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版 新闻·市场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9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马股份
资金占用案例解析

2020-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知权/行权/维权

投资者教育园地

投服中心邮箱:qy360@isc.com.cn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邮箱:okxzls@ssnews.com.cn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屡禁不止,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顽疾,对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投资者的维权之路任重道远。投服中心选取了天马股份资金占用案例,解析其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路径,希望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有所帮助。

一、天马股份资金占用案例

2016年11月底,喀什星河支付29.37亿元现金受让了天马股份(002122)29.97%股权,成为天马股份的控股股东,徐茂栋成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自此,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喀什星河、徐茂栋及其关联方通过违规借款、无商业实质的交易、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30亿元,约占天马股份2018年末净资产的85%,导致上市公司成为“空壳”。

(一)资金占用主要手段

1.以上市公司名义违规借款

在未经天马股份内部审批流程及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计10笔4.1亿元。上述资金均未划入上市公司账户,而是直接转向了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例如,2017年10月,天马股份与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了1亿元借款合同。

2.无商业实质的交易

通过预付采购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天马股份向徐茂栋控制的企业转款20多亿元,这些交易均无商业实质,或未经决策审批流程、或在未提供完整真实信息情况下签署。例如,2017年12月,按照徐茂栋的指示,天马股份、徐茂栋实控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多个财务负责人,经过东方博裕(资金拆借平台,无实际业务)等多家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5.66亿元转入星河互联等徐茂栋实控企业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实控企业的借款。2018年1月,天马股份又将1亿元划转给东方博裕,用于归还徐茂栋实控企业的借款及其个人的相关费用。2018年2、3月,为应付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东方博裕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3.为徐茂栋的实控企业违规担保

未经天马股份的审议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自身债务以天马股份名义违规提供担保,共计5笔3.6亿元。在债务人不归还借款时,天马股份作为担保人可能承担赔偿义务,造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资金占用掏空天马股份

控制天马股份后,徐茂栋将上市公司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内部控制在其面前形同虚设。不足一年时间,巨额资金占用导致天马股份债务缠身、诉讼连连,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经营。天马股份2018年、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35亿元、-16.54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则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事项,控股股东喀什星河所持天马股份股票被司法拍卖,2020年1月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拍卖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目前仍在收拾徐茂栋留下的“残局”。

二、中小投资者应积极维护股东权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支付下列资金:1.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2.代偿债务;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4.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5.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资金。现有法律法规严禁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几乎零成本,且缺乏有效的法律惩处手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归还,资金充裕则归还、资金紧张则不还,而对于这种无赖行为,证监会仅能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门鲜有直接因该罪名对其立案调查。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资本市场缺乏最基本的敬畏之心。

投资者应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积极主动行使股东权力以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关注资金占用发生的时间、金额、用途,是否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投资者应建议上市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内部控制;二是关注资金占用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是否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上市公司未公告还款安排,投资者应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占用款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建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占用资金的偿还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三是资金占用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四是投资者应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线索,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