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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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0-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10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按原告保德信奕撤诉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8年8月2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5),公司于2018年8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法院”)《传票》(卷号:2018京0105民初53485号)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信奕”,法定代表人为杨功柏)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公司因保德信奕与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明景)(以下简称“鼎江贸易”)企业借贷纠纷涉及诉讼。

2020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朝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5民初53485号)、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20]文痕鉴字第178号、179号),获知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涉案保证合同中的印文与公司预留银行的印文不是同一枚。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江贸易”)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许宝星

(一)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26日,鼎江贸易作为借款人与原债权人杨功柏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化率12%,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ST鹏起及许宝星作为保证人与原债权人于2016年7月26日签署了《保证合同》,*ST鹏起及许宝星同意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协议》签署后,原债权人杨功柏于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8日之间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支付了全部借款。

2016年8月9日,原债权人杨功柏与原告保德信奕签署了《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

上述合同签署后,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怠于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故原告保德信奕作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鼎江贸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鼎江贸易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24%);

3、请求判令*ST鹏起、许宝星对上述第1、2项诉求的全部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裁定情况

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原告保德信奕与被告鼎江贸易、*ST鹏起、许宝星企业借贷纠纷议案中,原告保德信奕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北京朝阳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79260元,由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按原告保德信奕撤诉处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5民初53485号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20]文痕鉴字第178号)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20]文痕鉴字第179号)