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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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2020-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0-100号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核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思祺先生之配偶崔勤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经公司核查,崔勤女士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500股,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上述操作属于崔勤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李思祺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李思祺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李思祺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崔勤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5,505元(计算过程:[卖出最高价-最低买入价]*违规数量=[16.61-12.94]*1500=5,505元),上述所得收益5,505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2、李思祺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本人及直系亲属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公司核查,李思祺先生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均为行为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