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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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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95,693,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90,05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股份5,637,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名,代表公司股份6,48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152,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9,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5,084,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8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70,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52,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9,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对关联股东的定义,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相关股东均已回避,且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并于2020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3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控制策划人员的范围,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未发现激励计划事项泄露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32名激励对象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其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32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