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9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9月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9月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股份总数108,346,5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165,065股后的总股本106,181,4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以“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时为准。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户共计持有2,165,065股。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165,065.00股后106,181,43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9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9月16日。

四、关于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已回购股份不参与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派的股本总数×分派比例,即106,181,435股×0.3元/股=31,854,430.50元。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息价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940052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31,854,430.50元÷108,346,500股=0.2940052元/股,结果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七位)。综上,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40052元/股。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9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9月7日至登记日:2020年9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咨询联系人:李专元、周雯

咨询电话:0510-88721510

咨询传真:0510-8872356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