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0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7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于2020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0),公告中提及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之二、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19民初41号之二、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的两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康得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康得新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农商行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之二、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