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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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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9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根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本合同金额暂定为120,586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其中:勘察费单价为124.58元/米;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的69.87%计取;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文件计取全费后的93%计取。

合同生效条件: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华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湖北省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建设院”)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设计”)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730日历天。具体单项工程工期另签合同约定。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作为牵头方,与建设院、中国华西设计组建的联合体已中标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该项目由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8)。

近日,联合体与联投华容签订了《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120,586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

本次参与关联方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的行为,符合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要求。该事项已在公司内部完成豁免的登记及审批流程。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

3、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金额暂定为120,586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其中:

(1)勘察费单价:124.58元/米(以钻孔深度延长米的综合单价);

(2)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的69.87%计取;

(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文件计取全费后的93%计取。

4、工程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公共配套工程:a、园区配套学校,建筑面积约4.86万平方米;b、招商服务中心约1.5万平方米;c、公共配套项目,包含消防站、垃圾站、公交站、停车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0.7万平方米。

(2)市政工程:a、园区道路29条;b、湿地景观工程,占地面积约705亩;c、水环境治理等配套工程,占地面积约131.1亩;d、园区场地平整。

(3)园区内水电气通讯等迁改、安装及其他配套工程。

本工程实施内容为上述单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湖北路桥承担项目采购、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DQJM5B

注册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0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大数据与云计算、5G通信网络、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类投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委托招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2)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9,720,432,011.98 元、净资产为3,472,941,742.98元、营业收入为304,893,774.71元、净利润为99,806,264.79元。

注:因本次交易关联方联投华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故披露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即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联投华容;乙方:湖北路桥、建设院、中国华西设计。

(二)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金额暂定为120,586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其中:

1、勘察费单价:124.58元/米(以钻孔深度延长米的综合单价);

2、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的69.87%计取;

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文件计取全费后的93%计取。

施工费(建安工程费)确定方式:各单项工程子合同在相应施工图经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省市计价文件计算所得乘以总合同中相应中标费率得到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施工费(建安工程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经审定后,乙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双方对审核成果签字确认。经审核过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是工程月度计量审核、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地点: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

(四)合同期限:工期为73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单项工程工期另签合同约定。

(五)合同支付:

1、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的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2、支付分解表

(1)勘察费用支付:

1勘察成果提交并通过审核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

2完成全部勘察及其服务工作后,结清全部费用。

(2)设计费用支付: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初步设计完成且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且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4完成全部设计及其服务工作后,结清全部费用。

(3)施工费用支付:

1本工程按每月审定的计量产值(扣除3%质保金)支付;

2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的,分别计量、结算和支付。

乙方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3、进度付款申请单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支付表格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乙方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己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合同约定计量的己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乙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甲方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乙方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核减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照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甲方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乙方。甲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进度付款申请。甲方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乙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乙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六)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为6000万元)、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甲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如工程延期,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乙方,说明有关索赔要求所涉及乙方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

(1)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1乙方的设计、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消除不合格工程;

5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9乙方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10经监理人和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1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理人的工作指令;

12乙方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

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按照甲方要求对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2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已停止履行合同时,甲方可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3乙方发生除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课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5若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则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乙方违约性质,可以向乙方采取警告、处罚、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A.乙方承诺的主要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擅自更换,或更换人资质低于原人员资质,每未到位或擅自更换或资质不足课以5万元/人的违约金,乙方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课以1万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必须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更换资质满足的人员到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的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

B.乙方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缺少一台(套)课以10-20万元/台(套)的违约金,井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C.乙方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并向甲方出具报告,甲方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存在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

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的,甲方将从乙方工程应付款中扣缴农民工工资违约金10万元/次。不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维权卡和工资卡,不按月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机械租赁费等,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从乙方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乙方的违约金。以上访名义围攻国家机关,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责任外,视情况从乙方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5万元/次的违约金。

D.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乙方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任务,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甲方与监理人共同确定,井由甲方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商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乙方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分割后,乙方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中予以支付。

1乙方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乙方应继续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2乙方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工作指令时,甲方有权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有关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3乙方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未按图施工的工程,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时,甲方有权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缺陷修复责任,有关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乙方应撤离现场,甲方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乙方。甲方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乙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甲方扣留乙方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乙方己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扣款金额,包括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甲方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甲方和乙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认办理转让手续。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2、甲方违约

(1)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甲方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

4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5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1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乙方按合同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乙方的这一行为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乙方支付下列款项,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甲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究成工作的价款;

2乙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甲方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甲方所有;

3乙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甲方未支付的金额;

4乙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乙方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金额。

7甲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偿还给甲方的各项金额。

(4)解除合同后的乙方撤离

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将乙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约定,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法院判决结果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乙方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乙方与分包人的纠纷也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生效条件: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9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运营公司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8,210.74万元(含本次担保),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249.80万元(含本次担保)。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运营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34亿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34亿元,对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12.34亿元,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5月2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3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企业咨询管理;企业事务代理;图文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物业管理;单位自有房屋租赁;体育场、停车场运营管理等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6,202.31万元,负债合计2,220.74万元,所有者权益3,981.57万元。

2、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负责人:杨伟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68,210.74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6.52%,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249.8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30%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二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