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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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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10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4,059.9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XYZH/2020BJGX08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及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050164530800000326,截止 2020 年 9 月 14日,专户余额为_ 71,280,73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智能化、信息化扩能改造和14,000吨/年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904428910101,截止 2020年 9月 14日,专户余额为139,478,3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3143789013000059459,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157,240,965.00 元,其中:129,840,000.00元仅用于甲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剩余资金用于支付甲方首发上市的发行费用。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长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沈梦晖、罗鄂湘、宋齐婴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素君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葛建伟、张建林因出差未列席、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瑾、汤明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已于 2020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计划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且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一、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将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与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具体实施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决策人员、具体实施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5、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6、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四、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 14,928 万元。上述未到期余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范围。

截至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含本公告所述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产品合同、开户证实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锦龙股份”)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2020-66)。原告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致开”)与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第三人锦龙股份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致开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南山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粤0305民初23423号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对上海致开部分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批准。中山证券及本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近日,本公司收到南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5民初23423号]。南山法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行为保全相关书面意见,通过听证程序充分询问、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行为保全的事实与理由相关陈述,并综合考量与行为保全相关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关于申请解除涉案行为保全措施的复议申请存在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吴小静是否具有中山证券的诉讼代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内部争议等情况,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虽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对于公司、股东等公司内部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应以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本案案由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涉案股东会并未被生效判决撤销;且深圳证监局的回函亦表明,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系事后备案,非事前审批,故目前诉讼阶段,吴小静有权代表中山证券参与诉讼。

2.关于原告主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相关事实基础

从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实施规定》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规定的条文含义,证监会向锦龙股份发出的《调查通知书》及深圳证监局对于南山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内容理解,在目前诉讼阶段,监管部门并未对作为中山证券存量控股股东的第三人锦龙股份作出要求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3.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深圳证监局的复函载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载明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和公定力,实施对象有义务执行;一般性日常监管工作函件为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出具,属于监管指导意见。由此可知,《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系中山证券应予执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而《深圳证监局关于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系监管指导意见,并非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综上,中山证券及锦龙股份关于解除行为保全的申请,南山法院予以准许,南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其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解除相应行为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上海致开持有中山证券1.18%的股权的冻结;

2.解除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的行为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0-076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6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三)业绩预告情况:

2020年前三季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预计2020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为85.82%~87.94%。主要原因是:

(一)本报告期内,钒钛产品市场价格同比下降幅度较大;

(二)根据财务部门对资产负债表日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复核,预计在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截至本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减记约10,00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0-3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叶善群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上表“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2、上表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自2018年7月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债务违约以来,为全力保障生产经营正常和稳定运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动兼任永泰能源董事长,管理层和管理团队稳定,并已进行了两次公司股票增持。基于对公司基本面和未来发展的判断与信心,为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及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在前两次增持公司股票的基础上,将第三次增持公司股票,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一、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及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计划预计总数不低于1,000万股、不超过1,500万股,具体增持标准为:

1、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30万股。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正职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9万股。

3、公司本部(含电力、煤炭事业部)及所属子公司副总师以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5万股。

4、公司本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电厂、煤矿、售电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2万股。

5、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及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9万股。

二、本次增持计划相关人员买入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自最后一笔买入之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的锁定期内相关人员不得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在前述规定基础上还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积极践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公司价值,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坚定看好公司重整积极效果和未来发展前景,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力做好公司股价维护工作,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0-090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和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

第三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8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和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

第三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0-010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