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后3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如期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应实施但未实施之日的次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10个交易日内)增持本行A股股票,并且用于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于触发日上一年度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

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应由本行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1、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自动适用于自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东大会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4、稳定股价预案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5、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考虑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行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一)提高本行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具体回报填补措施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杠杆作用,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及其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支持本行可持续发展。

2、积极推进资本管理工作,定期对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通过加大业务调整力度,将业务结构向低风险权重业务倾斜,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减少资本消耗。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实现多领域转型提升。一是实现业务聚焦,在公司金融业务领域深耕重点客群,打造专业化与数字化的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打造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在个人零售业务领域,针对不同客群进行差异化营销,满足零售客户差异化的需求,同时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对个人零售业务进行延伸和补充;在金融市场板块,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相对独立灵活的体制机制,适度合理授权,激发业务主观能动性,继续发挥资金营运中心的业务专营优势;充分利用丰富的业务牌照,针对机构及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发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避险金融工具,发展代客金融服务,推进金融市场板块的业务转型;在资产管理板块,完善前、中、后台全流程的经营体系,强化营销渠道,丰富投资品种和投资产品,提高投资收益;在网络金融板块,以构建“汇、投、贷”三大业务能力为基础,打造属于厦门银行的网络金融生态圈。二是实现综合经营,以投资设立福建海西金融租赁公司为契机,继续以银行为核心,逐步完善金融牌照布局,提升综合化经营的能力。三是实现数字驱动,实现全行前中后台系统与渠道的整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对外丰富与延伸客户服务渠道,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4、强化风险管控,支持战略落地。一是逐步向风险偏好指导下的全面风险管理升级,风险管理战略将由“控制风险”向“经营风险”进行转变;二是在总行层面增设专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委员会,设计落实适合于不同业务发展的风险管理模式,实现业务发展与风控的平衡。三是进一步加强各细分风险类别的系统化识别、覆盖与管理;四是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的制定和执行机制,确保政策的制定与战略举措相匹配相适应,形成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动态平衡;五是持续完善风险控制的方法、工具、模型的基础建设,注重积累风险数据,为远期高级风险工具的运用奠定基础。六是持续完善全面风险报告内容,提高风险报告对经营的前瞻性与指导性。最后是注重人才的培养,建立业务经营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轮岗机制,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

5、结合本行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对本招股意向书内容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与金额依据本行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76201_G04号)。

(2)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76201_G06号)。

(3)于2020年7月30日就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76201_G08号)。

本承诺函仅供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本行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行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行将积极督促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行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行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行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行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行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行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行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本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行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本行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厦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厦门银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七、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8月10日本行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本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其中规定“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所形成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关于本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行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本行制定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因素

本行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2%、1.18%、1.33%和1.45%。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的变化趋势与A股已上市银行和城商行一致,但无法保证目前或未来向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质量不会下降。本行贷款的质量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政政策调整、信用环境恶化以及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的发生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对本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对其偿债及履约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实际或预期出现的违约或信用恶化、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及商业物业价格下跌及借款人盈利能力下降等,均可能使本行资产质量下降并导致本行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增加,进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贷款减值准备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总额分别为45.05亿元、35.02亿元、23.61亿元和17.17亿元,拨备覆盖率分别为322.50%、274.58%、212.83%和195.39%。

本行减值损失准备根据监管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影响贷款质量的多项因素的评估而定。上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本行借款人的担保人履约能力、本行信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由于本行评估贷款损失的技术和系统局限性,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有别于本行对上述因素的评估和预测。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取决于本行用于评估潜在损失的风险评估系统是否可靠,以及本行准确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能力的强弱。

本行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本行对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行的评估结果不准确、本行对评估系统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则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进而导致本行净利润减少,并对本行的业务、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贷款行业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贷款前三大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占企业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5.75%、18.62%和15.27%,前述三大行业贷款占企业贷款及垫款余额的59.64%,占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为31.63%。若综合考虑贷款、债权投资中的信贷资产,则2020年6月末前述两类资产合计的前三大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占企业贷款及债权投资中信贷资产合计的比例分别为22.96%、16.68%和15.74%。

近年来本行已经采取各种措施优化贷款行业结构,降低行业集中度。但如果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规模的衰退,如传统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转型困难,或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给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则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并可能不利于本行向相关行业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对现有贷款进行续贷,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四)资本充足率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风险加权资产1%的附加资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93%、15.21%、15.03%和14.6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2%、11.16%、10.87%和10.4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1%、11.15%、10.85%和10.42%,均符合上述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未来本行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本行资产质量恶化,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或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指引有所调整,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达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而可能给本行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将投资组合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75.75亿元、364.26亿元、546.72亿元和0.82亿元。本行投资的债券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债券、政府债券。

