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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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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属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7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0-06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435,03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54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832,3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4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69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69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45%;反对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2,435,038股。同意为292,36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为68,500股,占0.0234%;弃权为0股,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

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本公司”股份78,651,6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02%)的股东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5,743,3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1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8,651,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方式: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

6、承诺履行情况: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在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