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3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转股代码:190058 转股简称:永鼎转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16,1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99,170万元;永鼎集团本次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34,000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已实际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139,369.75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 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鉴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收到银行函件,继续与上述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合计9,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2,200万元期限为十八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七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1,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16,100万元。
2、公司收到函件,永鼎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合计15,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鼎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4,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鼎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15,000 万元期限为十八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为本公司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34,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 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22、临2020-05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汽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经营范围:通信器材的生产销售;制造加工铜丝、铜制材冶炼;机电产品的销售;对实业投资;实物租赁;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通信工程安装;(以上涉及资质凭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33.21%的股权(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永鼎集团资产总额为695,543.00万元,负债总额为493,169.69万元,资产净额为202,373.31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98,963.63万元,净利润为-2,065.56万元(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保证人(乙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 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 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间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 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 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 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 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保证人(甲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保证人(乙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保证人(乙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计划在 2020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已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其中鼎欣房产的资产完整不存在受限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足额的保证反担保,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计划在 2020 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还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别为105,000万元和390,000万元(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预计额度105,000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390,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64,812.2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9,369.7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51,038.37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6,576.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92%,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9,17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9,1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29%。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永鼎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4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转股代码:190058 转股简称:永鼎转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永鼎盛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盛达”)、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亭”)。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本次为永鼎盛达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1,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347.56 万元人民币。
2、本次为苏州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5,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5,50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永鼎盛达提供的担保,超持股比例担保部分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函件,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鉴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收到银行函件,继续与该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5,000 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6,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0-022、临2020-05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永鼎盛达电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吴江区黎里镇芦墟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赵佩杰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研发、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五金交电、电工器材、塑料制品、插头、面板、开关、配线架、软件的销售;铜、铝制材和铜、铝压延加工;铜、铝产品的销售;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 2019年12月31日, 永鼎盛达资产总额为8,047.19万元,负债总额为5,869.77万元,资产净额为2,177.42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1,267.64万元,净利润为243.34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70% ,淦贵生25%,张晓峰5%;公司与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被担保人名称: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效东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4月
经营范围: 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包括新能源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线束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 2019年12月31日, 苏州金亭资产总额为30,744.16万元,负债总额为25,758.43万元,资产净额为4,985.7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8,555.92万元,净利润为-3,533.84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保证人(乙方)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立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 2020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风险可控。但我们提醒公司管理层应密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控制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0,800万元。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51,038.37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26,576.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2.9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1,868.37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7,406.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6.63%。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永鼎盛达、苏州金亭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永鼎盛达反担保函;
5、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0-116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于2020年9月8日以通讯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本次董事会的通知。2020年9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学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的情况
经过充分审议,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拉夏贝尔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0-117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9日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 出席会议的监事:马元斌、施孝锋、吴金应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于2020年9月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元斌先生主持。整个会议进行期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足够的法定人数。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的情况
经过充分审议,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拉夏贝尔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0-118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的说明
为准确地反映公司多品牌发展的战略规划,更加切实有效地实现品牌价值及品牌形象管理,结合公司依托新零售变革及开展品牌线上授权业务需求,支持公司旗下品牌线上授权业务的开展,公司拟将公司名称由“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依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Xinjiang La Chapelle Fashion Co.,Ltd”变更为“Yi Xin Fashion Group Co., Ltd”,同时根据现阶段业务需求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原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鞋帽、皮革、箱包、面料、辅料、针织纺织、日用百货、床上用品、钟表眼镜(除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化妆品、工艺礼品(除文物)、玻璃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木制品家具、花卉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从事服装技术、新材料科技、计算机网络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鞋帽、皮革、箱包、面料、辅料、针织纺织、日用百货、床上用品、钟表眼镜(除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化妆品、工艺礼品(除文物)、玻璃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木制品家具、花卉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从事服装技术、新材料科技、计算机网络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销售、品牌设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及咨询、电子商务技术支持及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与展示服务;信息技术及纺织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质量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涉及公司名称的,将一并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公司工商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并以其最终核准结果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工商行政主管机构最终核准结果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具体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现阶段实际业务需求决定的,本次变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支持公司旗下品牌开展线上授权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整体发展定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现阶段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且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无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目的。本次变更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com.hk),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2020-119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0年9月29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22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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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原计划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15)。
为进一步做好本次会议的统筹安排工作,并为公司全体股东提供充足时间考虑议案决策,公司决定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9月29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29日 14点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请参照公司2020年9月2日刊登的《拉夏贝尔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15)。
四、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召开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700弄50号4号楼 董事会办公室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01108
联系电话:021-54607196
邮箱:ir@lachapelle.cn
联系人:段学锋、朱风伟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的通知,获悉汇丰源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股权质押。同时,汇丰源将其持有的已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丰源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汇丰源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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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丰源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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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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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许开华先生和王敏女士“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的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股份解除质押证明文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20-054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9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手撤销、中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或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概述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锅股份”)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持有的中来股份部分股权以及受让表决权委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本次交易拟分两次转让进行。第一次股份转让,林建伟、张育政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无限售流通股74,584,916股(占股份总数的9.5830%)转让给公司;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林建伟、张育政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148,546,624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19.0859%)的表决权无条件委托给公司行使。其中,70,716,098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9.0859%)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至该等股份过户至公司证券账户之日为止,其余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至公司所持股份数超过林建伟、张育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且能够维持控股股东地位之日为止。
第二次股份转让,在张育政离职满6个月后的3个交易日内,即标的股份符合可转让条件后,交易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林建伟、张育政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合计70,716,098股(占股份总数的9.0859%)转让给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不考虑公司自行增持情况),公司将持有中来股份18.6689%股份,并持有10%股份的委托表决权,合计控制中来股份28.6689%表决权。
2020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进展情况
公司在推进本次交易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审计、估值等工作,并对相关实施方案、程序进行商讨和论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标的公司尽职调查、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根据尽职调查工作进展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有关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重大资产购买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中,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等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手撤销、中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或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山东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86.3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组交易”)。本次重组交易之前,北控光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33.93%股权。2020年2月17日,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光伏”)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禹泽基金”)与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签署及履行将可能导致北控光伏对公司形成全面要约收购义务。2020年3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要约收购以公司重组交易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为生效条件,因此,若公司重组交易未取得上述核准,则北控光伏本次要约收购将自动终止。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甘海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22号)。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控光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33.93%上升为38.39%,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020年7月13日,北控光伏与公司签署了《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禹泽基金与公司签署了《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北控光伏、禹泽基金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因此,北控光伏和禹泽基金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北控光伏、禹泽基金免于发出要约,无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终止要约收购属于豁免发出要约,不是收购人自行取消,故不适用于收购人关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3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要约收购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证券简称:*ST北能 公告编号:2020-131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要约收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2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B栋17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385,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050%。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146,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13%。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7%。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5,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90,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1%;反对19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382%;反对1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92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律师、李小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