如果受到汇率、利率、流动性状况、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本行所投资的上述债券的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及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标的物情况出现问题,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涉诉案件做出不利判决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本行涉及标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亿元的四项纠纷:本行作为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福厦门银行1号”)两笔交易的委托人就华福厦门银行1号项下相关票据纠纷,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告的两项合同纠纷诉讼,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票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千弘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关于两项合同纠纷诉讼,2018年6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6)闽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闽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行支付合计9.5亿元及有关违约金。2018年8月17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针对前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项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具“(2019)最高法民终190号”及“(2019)最高法民终191号”《应诉通知书》。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上述二个案件;2020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上述二个案件;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本行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判决书。

关于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及2017年3月13日受理。本行于2018年10月30日就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2018年12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7)粤民初4号之二”及“(2017)粤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两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本行已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天衡律所”)作为前述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天衡律所及本行的判断,认为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能清偿的可能性极低。出于谨慎性原则,本行基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及相关费用的考虑,于2020年6月30日已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人民币13,973万元。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决,可能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相关疫情将对部分省市和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行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资产质量和资产收益水平。发行人在疫情发生以后,已采取诸多必要措施,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求,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好复工后各项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地展开。若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其他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发行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体现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有利于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以及推动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长期来看有助于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但由于从本次发行完成到业务规模的相应扩大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的经营状况正常,本行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预计2020年1-9月经营情况

预计本行2020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379,953万元至395,784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20%至25%;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128,373万元至134,208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至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128,668万元至134,516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至15%。

本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1-9月预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63,912,789股,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市盈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6.71元(按本次公开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本次公开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行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2,250,199.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16,706,177.49元、审计及验资费用5,264,150.95元、律师费用3,160,377.36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839,622.64元和发行手续费1,279,870.56元。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费用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Xiamen Bank Co., Ltd.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710XM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64H235020001

注册资本:2,375,215,099元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26日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号码:0592-5060112

传真号码:0592-5050839

互联网网址:http://www.xmbankonline.com

电子信箱:dshbgs@xmbankonline.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及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设立情况

1、组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5月6日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厦府[1996]综097号),确定了筹备领导小组的成员,启动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1996年5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组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报告》(厦府[1996]综101号),正式申请组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厦门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185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

根据组建方案的要求,1996年5月至10月期间,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委托厦门审计财务咨询事务所、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三家评估机构出具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资产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1996年10月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的报告》(厦府[1996]综208号),申请验收组对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进行验收。1996 年 10月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厦门市城市信用社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办法〉和〈厦门市城市信用社较大风险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6]150号)。1996年10月16日,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办下发《关于印发〈厦门城市信用社折股办法〉的通知》(厦合筹办(1996)37号),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接受资产评估结果和具体折股方案。

2、筹建

1996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355号),同意筹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11月8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厦体改[1996]073号),同意发起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1月9日,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原股东、厦门市地方财政和其他发起人签订了《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共同发起设立厦门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11月11日,本行召开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1996年11月11日,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确认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已收到股本金25,787.84万元,其中,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股东转股金额5,227.84万元(包括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法人股东254家以其原始投资折股3,453.78万元,个人股东1,796名以其原始投资折股1,774.06万元);新增24家法人股东入股20,560万元(包括厦门市财政局入股6,000万元,其他23家工商企业入股14,560万元)。

3、开业

1996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387号),同意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厦门市14家城市信用社按照协议自动解散,成为本行的分支机构,市联社自动终止,债权债务自动转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1996年11月25日,本行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编号为D10013930012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996年11月28日,本行取得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26013710-X厦0-5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本行设立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股权评估及折股情况

根据《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及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厦府办[1996]107号),筹备小组向厦门审计财务咨询事务所、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等3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委托书》,以199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评估后资产总额为204,290.66万元,负债总额为201,813.34万元,净资产为2,477.32万元。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1996年6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明细如下:

