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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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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拟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7,485份。上述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对象为崔锋、崔琨冉,注销期权的数量合计为37,485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52元/份调整为57.06元/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相关手续已于2020年9月4日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4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选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了《路由器名录项目(第五批采购)_中选结果公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能”)为上述项目的中选人。

一、中移物联网中选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路由器名录项目(第五批采购)

(二)采购人名称: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三)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四)中选情况:

1、标/包1的中选人为:第一中选人: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份额60%。

2、标/包2的中选人为:第二中选人: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份额40%。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详见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发布的《路由器名录项目(第五批采购)》相关内容。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公示的相关项目属于深圳兆能的主营业务,后续深圳兆能若能顺利签订合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促进作用;上述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兆能尚未与招标方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及实际订单为准,以上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9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解除限售数量为93,28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49%;扣除高管锁定股35,37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7,91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6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10日。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90,220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及2019年6月2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的注销,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的回购注销。

12、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及2019年9月4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完成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9,980份的注销,于2019年9月3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7月12日上市流通。

1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132,825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鉴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925股,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17、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3,285,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217,665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6月22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因实施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将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4.70元/股调整为56.30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2.35元/股调整为28.07元/股。同时由于激励对象林妮娜、廖文正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公司将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05万份调整为112.87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87.29万份调整为86.31万份,预留部分由17.71万份调整为26.565万份,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45万股调整为48.3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7.41万份调整为36.99万股,预留部分由7.59万股调整为11.38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目前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办理完成。

3、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董事会同意对其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42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9,980份进行注销。同时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10元/份调整为55.64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52 元/份调整为 57.06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董事会同意对其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37,485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285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0.0749%;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915股,占目前总股本的0.046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

4、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1:2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因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065股,目前相关手续尚在办理中。

注2:激励对象中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本年度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将继续锁定,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殷筱华女士2020年实际可转让股份为12,038股,潘爱斌先生2020年实际可转让股份为17,438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