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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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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海目星 股票代码:688559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特别提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550.357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动力电池行业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25.78%、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近年来,随着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渐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受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影响,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商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首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5%、10%、15%时,对公司2019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3.23%、4.84%;对公司2019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4.45%、8.90%、13.35%。

(二)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9,123.16万元、47,286.74万元和46,558.56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3.95万元、8,050.47万元和15,074.01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30%、17.19%和32.83%,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账面余额占比呈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2019年末,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84.39万元,账面价值为2,737.32万元。若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9,527.81万元、5,339.14万元和5,541.62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9,057.02万元、4,854.25万元及1,569.71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470.79万元、484.90万元及3,971.91万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或承兑银行未能兑付,则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12月,公司同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约定5,561.50万元设备款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格力智能在24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度以承兑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3,040.65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江苏海目星获得8,444.60万元财政补贴的相关风险

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

(五)江门海目星获得4,900.00万元财政补贴的相关风险

2017年度,江门海目星获得工业扶持资金4,900.00万元,该笔政府补助系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给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支付发放。由于该笔政府补助系用于项目发展及科技投入,江门海目星收到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的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该补助款项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7年3月,发行人与江门投资公司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条件尚未达到《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该笔4,900.00万元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尚未开始摊销。江门海目星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7月完成建设,发行人拟于江门海目星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时,一次性将补助金额4,900.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将增加确认损益期间的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但不影响确认损益期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9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2018年32.25%降至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2018年的43.77%降至38.81%,分别下降1.79及4.96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万元、-617.50万元和-861.71万元;2、若毛利率下降5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万元、 -1,543.75万元和-2,154.27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万元、-3,087.50万元和-4,308.55万元。

(七)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47.20万元、4,695.85万元和9,400.6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4.35%、48.52%和53.12%。报告期内,公司获得的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对海目星建设项目发放的4,900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发放的8,444.6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36.9%、33.32%及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2%、9.88%及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根据公司业务定位,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且未来仍将主要依赖外部采购。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报告期内与中航锂电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下同)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47.86万元、1,027.31万元、17,929.12万元。2019年,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17.39%,占比较大,主要原因为:2019年3月,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中航锂电常州二期项目,并与常州二期项目总承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同,为中航锂电提供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2019年,公司为中航锂电提供多条全自动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生产线及设备于完成验收,且相关设备金额较大。

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公开数据披露,2018年、2019年,中航锂电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0.72GWh、1.49GWh,增长超过1倍,从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排名第九跃居第六。公司2019年对中航锂电收入金额较大,与中航锂电2019年业务规模相匹配。

2、公司2019年获得中航锂电的业务并非依靠当地政府

2017年,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项目”的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系出于促成区域内锂电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等方面的考虑。

2019年3月,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中航锂电常州二期项目,成为部分锂电设备供应商,并与总承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订单。2019年7月以前,中航锂电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成飞集成,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即:2019年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订单后,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即订单签署在前,而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在后。另外,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2020年5月27日,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确认函》确认,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使用行政权力干涉公司与中航锂电的交易,未将公司在金坛开发区的投资作为促成战略合作的前提。2020年6月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确认,区政府从未参与或干预中航锂电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亦从未要求中航锂电优先选择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未对中航锂电与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的任何交易进行干预,海目星与中航锂电的交易均为市场化的交易行为。

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1日,中航锂电、中航设计规划院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自2016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同海目星建立合作关系,同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综上,公司与中航锂电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及市场化的交易,未受到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干预,双方合作亦不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公司不存在依靠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等当地政府获得中航锂电订单的情形。根据中航锂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34,327.52万元、42,406.82万元和67,541.0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3.83%、52.96%和65.52%,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3C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内,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33%、63.88%和65.03%,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3.77%、47.69%和46.02%,12月份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2.24%、17.21%和30.61%。由于公司目前业务规模较小且部分订单金额较大,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十一)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62.05万元、59.94万元和54.71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19,917.53万元、22,179.13万元和21,667.00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80%、30.45%和22.91%。若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15.90万元、19.37万元、16.42万元。2019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从而导致2019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485.23万元、8,251.05万元、5,384.2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17%、10.30%、5.22%。若未来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二)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22%、67.53%及69.77%,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2,013.1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486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47,916.6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受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24,338.86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

(十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在册员工2,149人,2,128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公司复工率达到99%。公司2020年1-3月新签订订单40,320.56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在手订单总额112,829.73万元。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23.53万元,同比增长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3,001.14万元,同比增长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33.89万元、303.96万元和404.9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0.38%和0.39%。2019年12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7,785.51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出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美国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传导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包括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4-6月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20〕3-405号审阅报告,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海目星公司2020年第2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海目星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268,690.02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24.12%;负债总额为200,969.72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33.0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7,720.30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3.49%。2020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45,824.2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1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76.9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1.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58.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16.39%。

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2020上半年度经营情况较好,主要系实现对苹果、赛尔康、伟创力、比路电子、亿纬锂能、宁德时代等大客户设备验收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十六)2020年1-9月业绩预告

公司合理预计2020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于公司订单、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4,155.38万元,同比增长32.5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9.82万元,同比下降63.7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9.24万元,同比增长49.27%。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较高,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预计2020年1-9月业绩稳定增长,各类主要产品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规模增速较快,主要系2020年1-9月苹果等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增长较高所致;②2020年1-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受收入规模增长带动,毛利润金额有所提高。

上述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0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海目星”,证券代码“68855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4,550.3573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9日

(三)股票简称:海目星

(四)股票扩位简称:海目星激光

(五)股票代码:688559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0,000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50.3573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449.6427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50.00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342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996,427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6月2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7月2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30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14.56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29.12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22.18万元和7,74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2019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03,092.39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盛宇,其直接持有海目星1.60%股权,并通过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合计间接控制海目星43.7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5.35%股份。

赵盛宇,男,1972年出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10111197211******,毕业于法国尼斯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15年入选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6年08月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1994年12月至2009年8月任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反光镜事业部部长,2009年9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海目星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具体提名情况如下: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7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15,0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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