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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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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花莉蓉女士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和部分高管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1、2、3、4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上述1、2、3项议案中涉及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梅义将(持有公司13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0%)、戴云友(持有公司12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6%)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羽韬、裘晓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九洲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0年8月26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2月26日公司上市至2020年8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统计如下:

经核查,以上核查对象职工监事许加君配偶王海冰在核查期间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91人;激励总量由198.40万股调整为19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91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8.40万股调整为192.7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9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2.7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91元/股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2020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际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0年9月10日。

2、授予数量:192.70万股

3、授予人数:91人

4、授予价格:15.9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 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95人调整为9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8.40万股调整为192.7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9月1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

三、 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0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2905.92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九洲药业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20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花莉蓉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91人;激励总量由198.40万股调整为192.7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王斌先生、梅义将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王斌先生、梅义将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0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蒙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91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8.40万股调整为192.7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