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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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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2020-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0-044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22日至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征集人刘守豹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9月27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7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第一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三人行: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3)。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0年10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0年10月22日至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委托投票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

邮政编码:100191

收件人:谢娇

联系电话:(010)57648016

联系传真:(010)57648019

(四)其他

1、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2、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3、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4、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5、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守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三人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三人行: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守豹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上接114版)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上海建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基本财务数据

上海建科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三、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

租赁物业为上海建科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宗地编号为201304300713438498地块上的建筑物1#塔楼1/2/3/15~31层和2#裙楼的部分(具体裙楼租赁位置和租赁面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该标的权属清晰,除上海建科为项目开发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申请开发贷款并以租赁物业所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进行抵押外,无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执行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未来将结合周边地段的可比物业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具体租金及其他税费标准并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届时公司将根据正式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及合同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意向金以市场价格及惯例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出租方):上海建筑材料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租赁

2.1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以及中国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及其延长期限(如有),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物内的租赁物业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租赁物业并根据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2租赁物业的用途

租赁物业应作为乙方的总部大楼,供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办公使用。

2.3租赁期限

2.3.1租赁期:自交付之日起满3年,暂定为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租赁物业的,乙方享有续租3年的权利,租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2.3.2交付日:2020年10月15日,最终以签署生效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

2.3.3装修期:租赁期内,甲方给予乙方装修期6个月,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应向甲方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公用事业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装修审图费等)。但若乙方在装修期内正式入驻办公,则自正式入驻办公之日起,乙方须全额支付租金。

(三)租金

3.1租金:乙方将以固定租金形式缴交每月之租金(该租金并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具体按照以下执行:

年固定租金(按租赁面积计算)=日租金标准*365天*租赁面积。

日租金标准以起租日前的租金评估金额为准。

3.2租金支付

租赁期内,每一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租金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

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税费

因租赁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甲乙双方可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四)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4.1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根据建筑物建成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经测算后确定物业管理费具体金额,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及支付以签署生效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费数额做出适当调整。

4.2其他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应支付的其他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空调延时服务费、广告灯箱之材料及安装费(如有发生,但本条并不代表该建筑物具备相关公用服务设施,具体交付及工程标准以正式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以及乙方与甲方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于物业管理合同项下包括的或今后不时约定的其他费用。

(五)租赁保证金

5.1协议第七条项下的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依约履行正式租赁合同的担保。租赁保证金总额相当于当期3个月的租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应付款项。

(六)租赁意向金

6.1租赁意向金

协议项下乙方应付租赁意向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元),作为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与甲方订立正式租赁合同的担保。

6.2租赁意向金支付

乙方于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前述租赁意向金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元);

6.3租赁意向金将在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直接转为租赁合同约定之保证金和部分租金(意向金如有剩余),并由甲方在协议意向有效期内无息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正式租赁合同

7.1乙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租赁物业交付日前7日内,与甲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协议之约定。

(八)违约与赔偿

8.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果一方违反本意向书中约定且未被其他方豁免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就其违约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采取法律行动及保护合法权益而支出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进行赔偿。

8.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与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意向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与甲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意向金,如没收意向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租金的差价损失等,乙方应足额补偿,直至弥补甲方所有损失。

(九)其他事项

9.1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与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正式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9.2协议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3协议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年初至今与上海建科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产业链布局的深化,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租用的办公场所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本次租用新的办公场所,主要是为了契合公司战略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办公需要,提升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和办公效率,新的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徐汇滨江西岸传媒港,现已聚集了央视、腾讯、网易、湘芒果等知名企业,西岸传媒港未来将成为国际知名的文化传媒总部基地和上海文化产业新地标,有利于公司依托“一港一谷一城”(西岸传媒港、西岸智慧谷、西岸金融城)的文化传媒、科技创新、创新金融等优势资源,稳步推进全球化、IP化经营战略。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八、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次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林奇先生对该事项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林奇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涉及的《租赁框架协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李嘉俊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以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为前提,交易内容客观、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经双方多次协商确定,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合理、公允,公司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冬华、冯仑、李心丹

2020年9月27日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租赁物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次承租标的房产的相关物业作为办公场所,契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及日常办公需求,系基于公司规模发展情况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冬华、冯仑、李心丹

2020年9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丰山集团”)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过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关联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授权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在非关联方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金融业务额度预计的公告》。

一、本次委托理财到期赎回的情况

注: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的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9月23日,理财产品的实际到账日为2020年9月25日。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1、该表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中的“最近十二个月”指2019.9.25-2020.9.25期间,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理财额度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上表中“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最近12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

2、该表格“其他类”主要是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理财产品。

3、该表格中“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19年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19年净利润。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其中在非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6,000.00万元,在关联方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关于阳光信石1期私募基金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5日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6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9月11日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478,6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695,739.2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刘燕、武喜燕、范琦、茹晔、代兵,以上5位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243087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