单位: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厦门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方案》和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制定的《厦门城市信用社折股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各信用社及市联社用以出资的净资产的处理应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保障信用社原有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城市合作银行新股东的利益;信用社按规定计提未冲销的各项准备金,应全部转入城市合作银行,不参与股权配置;提足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计提福利设施的支出,不参与股权配置,也不得违规私分,合作银行成立后,各信用社现有的公益金余额仍留在原信用社范围内使用;国家对城市信用社政策性减免税形成的积累,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城市信用社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减去公益金除以原实收股本金,即为折股系数,折股系数取四位小数。各信用社股东原入股股金乘以折股系数,原则上可作为该股东在合作银行的新股权。筹备领导小组核查各城市信用社报送的《折股审批表》及《折股股东名册》,并附原始入股凭证后,确认入股股数,并换发新股权证。不符合入股资格和不愿加入合作银行的股东,可由其他股东按1:1的比例予以收购。对于部分城市信用社经评估后可分配的净资产为负数的,暂按1:1分配,其不足部分在今后三年内可分配的红利中扣还;具体股东新股金的计算考虑股东入股时间因素。

(3)经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确认资不抵债的信用社,由筹备小组和信用社股东进行协商,入股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后,原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承担。

按照上述净资产评估值和折股原则,经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折股的具体方案,折股金额合计5,227.84万元。经审核确认后,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股东换发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新股权证,成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的新股东。

上述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分别成立于不同日期,各自的股东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各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国务院1995年9月《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开业的批文,在本行成立之后,市联社自动终止,14家城信社自动解散,成为本行的分支机构。

1996年11月11日,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截至1996年11月11日的实收股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根据该验资报告,以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和市联社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共254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1,796名个人。发行人以货币出资的发起人(新股东)为厦门市财政局入股60,000,000元和法人股东23户工商企业入股145,600,000元。

5、净资产转股差异及弥补情况

虽然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确认已收到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股东折合投入股本52,278,400元,但根据厦门审计财务咨询事务所、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3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显示,原厦门市14家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净资产评估值为24,773,223.83元,比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显示折合投入股本少27,505,176.17元,形成净资产转股差异27,505,176.17元。

针对上述净资产转股差异,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制定的《厦门市城市信用社较大风险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下列顺序进行抵补:冲抵实际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冲抵专项管理期间应分得的红利,按上述顺序仍不足抵补的部分,应由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董事会决定其他处理办法。

本行设立伊始即按上述方式对净资产转股差异进行了弥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出具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原15家城市信用社以净资产转股差异抵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厦审[2015]447号)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转股差异27,505,176.17元已全部抵补完毕,其中原厦门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1997年8月26日期间抵补560,092.37元,1997年8月26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抵补26,945,083.80元(其中:通过收回已核销坏账抵补2,193,481.56元,通过股息分红抵补2,151,893.32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列支22,427,831.42元,通过未分配利润抵补171,877.50元)。

2015年9月,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资本金缺口的弥补过程进行了确认。2017年10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宜予以确认的函》(厦府函[2017]94号)(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本行设立后已完善了有关手续,解决了净资产转股差异的问题,抵补过程及抵补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行设立时部分净资产转股差异问题,不影响设立和出资的真实性,也不影响本行设立和出资的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认为,本行于设立时已依法进行了资产评估和验资手续,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确认并核准,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本行的注册资本总额、发起人出资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本行设立时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出资金额高于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上述出资差异已经得以弥补,且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确认,不影响本行设立的有效性,不会对首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行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的审批、评估程序,取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并获取了政府部门对设立时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确认,设立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等设立时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过程合法合规。

6、本行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

(1)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

参与设立本行的14家城信社和市联社包括:

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分别成立于不同日期,各自的股东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各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国务院1995年9月《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以及人民银行关于本行开业的批文,在本行成立之后,市联社自动终止,14家城信社自动解散,成为本行的分支机构。

根据厦门会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1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以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和市联社净资产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共254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1,796名个人。

(2)货币出资的发起人

根据厦门会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1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厦会资验(1996)139号),本行以货币出资的发起人(新股东)为:

①厦门市财政局入股60,000,000元。

②法人股东23户工商企业入股145,600,000元。

(3)本行发起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

本行由原厦门市14家城信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共254家机构或企业法人和1,796名自然人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其他23家工商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本行发起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历次股本变更情况

1、第一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2008年5月20日,厦门市商业银行2008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决议增资至5亿股,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新投资者持有增发后总股份数的48%,其中,引进的境外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不超增资扩股后的20%,境内新投资者单家入股比例不超过增资扩股后的10%;发行价格不低于福建华审资产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闽华审评报厦字(2007)第HSP004号)确定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1.5428元。

2008年7月31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8]109号),同意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2008年11月1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吸收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的批复》(银监复[2008]466号),同意富邦银行(香港)入股9,995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9.99%;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入股4,995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9.99%;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入股3,895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7.79%;厦门市财政局增持212.16万股,合计持有13,354.66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6.71%。

