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9日以通讯方式传达全体董事。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再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扩大资产规模,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市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化工”、“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组织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董事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化医集团所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民丰化工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化医集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同意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目前,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与公司向化医集团投标金额两者之孰高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股份发行数量将至迟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支付方式
就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公司将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依照前述方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6.47元/股。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需经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并按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总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交易对方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不足1股部分对应的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化医集团补足。
截至本决议作出之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均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亦未最终确定。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下述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股份锁定安排
(1)化医集团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前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约定期限的,则本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就过渡期间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过渡期标的资产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以专项审计的结果作为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依据,则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就亏损部分或净资产减少的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标的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以标的资产经工商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并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含上市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共享。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尽快实施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各项议案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基于最终审计及评估的结果,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组织编制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份发行定价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报告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以后,公司董事会现就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康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华康评估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华康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的前提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公司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1426号)、《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大信阅字[2020]第2-00010号);聘请了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2、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以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从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竞争环境、新冠疫情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每股收益面临被摊薄的风险。为进一步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4、在本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5、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股本等相关公司章程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7、授权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8、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近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9日以通讯方式传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红斌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扩大资产规模,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市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化工”、“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组织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监事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化医集团所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民丰化工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化医集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同意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目前,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与公司向化医集团投标金额两者之孰高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股份发行数量将至迟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支付方式
就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公司将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依照前述方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6.47元/股。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需经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并按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总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交易对方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不足1股部分对应的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化医集团补足。
截至本决议作出之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均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亦未最终确定。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下述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股份锁定安排
(1)化医集团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前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约定期限的,则本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就过渡期间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过渡期标的资产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以专项审计的结果作为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依据,则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就亏损部分或净资产减少的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标的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利润分配方案。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以标的资产经工商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并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含上市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共享。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尽快实施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各项议案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基于最终审计及评估的结果,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组织编制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份发行定价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报告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以后,公司监事会现就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康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华康评估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华康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的前提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公司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1426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第2-00009号、大信阅字[2020]第2-00010号);聘请了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监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2、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监事会以及全体监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从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竞争环境、新冠疫情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每股收益面临被摊薄的风险。为进一步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4、在本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5、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股本等相关公司章程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7、授权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8、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差异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下简称“交易预案”)并于2020年8月10日公告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
2020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重组预案及摘要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并于2020年8月31日公告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
2020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重组报告书和重组预案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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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说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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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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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而向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振华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保证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文件中引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文件中引用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已经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确认《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大信阅字[2020]第2-00009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第2-00010号审阅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01426号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保证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文件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者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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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化医集团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民丰化工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化医集团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根据华康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标的资产评估值为43,89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3,89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根据华康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以2020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民丰化工100%股权收益法评估值为43,890.00万元,较民丰化工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增值19,270.41万元,增值率78.27%;民丰化工100%股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36,069.78万元,较民丰化工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增值11,450.19万元,增值率46.51%。华康评估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民丰化工100%股权估值为43,890.00万元。
交易双方以华康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经友好协商,最终确认民丰化工100%股权交易作价为43,890.00万元。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审计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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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上市公司2019年报数据差异系上市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追溯调整影响。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化医集团,本次交易前,化医集团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化医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蔡再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权比例为49.48%。本次交易不会影响蔡再华先生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蔡再华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概述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化医集团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民丰化工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化医集团持有的民丰化工100%股权,根据华康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255号),标的资产评估值为43,89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3,89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将以向化医集团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方式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施。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按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确定。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结合上述定价依据,本次交易发行价格确定为6.47元/股。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下述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化医集团发行股票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向化医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不足1股的零头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根据交易各方商议的交易价格及上述公式,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数量为67,836,166股,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最终发行股份数量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则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化医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振华股份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交易完成后,锁定期内,化医集团由于振华股份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若在《购买资产协议》履行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约定期限的,则化医集团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损益及滚存利润的安排
(一)过渡期损益安排
未经振华股份事先书面同意,过渡期内,民丰化工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分立、合并、减资,化医集团不得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化医集团不得就标的股权及民丰化工及新华化工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保证民丰化工及新华化工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放弃或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或增加重大债务等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之行为。
若本次交易最终实施完成,民丰化工及新华化工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交割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应归属于振华股份所有。过渡期内,民丰化工及新华化工仍由化医集团委派的管理团队开展经营管理。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振华股份享有。就过渡期间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化医集团以现金方式向振华股份全额补足,相关补足款项在过渡期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若最终振华股份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取得标的股权,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收益、损失的归属亦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如届时振华股份认为需要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确定,则须依据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述审计工作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滚存利润安排
在新股登记日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介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标的资产交易价格采用43,890.00万元,发行价格为6.47元/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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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