2008年11月18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吸收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投资者投资入股的批复》(厦银监复[2008]169号),同意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入股2,495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4.99%;同意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入股2,620万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24%。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08年12月20日,厦门市商业银行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报告》《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2009年1月9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09]8号),同意本行的注册资本由原25,787.84万元变更至50,000万元。

2009年5月26日,本行2009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09年10月19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的批复》(厦银监复[2009]140号),同意厦门市商业银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2009年10月23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09)第0025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9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009年11月3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注:上海宝安汽配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更名为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第二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2009年10月18日,本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该决议决定:此次增资扩股以向全体适格老股东定向募集为主,老股东没有足额认购部分,由超过15%持股比例的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有意愿的投资者认购;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本次新股发行采取溢价发行方式,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5元,发行1.6亿股。

2009年12月9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09]173号),同意上述增资扩股方案。

2009年12月30日和2010年1月8日,本行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确认本次增资扩股的老股东没有足额认购的募集缺口为34,506,918股;该等募集缺口由下列认购方认购:

2010年5月13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申请吸收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71号),同意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入股1,246.4万股。

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认购本行本次增资的12,464,000股,已根据本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舜天西服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增资的12,464,000股符合本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0年5月26日,本行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0年7月1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06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由5亿元变更为6.6亿元。

2010年7月5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10号),同意本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0年9月30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2030038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660,000,000元,截至2010年5月13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010年11月16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3、第三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2010年8月20日,本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资本补充方案〉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资本补充方案的具体实施,决议2010年增发1.98亿股,共募集资金5.37亿元,2011年增发2.145亿股,共募集资金5.81亿元,每股发行价格均为2.71元/股,以向全体适格股东定向募集为主,股东没有足额认购的缺口部分由其他有意愿的投资者认购。

2010年11月2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0]174号),同意上述增资扩股方案。

2010年12月9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确认本次增资扩股的募集缺口为29,429,604股,该等募集缺口由下列认购方认购: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1年5月5日,本行2011年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1年5月16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71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8.58亿元。

2011年5月23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79号),同意本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1年5月3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1)第0040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858,000,000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011年8月29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4、第四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2010年8月20日,本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资本补充方案〉的议案》,决议并授权董事会负责资本补充方案的具体实施。2011年4月8日、2011年5月17日,本行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增发2.145亿股,每股发行价格2.71元,增资后股本为10.725亿股,以向全体适格股东定向募集为主,股东没有足额认购的缺口部分由其他有意愿的投资者认购。

2011年7月25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1]113号),同意上述增资方案。

2011年9月6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确认本次增资扩股的募集缺口为47,503,877股;该等募集缺口由下列认购方认购:

根据本行分别于2011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由于光彩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增资款,同意由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原光彩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21,449,999股。本次增资扩股募集缺口的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2年5月17日,本行2012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2012年6月6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2012]212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0.725亿元。

2012年6月14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2012]224号),同意本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2年11月5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2)第0060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72,500,000元,截至2012年11月1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012年11月26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5、第五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2012年5月17日,本行2012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决定分两次进行增资扩股,其中第一次增资30,0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5元,募集资金10.5105亿元,面向现有股东发行。第二次增发区间为2.141亿至3.472亿股,募集资金区间为9.636亿元至15.624亿元,主要对象为新策略投资者,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2012年增资扩股方案的具体实施、处理增资扩股的各类事宜,且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调整,包括增资股份数、增资价格、增资比例。

2012年6月20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2012]230号),同意上述增资扩股方案。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2年11月26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2)第0066号),确认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372,800,000元,截至2012年11月26日已按有关规定将上述审验的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溢价分别转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2012年12月13日,本行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2012年12月31日,厦门银监局下发《厦门银监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厦银监[2012]485号),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13.728亿元。

2013年1月8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2号),同意本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013年1月24日,本行取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04602的《营业执照》。

(3)本次增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万股、%

6、第六次增资扩股

(1)增资批准及方案

为满足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高速发展的要求,充实本行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营运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012年5月17日,本行2012年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及其授权。2013年2月6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新策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推荐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行新策略投资者报告的议案》,决议增发214,127,099股,每股发行价格4.2元,为2011年末每股净资产的1.48倍,由新策略投资者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2013年3月1日,厦门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新策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批复》(厦银监复[2013]16号)批准,同意上述增资方案。

2013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厦门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711号),同意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厦门银行新发行的214,127,099股股份,占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3.49%。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14年2月18日,本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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